中美中小學擇校制度的比較 一

2023-01-02 13:24:06 字數 4101 閱讀 2366

摘要:擇校作為教育供需雙方選擇的制度安排,是世界教育改革的趨勢。但中美擇校制度在選擇學校的原因、範圍、傾向、手段、獲益群體及擇校本身的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在比較的基礎上,建議借鑑國外經驗,發展特色學校,轉變政校關係,逐步實行擇校制度。

關鍵詞:擇校制度;家長選擇;特色學校;公立學校改革擇校制度(school-selectingsystem或schoolchoicesystem)是和就近入學相對應的乙個概念。就近入學是指中小學生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公立學校入學就讀,是世界各國在普及義務教育後的通行做法,該政策的確在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保障教育公平,節約兒童和家庭的時間與精力,確保地方教育資源合理、均勻分配,便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學校之間畢竟會在課程安排、授課方式、教育質量、社會影響等方面產生差異,同時兒童和家長對學校教育的需求又是多樣的,供求雙方的多樣性和可選擇性導致了擇校制度的產生。20世紀80年代以來,公立學校系統在發展過程中日益暴露出僵化和低效的弊端,隨著各國教育改革的推進,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加強,擇校現象逐步盛行。所謂擇校,也叫學校選擇,在國外指學生可以到**指定學校之外的學校就讀;在我國指在教育機會不均等情況下,學生及其家庭主動選擇有利於自己的高素質學校,以能更多占有教育資源,提高自身發展潛能與機會的自覺行動。

當然,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家長擇校的目的和動機、方式和手段、結果和社會評價等均有較大差異,因此,**對待擇校行為的相關政策與法規也存在很大區別。本文通過對我國與美國擇校制度的比較,提出在我國教改中實行擇校制度的可能性和規範性措施。

一、兩國擇校制度

1.美國擇校制度

在美國,擇校是指任何用於打破學生居住地與就讀學校所在地之間的關聯、旨在降低傳統公立學校地理位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具體來說,2023年至今美國的擇校方式主要有:

(1)開放入學(openenrollment)。從家長所選擇的學校區域範圍來看,學生可以在學區內(intradistrict)或州內跨學區(inter-district)擇校。明尼蘇達州於20世紀80年初率先通過立法,規定只要對方學區和學校有容納的空間而且有相關的反歧視法律,就應允許家長跨學區擇校。

目前,越來越多的州制定了開放入學的政策和法規。

(2)建立特色學校。為了給擇校的學生提供可供選擇的多樣化學校,近年來各種具有特色的學校應運而生。主要的學校型別有:

①磁石學校。強調以數學、科學、藝術等為教學特色,以吸引學生入學。②高品質學校。

對於優異學生,一些大城市建立了特殊學校對其加以培養,如波士頓的拉丁文法學校、紐約的布偌尼克斯科技高中、舊金山的拉威爾高中等。③微型學校(minischools)。特色是提供個性化的課程與教學,如設計一些獨立的課程來吸引殘疾學生、懷孕學生、劣跡學生和其他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

④多數對少數計畫(majoritytominority)。為那些從自己種族占多數的地區擇校到本種族佔少數的地區的學生提供服務,包括免費提供校車接送等。⑤「二次機會」學校(second-chanceschool)。

為一些曾被學校開除的問題學生提供特殊服務,這些學校的授課時間和課程設定等均與其他學校不同。⑥特許學校(charterschool)。由公共教育經費支援,由教育團體或個人開辦並負責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獨立於學區。

這類學校雖仍屬公立學校,但具有一些不同於美國傳統公立學校的特徵,學校在人員聘用、課程設計、經費使用方面都有更大自主性,通常有較高的教育質量。⑦家庭學校(home-schooling)。針對制度化學校教育在人的培養中的呆板、機械化、模式化等弊端,伊里奇(illich)等學者倡導了「去學校化」運動。

在美國,教育權的歸屬存在著學校與家庭間的對抗,兩者甚至為爭奪教育權走上法庭。一些州為此進行改革,如加利福尼亞州立法批准家庭學校,**為鼓勵學校與家庭間建立聯絡,每年為每個在家上學的孩子提供價值1000美元的學習用品,學校為保持與家庭的聯絡可從**那裡獲得每個孩子3000美元的補助,家庭學校也可得到1000美元的補助以獲得學校專業教師的指導。作為法律義務,在家接受教育的孩子需要達到所在州設定課程的基本要求,並需通過相應的考核。

(3)教育券計畫(educationalvoucher)。為增強擇校家長的「教育購買力」,**發行給學生家長一種**,它代表一定數額的現金,用以資助家長為其子女選擇學校。家長不能直接將券兌換成現金,學校收取教育憑證後再向**兌現現金。

券面金額視學級和所在州的不同通常為數百到數千美元不等。

(4)私人簽約者(privatecontractors)。這種方式允許公立學校系統與私人公司簽訂合同,把某些教育服務(如提供外語教學)甚至整個學校承包出去。在協議中通常要註明服務要求達到的水平及學生的學業表現成績預計取得的水平。

(5)學費稅收抵扣制度(tuitiontaxdeductions)。那些孩子在私立學校就讀的家長,每年還要交納用於支付公立學校系統的稅收,似乎有欠公平。為此,學費抵扣制度的設計是,凡是自己孩子在私立學校讀書的家長,在交納州所得稅時,從其毛收入中可扣除交納的子女學費。

這雖然會帶來州稅收收入減少和公共資金流向私立學校等問題,但隨著擇校呼聲的加大,美國社會在這些問題上也逐步顯得寬容。如美國最高法院發出裁決,支援明尼蘇達州2023年關於muellerv.allen案的稅收抵扣裁定。

雖然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對待擇校在政策上有所區別,如前者強調家長在公立學校系統內擇校,而後者則鼓勵家長在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間進行選擇,但美國歷屆**對擇校的支援態度並未改變,其背後的邏輯都是「學校選擇——促進競爭——質量提高」。

2.我國的擇校制度

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合理設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從2023年起,各地相繼開始改革,到2023年已基本實行小學就近入學,初中入學除少數學生經保送、推薦入學外,多數學生劃片公升入初中。

**明令禁止擇校。2023年4月,原國家教委頒發了《關於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在基礎教育階段「不准招收擇校生」。2023年,國家教委再次下文「取消擇校生」。

**對擇校基本持否定態度,即使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也採取了「三限」(即限制人數、錢數和分數)的政策。但事實上,由於沒有相關具體配套的政策法規來調節、規範擇校行為,擇校現象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至今越來越盛行。名校和家長都十分熱衷於擇校,有的學校招收的擇校生人數甚至達到學生總數的1/3以上。

我國家長擇校現象產生的原因,一是家長的教育需求多樣化和對教育期望值的不斷提高;二是**投入的教育經費嚴重不足,學校要發展只能靠自身力量,接收交納高額費用的擇校生不失為一條途徑;三是長期的傾斜政策導致校際辦學水平的巨大差異,重點學校的辦學條件遠比薄弱學校優越,因此許多家長不惜斥巨資擇校。

對於義務教育階段存在的擇校,目前的政策是「擇校找民校」。但事實上,我國長期以來的教育發展現實決定了民辦學校在物質條件、師資水平等各方面都不能和優質公辦學校相提並論,望子成龍的家長不會輕易將孩子送進教育質量低劣的民辦學校。**於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採取了「名校辦民校」的政策,即推行重點校改制。

公辦重點校的初中部改制為民辦,這樣就可以根據「擇校找民辦」的政策,利用優質公共教育資源向小學公升初中的學生的家長「合法」地收取擇校費了,這種多達數千元甚至數萬元的擇校費在我國大中城市已非常普遍。這類轉製學校中的高額擇校費已開始受到社會各界的嚴厲質疑。

二、中美擇校制度的比較

1.家長擇校的原因。雖然家長擇校的根本原因是為了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為孩子將來在社會上的生存和發展奠定基礎,但具體到每個國家,又會有一些較為特殊的原因。在美國,由於歷史文化原因,造成社會結構和宗教、宗族構成情況複雜,許多家長為孩子選擇和自己的宗教背景相似或本種族占多數的學校。

在中國,學業因素是家長首先要考慮的,家長擇校幾乎都是為了讓孩子在將來的高考中不至於落後,決定孩子命運的高考是中國家長擇校的根本推動力。

2.擇校的範圍和家長的選擇傾向。從法理上講,只要家長送孩子去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就符合各國憲法的基本義務和要求,但由於各國具體政策和法律以及家長自身經濟、社會地位的限制,所選擇的學校範圍也有一定差別。在美國,家長可以在公立學校系統內部、在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間進行選擇,**也為此提供教育券進行資助。

為了重建公立學校系統,美國**為家長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機會和條件,在公立學校系統內部也開始出現分層和分化,特色學校、磁石學校等為家長們選擇公立學校提供了方便。同時,家長的選擇傾向也是多元的。家長們選擇學校聲譽好的學校,經濟條件優越的家庭則選擇公學等收費昂貴的私立學校。

對於普通家庭,**也在變革公立學校系統的同時為家長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機會。在中國,**規定的擇校範圍僅限於民辦學校,在高中非義務教育階段才允許存在少量的擇校生。而實際上從小學一年級開始家長們就在為子女擇校。

對於家長而言,最理想的學校往往是省、市、區縣的重點公立學校,為的是孩子在公升學考試中取得理想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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