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詐騙犯罪既未遂標準之探析

2021-07-22 11:43:48 字數 912 閱讀 8203

作者:張寧羅至曄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版》2023年第09期

本文案例啟示:簡訊詐騙型犯罪既未遂標準的確立需要綜合考量。一方面應明確傳統詐騙罪既未遂的界分標準,另一方面要明晰簡訊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過程以及基本構造,只有當行為人通過簡訊欺詐行為現實支配或取得被騙財物後,簡訊詐騙犯罪才能達到既遂。

[基本案情]張某系a市無業遊民,在一次賭博輸錢後便產生了通過詐騙他人錢財而籌集賭資的想法,並通過不法途徑購得一台手機*****。2023年7月5日張某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內利用該手機*******資訊,內容為「你好,我是房東,現在外地換了號,這次的房租打到我愛人的卡上」。結尾附上卡號及「愛人」姓名。

住該市某區的李某收到上述簡訊後誤以為是其房東所發,加之也正好到了支付下半年房租的日期。當日便用手機銀行向該銀行卡中匯入商鋪房租5萬元。張某於次日到自動提款機將5萬元全部取走,因害怕罪行暴露被抓將該銀行卡丟棄。

當日,居住在b市的徐某收到張某利用手機*******的上述詐騙簡訊後,誤以為是商鋪房東催要房租所發,因當日資金不足,徐某便四處籌集資金,於7月10日向該張銀行卡內匯款6萬元,並隨即**通知房東。後徐得知房東並未收到錢款,遂於12日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電子監控裝置將犯罪嫌疑人鎖定,將張某抓獲歸案。

一、司法實務分歧

本案中,張某利用手機**簡訊,騙得李某5萬元後,遂將銀行卡丟棄,這自然屬於詐騙罪的既遂。但在取得該筆錢款後便將銀行卡丟棄,徐某5日後匯入的6萬元未被取現或消費,最後通過**得以追回。對於這6萬元錢款的定性,司法實務產生了分歧,進而影響到對張某的量刑。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對於徐某的詐騙屬於詐騙罪既遂。因為張某實施的欺詐行為使徐某產生了錯誤認識,使其誤認為簡訊為房東所發,所以徐某才會將錢匯往賬戶。被害人一旦通過銀行將錢款匯出,便失去了對該筆錢款的控制,無論行為人是否取得該錢款,被害人基於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已經遭受了財產損失,其財產法益受到侵害,所以構成詐騙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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