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違法行為處罰制度

2022-12-14 19:48:01 字數 2138 閱讀 3309

2023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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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黑河市工信委電力科、政策法規科

調查取證責任人:承辦人a、承辦人b、電力科長、主管電力科副主任

審查決定責任人:政策法規科承辦人a、承辦人b、科長、主管政策法規工作副主任、委行政處罰委員會參加人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依據《黑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黑河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黑市編髮〔2010〕28號檔案規定)。

三、受理條件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黑龍江省反竊電條例》、《黑龍江省電力承裝管理辦法》、《電力**與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四、處罰範圍和處罰標準

見《黑河市電力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五、所需材料

(一)投訴、申訴、舉報材料;

(二)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三)當事人提供的材料;

(四)檢查、巡查取得的材料;

(五)監督檢查報告和己經核查獲取的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計算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察筆錄、現場筆錄)等。六、處罰程式(一)立案1.立案條件:(1)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與使用條例》、《黑龍江省反竊電條例》、《黑龍江省電力承裝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作業電工管理辦法》的事實;(2)有明確的行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3)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發現或者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持續狀態的。

2.立案程式:電力科執法承辦人對違法案件材料進行審查,或協同有關執法人員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取證,符合立案條件需要查處的案件,填寫《行政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經主管副主任簽批。

3.立案時限:自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交辦的輻射環境違法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現場檢查發現或者需要立即查處的電力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電力科承辦人組織不少於2人進行調查取證,撰寫《電力案件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主管副主任審查。(三)審查

主管副主任對電力執法科室報送的《電力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形成初步審查意見,並核簽。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式的,退回電力科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電力科將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後的案件材料報主管副主任重新審查。

(四)告知、複核與聽證

1.對電力違法行為擬實施行政處罰的,由電力科承辦人起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電力違法行為擬作出責令停產或者使用、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電力科承辦人起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電力科承辦人所起草的告知書經主管副主任審批(主管副主任無法簽批時,由副主任指定其他委領導簽批)。經批准後,電力科製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電力科承辦人進行複核。依法需要聽證的,電力科按照法定程式組織聽證。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審議與決定審查終結,電力科承辦人提出處理意見,報送主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副主任審批(主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副主行無法簽批時,由主任指定其他委領導審批)。對案情複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報委行政處罰委員會審定。

(六)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電力科承辦人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政策法規科審核後報主管副主任簽發。電力科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七)執行

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委政策法規科牽頭,電力科配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八)結案歸檔

電力科承辦人將結案的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七、公開公示

本制度文字在****長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工信委辦公樓政務公開欄上公布7個工作日。

八、處罰決定時限

電力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58天內作出處理決定。聽證、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上述時限,但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經主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由委政策法規科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乙個月。

九、監督檢查

執行《黑河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關於執行規範權力執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十、責任追究

執行《黑河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關於違反規範權力執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

煤礦常見違法行為依據及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煤礦常見違規行為及違反條款及 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拒不執行監管指令安全違法處罰辦法 第44條第1款第10項 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安全違法處罰辦法 第44條第1款第1項 違章指揮或強令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安全違法處罰辦法 第44條第1款第2項 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制止安全違法處罰辦法 第44...

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標準

01 1240 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50元,記1分。02 1106 電單車違規載人,100元,記1分。03 1063 拖拉機違規載人,100元。04 1616 不按規定安裝號牌,200元,記6分。05 1301 機動車逆向行駛,200元,記3分。06 1302 違反交通訊號燈指示的,200元,記3分...

27條違法行為 1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安全法律關係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 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