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條違法行為 1

2023-01-04 02:39:04 字數 2098 閱讀 5801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安全法律關係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

《安全生產法》關於安全生產法律關係主體的違法行為的界定,對於規範**部門依法行政和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生產經營,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法》關於追究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27種: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考試吧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八)、礦山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九)、礦山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十)、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十一)、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十二)、未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十三)、未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十四)、特種裝置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十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的;

(十六)、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十八)、對重大危險源未經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十九)、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二十二)、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十四)、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五)、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承擔的責任的;

(二十六)、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十七)、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員**、他人財產損失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分別是: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的行政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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