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法制史》重要考點串聯梳理

2022-09-28 10:36:01 字數 885 閱讀 8188

4、《曹魏律》:18篇;將「具律」改為「刑名」,並置於律首:「八議」正式入律(源於西周,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5、《晉律》:20篇;在「刑名」後增加了「法例」:「準五服以製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處罰愈輕;以卑犯尊,處罰愈重);張斐、杜預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陳律》:正式規定了「官當」制度,以官職折抵徒刑。

7、《北齊律》:12篇;將「刑名」、「法例」合併為「名例」,置於律首;規定「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為魏晉南北朝時期影響最深遠的法典。

8、《開皇律》:隋文帝;規定了「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道、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注意與「重罪十條」區別:去掉「降」,多了「不睦」,強調「謀」;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勞役刑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貞觀律》:確立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議》:《永徽律》與《律疏》,元以後被稱為《唐律疏議》,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點為「禮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規定法官迴避制度。

13、《宋刑統》: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法典;內容沿襲唐律,但篇下分門。宋代還有編敕:始於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並行」,神宗以後「以敕代律」,神宗時設有「編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後定型。

15、《明大誥》:與《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頒布後,律文不再變化,乾隆十一年定製: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會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從《乾隆會典》開始,典、例分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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