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

2022-12-16 06:33:02 字數 2476 閱讀 8058

成都市人民**令第87號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已經2023年9月26日市人民**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李春城2023年9月30日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

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等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按比例安置就業的物件是指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成都

市殘疾人聯合會按***批准的全國殘疾人五類《殘疾標準》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失業人員。

第四條提倡殘疾人多渠道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社會各方面應按國家的有關優惠扶持政策,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鼓勵境外組織和個人資助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就業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計畫、經濟、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工商、民政、物價、統計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第六條市和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財政、統計等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具體開展殘疾人的勞動力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主業諮詢、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取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各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安置1名盲人就業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報送由市統計部門核准的《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

第九條市和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核實的各單位職工總數,按比例確定應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人數,並通知有關單位。第十條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可以向社會招聘,也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聘。

第十一條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錄用手續,安排從事與其身體情況相適應的工作,支付合理勞動報酬,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在定級、晉公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二條各單位安置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殘疾人,且正式錄用手續完備,已依法與殘疾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計入該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第十三條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應按差額人數如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的就業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單位,按比例差額繳納保障金。具體繳納金額,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數和該單位應安置殘疾人人數比例差額予以確定。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按照殘疾人聯合會製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繳款通知,及時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市級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和殘疾人的就業服務工作;區(市)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區(市)縣及以下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和殘疾人的就業服務工作。

市和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可委託財政等有關部門代為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受委託代為收取的部門應按周五結算制原則全額按周繳入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國家劃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本單位預算經費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確屬經費困難的,或企業虧損嚴重的,可在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緩、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請,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緩、減、免繳。

第十七條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嚴格審批,專款專用。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使用計畫,報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報同級人民**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計畫執**況定期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四)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五)經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幫助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它開支。

第十九條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在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後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5‰滯納金。對未達到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比例,或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將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仍不繳納的,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一條**、私分、挪用、侵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法制辦公室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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