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罪未遂

2022-12-29 13:15:04 字數 4440 閱讀 2346

目錄摘要 1

一、犯罪未遂概述 2

(一)犯罪未遂的界定 2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3

二、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依據及其立法缺陷 4

(一)我國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依據 4

(二)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立法缺陷 5

三、我國犯罪未遂未來發展路徑及建議 6

(一)犯罪未遂立法的完善 6

(二)犯罪未遂司法的完善 7

四、結束語 8

參考文獻 9

摘要到目前為止,在世界各國的刑法學領域中,犯罪未遂始終都是乙個相當重要的理論,也是乙個具有極大實踐和探索意義的實踐問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一種「停止形態」,我國真對犯罪未遂相關問題的規定於2023年創立,多年以來,犯罪未遂已經在我國的刑法學領域和司法實踐中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也提出了眾多的關於犯罪未遂的理論問題與實踐問題。本文立足於我國自身的刑法發展實際,從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徵入手,進一步總結分析了犯罪未遂的處罰依據及其在刑法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後依據上述論述提出我國犯罪未遂的發展到了和完善對策。

關鍵詞:刑法學;犯罪未遂;缺陷和不足;對策

在刑法學研究中,犯罪未遂一直是乙個比較重要的問題。犯罪未遂理論主要是針對那些既具有表露於外的犯罪意圖,卻並沒有危害後果的人是否與以懲罰以及該如何處罰的問題進行研究與探索。而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的第23條中有明確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但是,因為我國刑法領域中對犯罪未遂並沒有界定明確的存在模式,外加犯罪未遂本身就是乙個比較難攻堅的課題,因此,我國刑法學忠對犯罪未遂的研究和探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並逐漸完善犯罪未遂的相關理論與實踐。

一、犯罪未遂概述

(一)犯罪未遂的界定

多餘犯罪未遂的含義如何予以理解,當前的主流觀點主要由以下兩中:第一種觀點主張,犯罪未遂就是指犯罪行為人已開始實行具體的犯罪活動但沒有達到既遂的情況。這種觀點是從廣義的角度作出界定的,但這種觀點卻沒有將犯罪未遂同犯罪中止進行必要的區分,很明顯是客觀主義未遂理論的代表性主張;第二種觀點則認為,犯罪未遂則是指犯罪行為人已著手實行具體的犯罪活動,但卻因為其主觀意志之外的原因或者阻礙,而沒有達到犯罪既遂的情況。

顯然,這種觀點就自然地將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加以區分,明確二者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形態。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第23條有具體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據該規定和我國的具體實情,筆者認為第二種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更加具體和科學,該定義在將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綜合於一體,並融入到該定義之中,不僅使犯罪未遂明顯卻別與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也使得合理地確定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和出阿發規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對於犯罪未遂有什麼樣的特徵,我們可以從《刑法》第23條的規定中歸納總結出來以下三點:

1、已經發生「著手實行犯罪」的事實行為。這項特徵首次出現在《法國刑法典》中,在該《法典》的第2條有具體規定。在此之後,世界上其他很多國家都開始在涉及到犯罪未遂的規定時,都會採用「著手」一詞。

然而,往往因為對犯罪預備行為有各種各樣的處罰規定,這就導致了「著手」的含義和界定也不盡相同,關於此的觀點可以分為三種,即客觀主義、主觀主義與折中主義。就我國當前的刑事立法規定與相關的刑法理論來看,「著手」這個詞我們應當這樣認定:是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具體的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行為的開始實行實行,此外,也是區分犯罪未遂同犯罪預備異同的主要標準。

2、結果的「犯罪未得逞」性。對於此項規定,國外其他國家也各有規定:第一種主張是「未完成犯罪說」,該種主張是國外各國的主流觀點,就是指犯罪未遂等同於未完成犯罪,其中,在德國刑法典與匈牙利刑法典中表現的最為突出;第二種主張是「未發生犯罪結果說」,指的是規定犯罪未遂就等同於犯罪行為沒有帶來任何犯罪結果;第三種主張是「行為與結果並列說」,指出犯罪未遂等同於犯罪行為的未完成或沒有發生犯罪結果。

而在我國的現行刑法與相關司法實踐中,一致將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完備與否用作評判犯罪行為得逞與否。

3、影響因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該特徵的主要作用在於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前者是完全由犯罪行為人的本人意志遭到違背而被迫進行的,而後者是出於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同時,還要求「意志以外原因」必須滿足「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這樣的條件下才可以。

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體現:第一,「犯罪以外的原因」就是指犯罪行為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二,主觀上表現為:「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於由犯罪行為人「犯罪意志」和其控制下的犯罪行為;第三,性質上則表現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影響甚至阻礙了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意志;第四,程度上表現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能夠足以阻止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意志。

二、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依據及其立法缺陷

(一)我國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依據

對於犯罪未遂的刑事依據,各個國家也會有不同的學說和觀點。而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方向的學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張和觀點,主要由以下幾種:1、主觀意義上的未遂論。

這種主張的主要內容是未遂犯的懲治和處罰是立足於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對法的敵對性。若某個犯罪行為把上述的意思完全表露與外部,那麼此刻未遂犯的意思同既遂犯是沒有差別的,應當受到同等程度的處罰;2、客觀意義上的未遂論。這種主張表明未遂犯的處罰必須以發生構成要件結果的客觀危險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觀危險性, 就是指在認定存在犯罪意思的前提下,如果發生的結果沒有客觀危險性, 就不能以未遂犯給以處罰。

而這種觀點又可以分成以下兩種:形式客觀說和實質客觀說,後者主張未遂犯的處罰依據是犯罪行為給法益帶來侵害的客觀危險性;3、折衷主義的未遂論。,亦即犯罪行為的客觀的危險性在只對客觀情況給予判斷的情況下,還必須對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意識開展必要的考察,即行為人的主觀內容也成為未遂犯的處罰根據。

就我國的刑法體系和司法實踐請款來看,筆者認為實質的客觀說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主要是因為這種觀點不僅僅重視法益的保護,還充分兼顧了刑法的謙抑性和對公民自由與利益的保障與保護。刑法的根本性任務就是對法益進行保護,在某個行為沒有對法益帶來威脅或造成親還是,是不能夠將該行為作為犯罪進行處理的。此外,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自由和相關權益,就必須適當的規定刑法一定範圍內的謙抑性,在任何能夠通過其他方式或措施實現法益保護的目的時,不得用刑法對其進行保護。

如果我們在就未遂處罰的問題上採用主觀主義理論的話,那就會造成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沒有任何差別,都要受到一樣的處罰,主要是因為犯罪行為有沒有發生一定的結果,與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沒有任何參考意義。相反,採用客觀主義犯罪論的情況下,對那些沒有發生任何結果的未遂就可以不做任何處罰。

(二)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立法缺陷

在對我國刑法基本理論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與掌握後,我們可以從比較法學的視角發現,我國刑法中對於未遂的立法與規定有著很大的不足和缺陷。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闡釋:

1、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並沒有得到有效的過車和落實

通常意義上,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該原則,即要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只有在主客觀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可以進行,亦即只有在犯罪行為人在其主觀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控制下,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帶來了較為嚴重的威脅或者造成了嚴重的現實侵害。按照上述標準來看待犯罪未遂的規定,其關鍵問題在於怎樣對客觀方面做出正確合理的界定,也就是我們所討論的「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種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來講,「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範裡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實際中這種行為已經使得刑法所保護的具體權益收到了初步的侵害或者面臨著實際存在的威脅。

依照上述的規定一般會這樣處理具體案例: 犯罪行為人誤將白糖或麵粉等類似物質認定為砒霜等毒藥並用來殺人,但卻沒有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此時,犯罪行為人已經具備了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只是由於對犯罪工具實際效能的誤解而導致犯罪行為未發生犯罪既遂的結果, 應以犯罪未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 「未遂犯」同「不能犯」不能夠合理的加以區分

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如何做到準確的認定未遂犯,其中乙個較為關鍵的環節就是怎麼做到合理區分「未遂犯」和「不能犯」。一般來講,「不能犯」指的就是犯罪行為人可以意識到結果的發生,而其真正實施的是不會有危險性結果發生的行為,不能犯是不可罰的行為。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在其國內刑法中都主張把不能犯和未遂犯區分開來,並對二者給予不同的對待。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刑法中是沒有任何關於不能犯的規定的,儘管近來有以下學者開始關注到不能犯,並對其加以研究,但我國才去的是無論是在刑法理論研究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不能犯都不予以承認,更不主張對未遂犯與不能犯做以區分,自然地也就不存在未遂犯與不能犯是否享受同等對待的問題。就想我國一些學者主張的觀點:所謂的「不能犯」,實質上就是未遂的一種。

對於這種行為,除了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以外,都應當以未遂犯論處。

3、現有規定與刑法中的法益制約原理存在衝突

在刑法理論中,法益制約原理是乙個相當重要理念,並且國外很多國家的刑法學者也開始對其給予一定的重視和調查研究,我國眾多相關學者也給與其很大的關注與開展了深入的**。簡要來講,刑法理論中所指的「制約」就是以在實現犯罪概念、犯罪本質、犯罪構成、違法性以及有責性等先關理論原則的前提上,將國家的刑罰權加以必要的約束與限制,而這種制約的根本性決定因素就是存在於刑法中的人權保障思想。在現代,刑法理論中的制約是由多種途徑的,而法益制約則是最為重要和最為根本的一種。

三、我國犯罪未遂未來發展路徑及建議

(一)犯罪未遂立法角度上的發展建議

洛陽刑事辯護律師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有這樣乙個案件 宜陽縣張某和鄰居李某產生了矛盾,張某想整治一下李某,讓他住住院,於是就準備了工具,並找來張小某負責具體實施,承諾事成之後,給張小某500元錢。張小某應諾之後,把工具拿回自己家裡,並未去實施,由於擔心事情敗露,張小某就直接聯絡了李某說明情...

簡訊詐騙犯罪既未遂標準之探析

作者 張寧羅至曄 中國檢察官 經典案例版 2014年第09期 本文案例啟示 簡訊詐騙型犯罪既未遂標準的確立需要綜合考量。一方面應明確傳統詐騙罪既未遂的界分標準,另一方面要明晰簡訊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過程以及基本構造,只有當行為人通過簡訊欺詐行為現實支配或取得被騙財物後,簡訊詐騙犯罪才能達到既遂。基本案...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 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 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 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