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考法

2022-12-27 18:51:03 字數 4588 閱讀 2763

2023年公考《行測》常識判斷熱點之新法速遞

**:常識判斷熱點作者:gkz6 時間:20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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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2023年度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共科目筆試預計將在2023年的11月底或者12月初進行,留給考生複習的時間已經不是很多了。而常識判斷具有突出的點多面廣的特點,歷來是考生複習的難點。

為了幫**生充分利用這段有限的時間複習常識判斷,中公教育將陸續推出201...

2023年度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共科目筆試預計將在2023年的11月底或者12月初進行,留給考生複習的時間已經不是很多了。而常識判斷具有突出的點多面廣的特點,歷來是考生複習的難點。為了幫**生充分利用這段有限的時間複習常識判斷,中公教育將陸續推出「2011國考常識判斷熱點系列文章」,從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歷史以及全年時事熱點五個方面總結了常識判斷的熱門考點。

一、國家賠償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新的《國家賠償法》將於2023年12月1日施行。

(一)國家賠償主要性質是救濟,而不是監督

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次修正最顯著的變化就是在總則中,去掉了「違法」二字,意味著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從違法歸責變成了有條件的結果歸責。同時也更好地體現了國家賠償的主要性質是救濟,而不是監督,從救濟的角度來講,不管是合法還是違法,都不影響賠償。

(二)超期錯拘可獲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條款修改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精神損害首次納入國家賠償

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新的法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是一種補償和安慰,對致害者是一種警戒和教育,將會減少損害他人人格、人身權的侵權行為的發生,也體現了公民的尊嚴。

(四)降低「門檻」,暢通賠償請求渠道

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確認程式成為老百姓申請賠償過程中需要跨過的乙個很高的「門檻」。

新的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這些規定增加了公民賠償請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濟權利。

(五)優化賠償辦理程式,保障及時獲賠

針對現行的國家賠償程式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式性規定。

新的法律不僅規定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主張的舉證責任。同時還強調,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主張進行舉證,這些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將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有利於切實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新的法律還就賠償辦理時間給予了限定,例如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等。

(六)賠償費用支付時間最長不超22天

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雖規定了賠償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但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出具體規定。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首先在總則中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同時,新的法律還增加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意味著,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二、選舉法修正案

3月14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獲得通過。這是乙個令人振奮的瞬間——這一刻,成為我國選舉制度向前邁進、不斷完善的見證,標誌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又向前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一)平等──城鄉選舉首次「同票同權」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這一修改的時代意義在於第一次從制度層面明確取消城鄉差別,使公民的政治權利更加平等。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強調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這次修改選舉法,使得城鄉居民選舉的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統一,這樣更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性。

(二)透明──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原來的法律規定的是「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原來的「可以」改為「應當」,增加了對這一規定的剛性約束,有助於進一步擴**民的知情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面形式具有一定實效性,提高透明度。

(三)公正──代表候選人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

新修改的《選舉法》增加規定:「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選舉工作中監票人、計票人實行迴避,有利於保障選舉結果的公正可信。

同時,法律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這一修改能保證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職,有利於有效代表選民利益,有利於保證代表在履職時更加公正、客觀。

(四)廣泛──應當確保適當數量基層代表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選舉法的這一修改從制度上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擴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基礎,擴大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

(五)規範──完善「細節」保護選民意願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這一條款是對選民自由表達意願的重要保障。

同時,《選舉法》還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這些對於細節的規範和完善,體現了選舉工作既嚴格規範又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態度,更為人性化。

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就查處破壞選舉行為、人大代表的辭職程式以及選舉委員會的六大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選舉法》進行了既有重點又統籌兼顧各個方面的修改,更加有利於選舉秩序的保障,有利於預防和打擊破壞選舉的行為。

這次修改《選舉法》,是「及時的、必要的」,符合民主發展的趨勢,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舉措。

三、侵權責任法

2023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與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它的頒布,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諸多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侵權責任,將更好地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有的是財產損失,有的是精神損害,有的是財產損失加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對精神損害以金錢方式予以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使得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上公升到了法律層面。目前,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這個方面,即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

(二)確立「同命同價」賠償原則

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同命同價賠償原則,體現了權利平等。長期以來,計算死亡賠償金往往因死者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等不同而相差數倍,不時引發「同命不同價」的爭論。侵權責任法規定在處理重大交通故事、礦山事故時可以不考慮個人差異,採用「一攬子」賠償方案,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意味著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價」現象將一去不復返。

(三)醫療事故不再是賠償前提

醫療救治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在很多情況下,普通老百姓無法有效舉證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是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對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作出明確規定,能很好地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另外,新法還廢除了以構成醫療事故作為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成立條件,這對解決醫患糾紛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四)網路侵權,服務商負連帶責任

隨著科技發展,傳統的侵權模式已被眼花繚亂的網路技術所取代。針對網路盜版、「人肉搜尋」等現象,網路領域對於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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