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 非法學 考研聯考法制史複習 明代法律制度

2021-08-10 17:36:14 字數 4869 閱讀 7355

重其所重,而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從輕處罰的意圖。

三、民事立法(一)婚姻明朝關於婚姻方面的規定,基本沿襲唐宋舊律。譬如,主婚權屬於祖父母、父母;婚姻締結要有婚書和聘禮;同姓、同宗無服親及良賤不得為婚;婚姻關係的解除以七出、義絕為條件,等等。但隨著時代的演進,也為婚姻法律增添了一些新的內容。

如強調婚姻禮俗;強調男女婚姻,各有其時,即適齡者方許結婚;強調雙方家長的意願是婚姻訂立的首要前提。明律從大量的婚姻糾紛中總結出符合情理避免爭訟的規定,如定婚之初,若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然後再寫立婚書,依禮聘娶。明律對婚姻的解除條件義絕作出新的解釋:

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這種認定側重於婚姻關係本身的狀況,與唐律義絕條件中注意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非罪,以及妻對夫的謀害罪有所不同。

(二)家庭明朝注重維護家庭的穩定,家長的權力進一步明確與擴大,主要包括教令權和主婚權。家長對違反教令的子孫有權直接進行肉體懲罰。明律明確規定,若子孫違犯教令,祖父母、父母可以依法決罰。

家長還可以將違法的家庭成員送交官府請求予以懲罰。明律規定,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如果祖父母、父母將之親告送懲,則遂其意而將其子孫杖一百。家長的主婚權明朝法律有明確規定: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但是家長的責任也更大,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家長主婚權實際上就是父母的包辦婚姻權。

隨著家族本位主義的強化,家長的權力不僅見於國家的制定法,而且還為家族法所肯定。(三)繼承明朝仍堅持嫡長子繼承制和財產繼承的諸子均分制。戶絕財產由所有親女繼承,無女者人官。

姦生子繼承權上公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繼承法的乙個特點。其分析家財田產,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這反映了封建傳統法律觀念的某種變化。

四、行政立法(一)中樞與地方行政機構明朝極度強化了君主******集權制度。洪武十三年(2023年),明太祖廢除傳統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使六部尚書分別掌管所屬行政事務,對皇帝直接負責。將軍事指揮權分由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掌握;將御史台擴大為都察院;特設通政使司統一收發各部門與皇帝之間的奏章檔案。

六部尚書與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合稱九卿。洪武十五年(2023年),鑑於人主以一身統御天下,不可無輔臣,朱元璋從翰林院等機關中選調**加給殿閣大學土銜,負責草擬詔諭,並充當皇帝的顧問,但是不得平章國事。成祖時,命翰林院侍讀、編修、檢討等文學侍從**入值文淵閣,正式稱為內閣,並參與機務。

內閣大學士官秩不過五品,職權也僅僅是遵命辦事而已,不同於原來中樞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後來,由於六部尚書入閣兼領殿閣大學士銜,內閣的職權漸重,尤其是首席大學士稱為首輔,實際上掌握了丞相的權力。但是明朝中後期的宦官專權和政治****,限制了內閣權力的發展,使其始終只是處於輔臣的地位。

地方行政機構分為省、府、縣**。各省設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監察,指揮使司掌軍事,合稱三司,同為一省長官,均直屬於**,彼此地位平等,互不統屬,又互相牽制。府設知府,縣設知縣,統掌所轄地方行政和司法。

(二)**選任制度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舉選官制度。只有官學的學生才可參加科舉考試。**設國子監為最高學府,學生稱監生,由各地官學選送。

各府州縣均設官學,學生稱生員,俗稱秀才。士人考取生員就可享有免役特權,並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訊,可禮見長官。生員可參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級考試鄉試,考取即為

舉人,也可經考試推薦為監生。舉人經六年一次的大挑可直接任官,監生也可被選為官,但他們一般只能擔任教官或輔助性官職。舉人可參加每三年一次的全國性會試,考中再經殿試合格,即為進士。

進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縣,前幾名一般選人翰林院任職。明朝科舉考試內容的主要變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確立。明太祖採納劉基的意見,規定各級科舉考試專用四書五經命題,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學的註解答題,不得言及時事,自由發揮。

明憲宗時,更創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對偶,堆砌雕琢,完全脫離社會實際。這種變化更適應了加強思想****統治的需要。除科舉選官外,明朝還一度實行過薦舉制。

代宗時還開捐納之先,允許捐資納粟取得官爵。此外,吏員經若干年服役也可以選官,但一般只能擔任輔助性的低階官職。文官的銓選由吏部負責。

官職基本上都是每三年輪換一次,地方官嚴格實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貫迴避制度。為使**轉官公平,明中期開始,吏部採用抽籤方式決定**的任職地方。**年滿六十歲致仕,回鄉**稱為鄉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權。

(三)監察制度明朝建立了空前龐大的監察機構。**的監察機關都察院由唐宋以來的御史台改名而來,長官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輔之。都察院號稱風憲衙門,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須科舉出身,職權頗重,對任何**都可進行監督**,並可對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複核及地方審判進行監督。

都察院設十三道監察御史,每年輪換出京至各省巡查,稱為巡按御史,號稱代天子巡狩,雖官階不高,但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處罰。除都察院外,**還設六科監察機構。

朝廷六部每部設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各一人,負責監察六部日常政務活動,核查上奏之奏章和奉旨執行政務的情況。六科給事中合稱六科,與都察院並列,直接向皇帝負責。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明朝廷還時常派出部尚書、侍郎一級的**巡撫各省,明中期以後漸成慣例,由巡撫統管一省行政,如遇戰事,則派出總督統掌軍政。

後來巡撫和總督逐步發展成為地方長官。此外,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監察權,被稱為行在都察院、外台。

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機關明朝的**司法機關的名稱、職掌均與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組成明**司法機關,合稱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刑部是**審判機關,設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訴案件,審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審理**百官及京師地區案件。刑部有權判決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後須將人犯連同案卷送大理寺複核後,奏請皇帝批准。大理寺是複核機關,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

對於認為判決不當則駁令改判,認為判決得當者才允准具奏行刑。明朝把御史台改稱都察院,擴大監察組織和職權,設立左右都御史等官,負責糾舉**全國上下官吏的違法犯罪,並且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工作,監督法律的執行。都察院附設監獄,關押皇帝直接交辦的重要案犯。

都察院的監察御史還定期巡按地方,對地方司法審判進行監督。發現官吏違法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為加強司法審判,重大疑難案件實行三法司共同會審,稱三司會審。

(二)廠衛廠衛干預司法活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廠是由太監組成、直屬皇帝的特務機關,包括東廠、西廠、內行廠。

衛是指皇帝親軍十二衛中的錦衣衛,主要職責是掌管皇帝出入儀仗和警衛事宜。從太祖開始,錦衣衛以兵兼刑,掌有緝捕、刑獄之權。所設南北鎮撫司中,北鎮撫司專管詔獄,又稱錦衣衛獄。

廠衛並非國家正式的司法機關,但在皇帝的縱容之下,由宦官操縱,凌駕於司法機關之上,被賦予種種司法特權,如偵察緝捕、監督審判、法外施刑之權等。廠衛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負責任。廠衛之制是皇權高度集中和惡性發展的產物,它對司法的干預嚴重地破壞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

(三)申明亭申明亭是明朝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創立的基層組織機構。朱元璋洪武五年始設於各州縣鄉間,由本裡百姓推舉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內樹立板榜,定期張貼榜文,公布本地有過錯人的姓名和過錯行為,並由老人主持調解輕微的民事糾紛:凡民間應有詞狀,許耆老里長準受於本亭剖理。

申明亭制度出現,充分顯示了政權、紳權和族權的緊密結合。(四)會審制度明朝審判制度較前朝有較大發展,突出表現在創設了一套對疑難、重大以及死刑複核案件進行會官審錄即會審的制度。明的會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三司會審和九卿會審(又稱圓審)。明繼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難案件由三法司長官共同審理,稱三司會審,最後由皇帝裁決。對於特別重大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則由皇帝令三法司長官會同六部尚書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稱為圓審,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批准。

2.朝審。朝審是對已決在押囚犯的會官審理,是古代錄囚制度的延續和發展。

洪武三十年(2023年),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駙馬都尉等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及冤案奏聞皇帝,其他依律判決。仁宗時又特命內閣學士參與會審。英宗時命每年霜降之後,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書(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從此形成制度。

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於此。3.大審。

大審是一種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會同三法司**錄囚的制度,始於英宗正統年間,至憲宗成化十七年(2023年)成為定例,每五年舉行一次。這是明朝獨有的審判制度。4.

熱審。即每年暑天小滿後十餘天,由宦官和三法司會審囚犯,一般輕罪決罰後立即釋放,徒流罪減等發落,重囚可疑及枷號者則請旨定奪。熱審創制於明成祖永樂二年(2023年),主要目的是在炎熱天氣裡疏通監獄以寬貸罪囚。

明朝的會審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於皇帝控制和監督司法活動,糾正冤假錯案。但也導致多方干預司法,特別是宦官插手司法,結果司法更加冤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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