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獎勵條例 試行

2022-12-29 00:51:02 字數 4178 閱讀 4481

第一條為規範獎勵行為,建立激勵機制,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充分調動我校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營**崗敬業、奮發向上、爭先創優的工作氛圍,表彰、獎勵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成立湖南大學獎勵委員會,成員由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全校教職工的獎勵工作,審定、確認各類獎項的設定及其獎勵辦法,負責、指導全校性各類獎項的評定。

湖南大學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處,具體負責獎勵工作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學校獎勵應突出重點, 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獎項設定

獎項設綜合獎、專項獎、優秀集體獎等三個獎勵類別。

(一)綜合獎: 設「湖南大學優秀教師」、「湖南大學先進工作者」。該獎項每年評選一次,其中「湖南大學優秀教師」每次評選20人,「湖南大學先進工作者」每次評選12人。

綜合獎獲得者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為3000元/人。

(二)專項獎: 設「湖南大學教學標兵」、「湖南大學科研標兵」、「湖南大學教學成果獎」、「湖南大學科研獎」、「湖南大學教師講課比賽獎」。專項獎獲得者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湖南大學教學標兵」和「湖南大學科研標兵」,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各評選10人,獎金為10000元/人;「湖南大學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選一次,獎勵共分為三等,一等獎5000元/項,二等獎3000元/項,三等獎1000元/項;「湖南大學科研獎」每年評選一次,按《湖南大學科研獎勵辦法》予以獎勵;「湖南大學教師講課比賽獎」每年評選一次,獎勵共分為四等,特等獎1人,獎金為5000元,一等獎3人,獎金為1500元/人,二等獎6人,獎金為1000元/人,三等獎9人,獎金為400元/人。

(三)優秀集體獎:凡在乙個工作單位中,領導班子團結,全體工作人員齊心協力,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並有突出表現,經學校年度考核被評選為先進集體的(每年從院(系)中評選2個,從機關和直屬、附屬單位中評選3~4個),按照學校年度考核辦法予以獎勵。

第五條學校有關部門可根據其工作特點組織本部門內的評優或獎勵,但其評優或獎勵應從嚴掌握,其獎項的設立和評選辦法須在每年的5月份報學校獎勵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此類獎項不屬校級獎勵範圍,學校不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六條凡本校教職工獲得國家級、部省級教學科研成果獎勵,或爭取到國家級專案以及發表重要學術**,學校均給予配套獎勵(獎勵辦法見《湖南大學科研獎勵辦法》)。

第七條學校設定的各種獎項,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制定評獎辦法,報學校獎勵委員會確認後,由相應職能部門組織實施,並以相應職能部門為主,成立專門委員會負責獎項的初評。

第八條評選範圍

「湖南大學教學標兵」、「湖南大學科研標兵」「湖南大學優秀教師」從全校在崗教學和科研人員中產生;

「湖南大學先進工作者」從全校教輔、管理及服務人員中產生。

其它獎項的評選範圍參見其評獎辦法。

第九條申報湖南大學獎勵的基本條件為: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全面完成年度崗位職責和目標,並在其工作崗位上取得突出成績。

第十條申報湖南大學獎勵的教職工除滿足第九條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致力於教學改革,注重素質教育,教學質量高、效果好,成績突出;

(二)承擔國家或部、省的科研任務,成果水平高,效益顯著,所在學術小組凝聚力強,在學科建設與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從事管理、服務及其他工作,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敬業,誠信可靠,業績突出。

第十一條評審程式

(一)基層單位推薦:申報湖南大學獎勵的教職工,由基層單位綜合考察、推薦,填寫申報表,提供相關材料。

(二)材料申報:綜合獎項材料報人事處;專項獎中,教學類獎項材料報教務處,科研類獎項材料報科技處、社科處;優秀集體獎材料,院(系)的報人事處,機關和直屬、附屬單位的報組織部。

(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材料;

(四)評審:各專門委員會初評,學校獎勵委員會對各項獎勵統一複評;

(五)公示;

(六)學校審批。

第十二條教職工獲得湖南大學獎勵的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聘任、職務晉公升和工資調級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本條例實施之前學校組織評審的獎項仍予認可,各職能部門制定的相關獎項管理辦法若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學校獎勵委員會授權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1、湖南大學優秀教師評選辦法

2、湖南大學先進工作者評選辦法

3、湖南大學教學標兵評選辦法

4、湖南大學科研標兵評選辦法

5、湖南大學教學成果獎申報與評選辦法

6、湖南大學科研獎勵辦法

7、湖南大學教師講課比賽獎評選辦法

附件二:湖南大學獎勵委員會成員名單

湖南大學優秀教師評選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促進我校教學質量和教學、科研水平的提高,加強教風、學風建設,充分調動我校廣大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培養和造就一批優秀的骨幹教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選範圍

凡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積極承擔學校本科生教學任務和一定科研任務,全年工作量飽滿,無教學事故的在崗教師,均可參加評選。

第三條評選條件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教學水平高,教學效果好,所講授的課程在學校組織的課堂教學評價中得分90分及以上;

(三)能根據課程特點運用先進的教育技術,積極進行教學改革,注重提高學生素質和能力,且取得明顯效果;

(四)主持或參與一項縱橫向課題研究;

(五)參加評選的教師除具備上述條件之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至少兩條:

1、主持校級教改專案或參與省部級及以上級別教改專案的研究;

2、在自然科學類或社科類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

3、在學校舉行的(多**)講課比賽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

4、指導的學生在國家級的競賽或省級競賽中獲前三名或二等獎及以上;

5、主持編寫面向21世紀學校規劃新教材或參編省級以上教材;

6、開出教學質量較高的雙語教學課程;

7、指導學生完成的畢業設計(**)獲校級優秀創新設計(**)二等獎以上或畢業設計(**)直接被採用並產生社會效益;

8、承擔大學英語教學的教師,所帶班級大學英語考試成績超過全國重點大學平均成績15個百分點。

第四條評選人數及獎勵辦法

(一)優秀教師獎每學年評選一次,評選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5-6月份,每次評選20人,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

(二)學校對獲獎者頒發優秀教師榮譽證書,並給予3000元/人的獎勵;

(三)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年終考核、聘任、職務晉公升和工資調級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評選程式

(一)個人申報。凡符合條件的教師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均可向院系提出申請;

(二)院(系)初評。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領導和不少於5人的正副教授組成的評審小組,結合教學檢查、教學督導、幹部聽課和學生評教等結果對申請人進行初評,並通過無計名投票的方式確定候選人;

(三)學校審核。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人事處、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中心、科技處及社科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校評審組,對院(系)申報的候選人進行複核、評議、審定並張榜公示。人事處負責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學先進工作者評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十六大」會議精神,努力實踐「****」重要思想,樹立典型、弘揚正氣、充分發揮先進人物的示範帶頭作用,最大限度地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教職員工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推動教職工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提公升學校的科學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根據《湖南大學獎勵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選物件

各單位從事黨政管理工作和學生管理工作的專(兼)職幹部;從事實驗技術、圖書資料、文書檔案、編輯出版等的教輔人員;從事財務、衛生等專業技術、工勤及其他服務的正式職工。

第三條評選人數及獎勵辦法

每年評選「湖南大學先進工作者」12人,由學校授予「湖南大學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額為3000元/人。

第四條評選條件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實踐「****」重要思想,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優秀的個人品質,全面履行崗位職責,近二年內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符合下列人員條件的,可評為先進工作者。

(一)管理人員:

1、堅持改革與實踐,科學管理水平高,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有顯著成效,所在單位業績突出;

2、注重調查研究,虛心聽取各方面意見,勤政廉潔,為師生員工辦實事、辦好事有突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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