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職稱2019 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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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專業工程師(建築師、城市規劃師)資格條件(蘇職稱

[2003]2號)

[發布日期:2009-06-29 ] [字型大小:大、中、小] [關閉視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資格標準

掌握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的標準、規範、規程,了解本專業的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較好效果;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著作等;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具備外語和計算機的應用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城鄉規劃、建築學、建築結構、裝飾裝潢、岩土工程、給水排水、供熱通風與空調、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城市燃氣、電氣、建築智慧型化、建築材料等專業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檢測、質量監督、工程監理、建築經濟、技

術開發、諮詢服務、科技管理等工作的技術人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三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偽造申報材料,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延遲3年以上。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必須備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

大學本科畢業(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

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獲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以下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二)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

(三)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四)能對一般技術總是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

提出新技術應用及技術開發的設想。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城鄉規劃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參加過縣(局)級以上城鄉規劃科研專案,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鑑定。

2、參加過縣域規劃或縣級以上城市總體規劃或規模與之相當的開發區、科學園區總體規劃設計。

3、參加過2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規劃或市級風景區、旅遊區、文物古蹟區專項規劃2項以上。

4、主持編制過1個居住區級或2個小區級用地規模以上的各類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較複雜的專項規劃。5、組織和主持編制過3萬人口以上的城鎮(鎮規劃建成區)總體規劃1項以上。

6、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二)從事建築(裝飾裝潢)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並完成縣(局)級以上科研專案,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鑑定。2、作為主要完**承擔並完成中型以上工業工程設計專案,或二級以上工程1項,或作為專業負責人承擔過**工程2項。3、作為主要完**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標準圖集。

(三)從事工程(結構、岩土工程、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築智慧型化、建築材料等)設計、科研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縣(局)級以上科研專案,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鑑定。2、作為主要完**承擔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築工程設計專案,或二級以上工程1項,或作為專業負責人承擔過**工程2項,或**工程1項及四級工程3項。

3、作為主要完**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標準圖集。

(四)從事工程(結構、裝飾裝潢、岩土工程、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築智慧型化)施工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並完成縣(局)級以上科研專案,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鑑定。2、作為技術負責人或主要完**承擔並完成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築工程專案或2項**以上工程專案的施工。

3、作為主要完**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五)從事建設工程科技管理(含質量監督、工程監理、建築經濟、技術開發、諮詢服務)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參加並完成縣(局)級以上科研專案,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鑑定。

2、以本人為主編制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築工程專案或2項**以上工程專案實施的有關檔案。

3、獨立主持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築工程專案或2項**以上工程專案的可行性研究。

4、作為主要完**開發了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

品、新材料,並在工程中推廣應用。

5、作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承擔(完成)過2項中型(或二級)工程專案3項以上**工程專案的科技管理,任務完成得好。6、獨立編寫過2項**以上工程專案的招標書、投標書。7、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標準圖集。

第八條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縣(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專案的主要完**(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縣(局)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獲獎專案的獲獎者(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以上優秀設計(含優秀勘察、優秀標準設計、優秀建築軟體)獲獎專案的主要完**。

(三)市(廳)級以上優質工程的主要完**或縣級優質工程2項的主要負責人。

(四)作為主要完**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成果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五)成功地推廣應用國內外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並取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六)解決建設工程中較複雜的技術問題2項以上,效果顯著。(七)作為主要完**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且已實施取得效益。

(八)作為主要完**在處理工程質量事故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

(九)在本條(一)(二)(三)款涉及的獲獎專案中起重要作用的質監、建築管理等部門的技術人員。並有獲獎單位的證明。第九條**、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發表、出版、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專業文章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期刊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有學術價值的**2篇以上。

(三)為解決較複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

第十條外語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就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的。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資訊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業績顯著,學術或技術上有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一)取得中專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專案的主要完**(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第十三條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以來,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或縣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專案的主要完**(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或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前五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得市級以上批准的優秀科技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稱號者。(四)直接負責(技術負責)完成市(廳)級以上較大專案的研究、設計或發明,引進、轉化技術創新成果(專利)並用於生產實踐,取得較好

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有關專家鑑定認可。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申報工程師(建築師、城市規劃師)資格應提交第

三、四(或十

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式送評。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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