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管暫行辦法

2022-12-16 20:36:02 字數 1492 閱讀 3558

[2006-10-18]蕪地稅〔2006〕152號

第一條為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管工作,堵塞收入漏洞,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稅收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範圍內出租私有房屋的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

臺同胞)所涉及的營業稅、房產稅等稅種適用於本辦法。第三條出租房屋的個人,為房屋租賃業稅收的納稅義務人。將承租的房屋轉手再出租的,對轉租人不徵收房產稅。

第四條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應稅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形式的收入。

同一納稅人出租兩處及兩處以上房屋的,其收入應合併計算。第五條個人出租房屋,營業稅稅率為5%,房產稅稅率為12%。其中:個

人出租住房,營業稅稅率減為3%,房產稅稅率減為4%。

第六條個人出租房屋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租賃合同或協議的,主管

地稅機關可據此徵收稅款。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

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不能或拒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

的;(二)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

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從事出租房屋的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第八條各級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自行徵收個人出租房屋的各項稅收,也可委託房管部門、街道、流動人員管理機構等代徵個人出租房屋有關稅收,並按規定發給委託代徵證書和支付代徵手續費。同時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代徵單位的檢查、監督、指導,並負責對代徵單位的辦稅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提供代徵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票證。

第九條對納稅人的房屋租賃情況,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戶管臺帳,收集、歸檔管理與房屋出租稅收有關的資料。主要內容包括:房屋出租業戶名稱、住址、出租房屋型別、坐落地點、房屋面積、出租收入以及承租業戶名稱、從事行業等。

徵管軟體中已錄入納稅人相關資料資訊的,各地應

積極加以運用。

第十條地稅機關應加強房屋租賃稅收資訊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賃稅源資料庫建設,運用稅收徵管資訊系統、納稅評估軟體系統和稅收

執法系統,加強稅收管理、分析和監控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地稅機關應建立協稅護稅網路,加強與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門的聯絡和溝通,建立資訊交換制度,做好房屋出租的稅源動態監控

和管理,為稅收徵收管理提供基礎資料。

第十二條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

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三條納稅人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

人所得稅及其他費(**)和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

管理法》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解釋。

出租房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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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範本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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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租賃協議

房屋租賃協議 出租方姓名簡稱甲方 承租方姓名簡稱乙方 甲方擁有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面積的房屋,位址甲方將該房出租給乙方使用,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向乙方出示該房及本人的有關合法手續。一 經甲 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二 租房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為 年。該房出租的使用性質為 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