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易地開發補充耕地管理規定

2022-12-18 11:09:02 字數 3398 閱讀 9976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耕地,確保實現耕地佔補平衡,規範易地開發補充耕地工

作(以下簡稱易地開發),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易地開發是指耕地後備資源匱乏的市、縣(區),因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數量較大,在本行政區域內無法實現年度非農業建設專案耕地佔補平衡,採取有償辦法,委託耕地後備資源較豐富的地區代為開發補充耕地,做到先補後佔的行為。第三條易地開發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注意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毀林開荒,防止水土流失。江河源頭保護範圍、土地權屬有爭議、灌溉水源無法保證以及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等土地,不得用於易地開發。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委託方,是指採取先補後佔的辦法,實現耕地佔補平衡而進行易地開發補充耕地的市、縣(區)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本規定所稱受託方,是指代委託方開發補充耕地的市、縣(區)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易地開發的行政管理工作。易地開發的具體實施工作委託省土地整理中心負責。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易地開發由省國土資源廳統籌管理,包括統一受理申請,統一安排易地開發任務,統一委託**,統一開發標準,統一指標調整。

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的易地開發由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管理。

第六條省、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建立各級補充耕地專案庫。易地開發專案必須從補充耕地專案庫中選擇。第七條易地開發專案以旱澇保收為建設標準。

總體上應達到「四化」要求,即地塊方格化、灌溉硬底化、耕作機械化、環境園林化。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沒有條件自行開發補充耕地的縣(市、區),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先補後佔的形式向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易地開發申請,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無法安排易地開發補充耕地的,可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易地開發申請。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申請易地開發的理由、擬易地開發耕地的數量及土地利用現狀圖等。申請報告應在每年五月底前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統籌篩選出易地開發備選專案並組織專案論證。專案論證包括對專案的自然、經濟、社會、技術條件等的綜合評價。經論證確定適宜開墾的專案,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會審會議研究確定,並於當年七月底前向專案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易地開發任務,同時抄送專案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條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後發出批准檔案,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與委託方簽訂補充耕地易地開發委託合同。合同文字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監製。

第十一條受託方應在接受開發任務後2個月內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專案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專案預算。規劃設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所在地的基本情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適宜性、開發條件、可開發新增耕地面積、權屬調整方案、專案整體規劃、土地平整、水利配套、土壤改良、道路以及生態環境工程的設計及建設標準、工期安排、專案的組織實施、竣工後的經營管理方案等。同時附報專案規劃圖、效果圖、土地權屬調整圖和工程設計施工圖等。

第十二條專案的規劃設計方案和預算由受託方上報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

查,審查通過後,送省土地整理中心初審,再報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內部會審的方式審批後實施。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與受託方所屬土地整理中心簽訂補充耕地易地開發合同,同時抄送給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專案預算會審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受託方應委託所屬土地整理中心負責易地開發專案的具體實施工作。專案工程可採取招投標方式,同時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公司負責專案的施工質量監督。省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專案工程質量檢查、工程進度監督及有關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易地開發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管理。具體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易地開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全額用於易地開發專案。受託方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本轄區內易地開發專案的資金進行監管,易地開發資金依法接受財務監督和審計檢查,並接受省國土資源廳財務監督及審計檢查。第十六條省土地整理中心根據易地開發合同和工程進度提出易地開發資金撥款方案,由省國土資源廳核准後按有關規定撥付受託方。

受託方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受託方應在接受易地開發任務後次年五月底前完成專案竣工驗收。省國土資源廳於次年九月底前組織檢查並進行驗收確認和專案審計。

第十八條專案竣工後,受託方應向省土地整理中心提出專案竣工申請,省土地整理中心按照經批准的專案規劃設計方案和補充耕地易地開發質量標準對專案的土地平整、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生態環境工程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專案竣工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案承擔單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驗收標準要求為止。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專案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決算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省國土資源廳對專案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專案竣工驗收合格的,由專案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補充耕地驗收的有關規定程式,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確認。專案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的驗收確認書,及時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件、資料的變更工作,做到「實地、圖件、資料」三者相一致。

對驗收不合格或資金使用審計有問題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責令限期改正。第十九條易地開發專案原則上應採取統一規模經營的方式進行耕作利用,以確保新增耕地不丟荒,並產生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易地開發新增耕地使用權、經營權屬受託方。委託方可取得100%的補充耕地指標,該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委託方支付開墾費用的憑證和新開墾耕地的面積分批或一次性辦理。委託方和受託方都可以取得農用地轉用獎勵指標。

農用地轉用獎勵指標按新開墾耕地面積的60%計算,其中80%獎勵給委託方,20%獎勵給受託方。在60%的農用地轉用獎勵指標中,50%的,出具專案竣工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案承擔單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驗收標準要求為止。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專案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決算報告、內部審計報告。

省國土資源廳對專案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專案竣工驗收合格的,由專案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補充耕地驗收的有關規定程式,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確認。專案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的驗收確認書,及時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件、資料的變更工作,做到「實地、圖件、資料」三者相一致。

對驗收不合格或資金使用審計有問題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責令限期改正。為耕地指標。獎勵指標在新增耕地驗收確認後,由省國土資源廳分別下達到委託方

和受託方。獎勵指標按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根據專案的驗收確認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耕地保有量的指標調整,並將指標調整結果通知有關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受託方應妥善處理易地開發專案的土地權屬問題。具體要求是:專案上報之前,開展土地權屬調查,明晰專案範圍內土地的權屬狀況(權屬主體、分布、界址和面積);需要進行權屬調整的,在專案規劃設計階段,按照分布相對集中、界線規則化和有明顯線性地物標記的原則,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組織簽訂權屬調整協議,編繪土地權屬調整圖;專案完成後,依法辦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易地開發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解釋權歸省國土資源廳。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從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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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資支付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其支付辦法。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 縣 區 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工資高於當地 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實際支付的工資視為與勞動者本人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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