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77廣西壯族自治區左江岩畫保護辦法

2022-12-16 00:54:02 字數 3066 閱讀 9653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令

第7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左江岩畫保護辦法》已經2023年9月1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馬飚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左江岩畫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左江岩畫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和有關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左江流域內遺存在諸山體崖壁上以寧明花山岩畫為代表的古代圖畫、符號及其相關遺跡(以下統稱左江岩畫)和自然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左江岩畫屬於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左江岩畫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損毀、破壞左江

岩畫行為的權利。

第四條左江岩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左江岩畫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左江岩畫保護規劃,制定和落實保護措施,將左江岩畫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區統籌安排左江岩畫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左江岩畫的保護、管理和修繕。

左江岩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左江岩畫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左江岩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左江岩畫保護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含市、城區,下同)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左江岩畫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左江岩畫保護工作。

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資等各種方式參與左江岩畫保護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自願同當地文物管理機構簽訂協議,負責乙個或者多個岩畫點的保護。

第七條對已經發現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岩畫點,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岩畫的價值核定公布為相應保護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岩畫點已經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得擅自撤銷。

對新發現的岩畫點,在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公布,參照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管理。

第八條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岩畫點,根據岩畫的保護級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的規定由相應的人民**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專門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報上一級人民**備案。

已經劃定的保護範圍,未經上一級人民**批准,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自治區建立左江岩畫資料庫。岩畫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縣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岩畫進行完整記錄,建立健全左江岩畫資料庫,並報本級和上一級人民**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條左江岩畫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本體原狀保護原則,對岩畫本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汙、損毀畫面;(二)用顏料填繪、補繪、添繪岩畫;(三)鑿刻新的圖畫、符號及文字;(四)使用強光直接照射畫面;(五)擅自搭架臨摹岩畫;(六)其他損害岩畫本體的行為。

第十一條在岩畫點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墾荒種植、砍伐林木;

(二)葬墳、取土、開山、採石;(三)修建人造景點;

(四)塗汙、移動、損毀岩畫保護設施;(五)在保護範圍內的河段上採砂、排汙;(六)其他危害岩畫安全及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在岩畫點保護範圍內的山體進行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山體岩面繪製或者鑿刻圖畫、符號及文字;

(二)在山體岩畫畫面及附近巖面上進行有可能損壞岩畫的攀岩活動;(三)擅自在山體上修建構築物;

(四)擅自在山體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五)其他危害山體有可能損壞岩畫的行為。

第十三條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寧明花山岩畫,應當加強重點保護,依法設定專門管理機構,建設和完善保護設施。自治區統籌安排的左江岩畫保護專項資金,優先保障寧明花山岩畫的保護、管理和修繕。寧明花山岩畫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寧明花山岩畫保護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寧明花山岩畫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可能影響岩畫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對因自然因素造成岩畫開裂、剝落以及出現威脅岩畫安全的危

岩體等情況,岩畫所在地設區的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科研機構開展左江岩畫保護的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岩畫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在岩畫點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不得破壞岩畫點的自然風貌;工程設計方案在報有關部門批准前,應當根據該岩畫點的保護級別,徵得相應人民**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經批准在岩畫點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的工程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專案動工前制定岩畫保護措施,並根據該岩畫點的保護級別,徵求相應人民**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建設工程專案涉及已登記公布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岩畫點的,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制定文物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左江岩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左江岩畫研究和宣傳,弘揚民族優秀歷史文化。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岩畫點及其景觀拍攝電影、電視、錄影、廣告或者實景演出的,應當根據岩畫點的保護級別,報相應的人民**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報自治區人民**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經批准後,使用者應當與具體管理岩畫點的文物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

議,明確保護措施及其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利用左江岩畫作為旅遊景點、景區進行旅遊經營的,經營者應當與具體管理岩畫點的文物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措施及其責任。經營者不得擅自在岩畫點保護範圍內的山體鋪設電路、水管,安裝照明、電器等建設工程設施。

利用左江岩畫進行旅遊經營的,應當從旅遊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岩畫的修繕、保護。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左江岩畫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文物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顏料填繪、補繪、添繪岩畫,或者鑿刻新的圖畫、符號及文字,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山體岩面繪製或者鑿刻圖畫、符號及文字,責令恢復原貌,可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山體岩畫畫面及附近巖面上進行有可能損壞岩畫的攀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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