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北京電大密雲分校

2022-10-09 02:33:02 字數 4096 閱讀 7386

論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

北京電大密雲分校李福榮

摘要:本文在刑法學界有關搶劫既遂三個標準說的基礎上,認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只要搶劫行為造成其中一客體受到侵害,犯罪就既遂這一觀點。同時在肯定一般搶劫罪未遂的基礎上,對加重搶劫罪的未遂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搶劫罪既遂未遂財產權人身權

我國刑法第263條、第267條第2款、第269條分別對搶劫罪作了明確規定,但不論是刑法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均未對搶劫罪的既遂未遂及其劃分給出明確的標準,因此導致了刑法理論界和司法領域長期爭論。對這一問題的研究與**,有助於人們加深對搶劫罪的認識,推動刑事立法的完善,也便於司法統一。本文闡述了筆者對這一問題的理解與看法。

一、搶劫罪的既遂

根據刑法第263條之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從犯罪的形態上看,全部犯罪過程可分為完成的犯罪形態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兩種型別。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一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主要有4種形態:

1.結果犯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而且必須產生了特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罪等。

2.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不論犯罪結果是否發生,即構成犯罪既遂,如**罪、投敵叛變罪、脫逃罪等。

3.危險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足以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狀態的行為,即使嚴重結果尚未發生,也構成犯罪既遂,如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

4.舉動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等。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因此,搶劫罪被認為是最嚴重的侵犯財產罪。筆者認為搶劫罪應是一種結果犯罪,因為它侵犯雙重客體,那麼認定搶劫罪是否既遂的標準是什麼呢?

對此理論界有三種主張:一是認為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應當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得財物,即使侵犯了人身權利,也不成立搶劫既遂,即「占有財物說」。二是認為搶劫罪雖然是侵犯財產罪,但同時也侵犯了人身權利,因此不論是否搶得財物,只要在搶劫過程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即成立搶劫既遂,也就是理論上的「人身權利受侵犯說」。

三是認為搶劫罪是雙重客體,應當在不同的情況下以不同的標準區分既遂未遂,即搶劫行為沒有造**身**時,以是否搶得財物作為標準;如果搶劫行為造成傷害或死亡結果,則不論是否取得財物,都成立搶劫既遂,即「結合犯說」。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雖然搶劫罪侵害雙重客體不是並行的,以侵害財產權為主,也正因為如此我國刑法將其歸入侵犯財產類犯罪,而且搶劫罪的侵犯人身行為和侵犯財產行為是手段和目的行為,目的決定手段,手段為目的服務,但沒有其「手段」行為,也談不上非法占有公私財物這一「結果」,這也是搶劫罪不同於其它侵犯財產類犯罪的標誌,自然判斷其既遂未遂既要看其「手段」,也要看其「結果」了。

所以搶劫罪是否既遂,一要看行為人是否已經取得了財產;二要看受害人的人身是否受到侵害。只要侵犯了其中的一種客體,即只要符合上述一種情況就應認定為既遂。行為人是否已經取得了財產容易撐握;受害人的人身受到什麼樣的傷害應定既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認定為搶劫既遂,理論界和實務界均認定為既遂是一致的。搶劫致人輕傷或輕微傷的是否認定既遂,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觀點。2023年9月30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二)》對這一爭論作了定論。

該《意見》第14條規定:「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搶劫罪侵犯的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雙重客體,如果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的,不論是否取得財物均為既遂;其餘搶劫以是否取得財物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該《意見》為司法實踐中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提供了依據。

二、搶劫罪的未遂

搶劫罪的未遂形態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搶劫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搶劫得逞的犯罪形態。搶劫罪的未遂形態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一是搶劫行為已經進入著手階級;二是搶劫行為未能達到既遂形態,即「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關於搶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問題,也是理論界的熱點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搶劫罪既然為故意犯罪,就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搶劫罪分為基本的犯罪形態和加重的犯罪形態,前者有搶劫未遂的存在,而後者只有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既遂、未遂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確實分為基本的搶劫罪和加重的搶劫罪。2023年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筆者認為不應一概認為加重搶劫罪存在未遂或不存在未遂問題,應具體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看到,加重的搶劫罪又分為加重結果的搶劫罪和加重情節的搶劫罪。首先是加重情節的作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形中有七種屬情節加重犯,即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物資的。搶劫罪的此七種情形的情節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區分標準應與其基本犯的既遂和未遂的區分標準保持同一性,即是否造**身**或是否搶到財物,而不應受到加重情節的影響。因為加重情節只是在基本犯罪構成即基本犯之外對罪犯加重處罰的根據,如屬一般構成的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如果具備法定的加重情節,則會據此提高受刑幅度而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加重情節的作用在於成立情節加重犯本身,但情節加重犯的成立不等於情節加重犯的既遂,亦即加重情節不應影響犯罪形態認定。例如某甲在公共汽車持隨身攜帶的刀具威逼乘客交出財物,後被乘客集體**,在此我們就很難認定某甲的搶劫行為既遂。再如下面的案例:

被害人董某租住在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間的對面房間。2023年8月31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李某見被害人董某的房門上插著鑰匙,即起歹念,並持刀開門進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並要其交出現金。

被害人董某從桌子抽屜內的包內拿出現金100元交給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錢少並將該100元現金扔回抽屜內,同時提出要與被害人董某發生性關係,被害人董某不從並極力反抗。期間,被告人李某將被害人董某的雙上肢咬傷(表皮輕微傷)。

之後,被害人董某假意答應下午去其租房內與被告人李某發生性關係,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現金給被害人董某看傷,並要求其不許報警後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見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報警,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

對於此案中李某的**未遂沒有爭認,但對其入室搶劫是既遂、未遂還是中止,有一定的爭議,但無論以是否搶得財物抑或給被害人造**身傷害的標準,還是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均不適宜定為搶劫既遂。

再就是加重結果的作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就屬於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此種情況已造被害人重傷、死亡,按照前述筆者的觀點,搶劫罪已經既遂,不存在未遂問題,此種情況為例外。

由於情節加重犯都是以基本犯為成立基礎,故加重情節只有與基本犯的既遂和未既相聯絡,才能對應出情節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具言之,基本犯的既遂形態加上加重情節便構造出情節加重犯的既遂形態,基本犯的未遂形態加上加重情節便構造出情節加重犯的未遂形態。 既然搶劫罪的情節加重構成犯因其基本犯的既遂形態和未遂形態而獲得既遂形態和未遂形態,那麼,搶劫罪的加重構成犯的未遂形態也存在著比照其既遂形態適當從寬處罰的問題。

因為與基本犯的既遂形態和未遂形態一樣,情節加重構成犯的既遂形態和未遂形態也同樣存在著法益侵害程度之別,進而引起刑罰輕重之別,即此問題涉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和落實,進而事關刑法的公平、正義。但是,現有的搶劫罪的理論和立法尚未充分注意到這一點。

搶劫罪是常見的對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對其成立以及各種形態的認定,不僅關係到司法審判及當事人的利益,對司法公正的實現也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期待立法或司法解釋盡早給出統一的標準。

參考資料

【2】趙秉志主編:《刑法學》,**廣播電視大學出版在,2023年第1版

【3】中國法律碩士論壇網歐陽亭亭「該搶劫行為應認定犯罪中止」

【4】法律留學網by: mmmshow「搶劫罪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之區分」

發表於《現代高等教育雜誌》2023年第七期)

論搶劫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

究竟如何認定共同搶劫罪中行為人的作用是主要還是次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混淆甚至錯誤,這就必然導致主犯與從犯認定中的隨意性,並進而影響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本文結合一般理論具體論述搶劫罪中主從犯的認定。一 認定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一般理論 1 我國現行刑法第26條規定 組織 領導犯罪集團進行...

既唯物又辯證的認識論歸納總結

1 實踐和認識的辯證關係原理 正確的認識 科學理論對實踐具有巨大的指導作用,錯誤的認識則會把人們的實踐活動引向歧途。認識運動的反覆性和無限性表明從實踐到認識 從認識到實踐的迴圈是一種波浪式的前進或螺旋式的上公升過程,追求真理是乙個無止境的過程,在實踐中檢驗和發展真理。方 堅持實踐第一,在實踐中鍛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