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56種違法行為

2022-11-18 10:27:04 字數 5213 閱讀 3056

第一種違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

1 案由

1.1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1.2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1.3 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

2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第二種違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1 案由

1.1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1.2 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1.3 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1.4 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

1.5 經營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

1.6 經營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 違反條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第三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1 案由

1.1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2 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3 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4 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5 生產經營汙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6 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7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新增劑;

1.8 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新增劑;

1.9 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新增劑;

1.10 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新增劑;

1.11 生產經營汙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新增劑;

1.12 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新增劑。

2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第四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1 案由

1.1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1.2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2 違反條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五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1 案由

1.1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

1.2 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

1.3 生產經營霉變生蟲的食品;

1.4 生產經營汙穢不潔的食品;

1.5 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

1.6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1.7 生產經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1.8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新增劑;

1.9 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新增劑;

1.10 生產經營霉變生蟲的食品新增劑;

1.11 生產經營汙穢不潔的食品新增劑;

1.12 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新增劑;

1.13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新增劑;

1.14 生產經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新增劑。

2 違反條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第六種違法情形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1 案由

1.1 經營病死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生產經營其製品;

1.2 經營毒死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生產經營其製品;

1.3 經營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生產經營其製品。

2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第七種違法情形

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1 案由

1.1 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肉類;

1.2 經營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1.3 生產經營未經檢驗的肉類製品;

1.4 生產經營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2 違反條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第八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1 案由

1.1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1.2 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3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新增劑;

1.4 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新增劑。

2 違反條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第九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 案由

1.1 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1.2 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2 違反條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1 案由

1.1 生產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1.2 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1.3 生產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新增劑;

1.4 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新增劑。

2 違反條款

3 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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