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22-12-17 17:24:02 字數 993 閱讀 4715

第六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七條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十一條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三條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

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質量保修單位 章 市建設工程管理處印製 一 房屋基本情況 工程名稱 明想 鳳凰香郡1 2 3 10 樓及地下停車庫 房屋位址 北京南路27號 房屋結構 層 1 3 樓 5 1層 10 樓 12層地下車庫 2層 建築面積 35309.30 總高度 1 3 樓 19.8m 10 樓 39m 地下車庫 6...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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