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回租破解投資抵免難題

2022-12-20 02:33:02 字數 2961 閱讀 1716

發表日期:2009-09-16

售後回租也稱「回租」,是指企業先把自己擁有的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作為承租企業將所**的固定資產向租賃公司租回使用,並按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金。通過這種方式,承租人既可以獲得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又可以繼續使用原有裝置。租賃到期後,承租人再以少量代價辦理產權轉移,最後,裝置仍歸承租人所有。

售後回租是企業缺乏資金時,為改善其財務狀況而採用的一種籌資方式。當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或擴建時,採用這種融資租賃方式籌集資金,用**裝置所得的現款購買急需的新裝置,可以滿足企業的投資需求。它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融資租賃方式,與普通融資租賃相比,其特點在於它是承租人、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在實現戰略經營目標的同時,如果再與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便能獲得更大的節稅效益。

目前,國家為支援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如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專案的企業,其專案所需國產裝置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專案裝置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對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裝置,企業仍可按裝置原價計提折舊,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樣,企業**原有的資產取得資金進行再投資時,充分運用國家關於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新舊資產都能計提折舊費用,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新資產的裝置投資的一部分還可以進行投資抵免,從而取得節稅效果。

案例分析

星華實業****擬投資800萬元購置一台生產裝置(該裝置投資屬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專案),但資金不足。企業計畫採用售後回租的融資租賃方式籌集資金,將其自有的一台已使用2年的裝置(原值1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已提折舊200萬元,期末無殘值)以淨值800萬元**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某融資租賃公司,然後再與其簽訂售後回租的融資租賃合同。雙方擬定的合同規定,裝置的租期為6年,星華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萬元,

租金總額為1080萬元;租賃期滿後,星華公司再支付50萬元即可收回裝置的所有權。星華公司對擬投資購買的新裝置的情況做了全面調查了解後,決定用這800萬元購買滿足技術改造專案要求的國產裝置一台。新裝置不需安裝即可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期末無殘值。

新裝置購買前,星華公司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購買裝置後,預計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300萬元。為簡化核算,假設購買裝置後,星華公司的盈利水平穩定,每年未扣除折舊前的稅前利潤都是均衡的。這樣,我們就可以計算星華公司稅務籌畫的節稅效果了:

星華公司仍可對售後回租的舊裝置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按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計提折舊。星華公司在租賃期滿後可取得融資租入資產的所有權,可按該裝置的尚可使用年限8年計提折舊,每年折舊費用為100萬元(800÷8)。

同時,新裝置每年也可提折舊費用100萬元(800÷8)。星華公司每年可增加稅前扣除費用100萬元,減少了應納所得稅額,進而節約了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33%)。售後回租裝置前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10=9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900×33%=297(萬元),稅後利潤=900-297=603(萬元);售後回租裝置後第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300-100-100=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100×33%=363(萬元)。

星華公司購置的新裝置可享受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星華公司裝置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363-297)。稅法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裝置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但星華公司的投資抵免的額度為320萬元(800×40%),大於66萬元,所以,該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66萬元可全額進行投資抵免。

該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額仍為297萬元,稅後利潤為803萬元(1100-297)。售後回租使企業的稅後利潤增加了200萬元(803-603),折舊費

用的計提和投資抵免所得稅共為星華公司節約了所得稅99萬元(33+66)。

第二、三、四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以及節稅的情況同第一年。因為稅法規定,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裝置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該年度,星華公司還剩餘未抵免的企業所得稅56萬元(800×40%-66×4),小於66萬元,可按56萬元進行投資抵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07萬元(363-56),稅後利潤為793萬元(1100-307),稅後利潤增加了190萬元(793-603),節約企業所得稅89萬元(33+56)。

第六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稅後利潤為737萬元(1100-363),稅後利潤比籌畫前增加134萬元(737-603)。所得稅的節約反映為折舊費用帶來的33萬元的抵稅作用。

第七、八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同第六年。

八年中,星華公司共節約企業所得稅584萬元(99×4+89+33×3),增加稅後利潤1392萬元(200×4+190+134×3)。

從上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將售後回租租賃和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運用,在稅後利潤增加的同時,會使承租人獲取企業所得稅方面更多的收益。但以上結果是建立在企業有較好的投資機會、產品的市場前景看好、企業獲利能力穩定的基礎上,排除了企業生產經營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應當注意到,在此例中,我們沒有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對利潤和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綜上所述,企業在進行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業務稅務籌畫時,應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資本結構以及資金狀況等因素,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還應考慮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在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和資金成本等方面的區別,結合稅收負擔和收益的對比,從優選擇籌資方式。

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合同規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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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融資租賃申請書

售後回租 申請人以下稱 甲方 位址 聯絡人受理人租賃 以下稱 乙方 位址 聯絡人 甲方根據號文 決議,決定以我公司自有 裝置向貴公司提 後回租賃申請,以下裝置擬轉讓 為人民幣萬元。租賃期限為個月。甲方承諾 一 向乙方提交為上述融資租賃業務的實施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批准檔案及擔保檔案 二 對以上裝置,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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