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之外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繼承權

2022-12-31 02:48:03 字數 1217 閱讀 5727

繼承人外有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的繼承公證如何辦理

【案情分析】

被繼承人趙某華的妻子王某花及兒子趙某河來我處申請辦理繼承趙某華銀行存款公證,在審查材料時發現趙某華的父母分別在其五歲和六歲的時候死亡了,經過進一步的詢問得知趙某華的父母死亡之後,趙某華是由其叔父、叔母扶養長大的,但一直保持叔侄稱呼且沒辦理收養手續。趙某華的叔父已先於其死亡,叔母健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因此,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叔母可以分得適當份額。公證員將這個規定告知王某花及趙某海后,他們當即表示同意分給叔母適當財產。

為了保障叔母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公證員將《繼承法》的規定告知了叔母,但叔母表示其雖對趙某華進行了扶養但自己現在生活條件很好並表示不要求分得趙某華的遺產。

本案中叔母表示不要求分得趙某華的遺產,公證員為盡勤勉義務要求叔母做了乙個放棄此項權利的宣告並對叔母做了乙份詢問核實的談話筆錄,筆錄的主要內容就是告知其所享有的權利及其放棄這個權利的後果。

如果叔母不放棄這項權利而是要求分得適當趙某華的財產,那這項公證應如何辦理呢?叔母和趙某華之間不是養父母的關係,顯然叔母不能作為趙的法定繼承人和王某花等共同作為申請人來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這一點區別於《繼承法》對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規定,《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條明確規定兒媳、女婿可以直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也就確定了兒媳女婿作為申辦繼承權公證申請人主體的適格性。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是不具有申請人資格的。

對這種情況筆者以為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區別對待:一、如果趙某華的法定繼承人不同意叔母分得適當趙的遺產,那麼公證處不能受理這項公證申請,屬繼承標的有糾紛狀況。二、如果趙某華的法定繼承人對叔母分得適當遺產無異議,那我們可以在公證書的事實部分把實際情況做一下描述並在結論部分做出這樣的認定:

茲證明被繼承人趙某華遺留在xx銀行的xx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妻子王某花、兒子趙某河共同繼承,但要分給叔母適當遺產。。

【**體會】:

之前在審查其材料得知趙某華叔父去世,,經認真思考之後感覺這樣做是非常不妥當的,此案例中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不大,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我們不得不考慮糾紛出現的可能,隨著遺產數額的增大糾紛出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們必須考慮到各種情況的出現,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才能保障每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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