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險辦法

2022-12-14 01:48:05 字數 3506 閱讀 82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構造合理的員工保險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社會保險險種

第二條離退休養老保險。

1.公司各類職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實行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檔案規定;

3.養老金的計發根據當地**社會保險部門檔案規定。

第三條公司具有較好財務狀況時,可為職工辦理補充性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公司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中支付。鼓勵並協助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醫療保險。

1.當地有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時,公司應按規定參加,為全體職工辦理相應的手續;

2.當地總工會組織大病、重病統籌時,公司應積極參加。

第五條失業保險。

公司按**有關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辦理有關手續。

公司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般為0.6%,最多不超過1%)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1.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領取最長期限為12個月;

2.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領取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救濟金相當於當地社會救濟金的120%~150%。

第七條失業保險領取或失去資格的情形。

1.領取資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產後;

(2)職工在公司整頓期被精減;

(3)公司被撤銷解散後;

(4)職工終止或解除了勞動合同;

(5)被辭退、除名或開除。

2.失去資格情形:

(1)領取期限屆滿;

(2)參軍或出國定居;

(3)重新就業;

(4)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就業機構介紹的工作;

(5)在領取期間被**或被判刑。

第八條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或全體職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範圍。

第九條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提供的保險商品越來越多,公司應精心選擇合適的保險機構和保險品種,以求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險效果。

第三章公司內部保險待遇及措施

第十條退職養老保險。

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退休條件,根據規定,退職後可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如40%)的生活費。

第十一條疾病保險。

1.對長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根據其工齡長短,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60%~100%病假工資。

(2)患病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根據其工齡長短,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40%~60%疾病救濟費。

(3)醫藥費由公司負擔。

(4)職工死亡,公司發給相當於本公司2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外,一次性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1人,發給死者生前6個月的標準工資;供養2人,發給9個月的標準工資;供養3人,發給12個月的標準工資。

2.對勞動合同工。

(1)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齡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和固定工相同。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本公司工齡,每滿1年增加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50%的金額;患絕症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100%的金額。

3.對農民合同工和臨時工。

(1)對農民合同工,公司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齡,給予3~6個月的醫療期;對臨時工不超過3個月。

(2)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固定工基本相同。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酌情發給一次性個月(如3~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的範圍。

1.執行日常工作、臨時指定或經同意的工作時的傷害;

2.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上級批准但對公司有利的工作時的傷害;

3.在從事技術發明或改造時的傷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調動期間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導致的**;

5.工作中受傷但未察覺,事後發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舊傷**而導致傷殘或死亡;

7.因緊急任務加班,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現場睡眠發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

8.在日常工作中,與壞人作鬥爭而遭壞人傷害;

9.因嚴重醫療事故而使病傷惡化,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實;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參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參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比賽時**;

12.參加公司組織的參觀旅遊、政治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時**;

13.各種職業病的侵害(衛生部規定為9類99種)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因工負傷,醫療費用和住院膳食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醫療時間至醫療終止時止。醫療期間,原標準工資照發,直至醫療結束時止。

2.職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職工因工致殘,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等級發給證書並享受相應待遇: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實行退休。

(2)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變崗降低了工資,應發給因工傷殘補助費。

4.職工因工死亡,公司發給相當於本公司3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每月支付其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

供養1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25%;供養2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40%;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的50%,直到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為止。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1.禁止女職工從事不利於身體健康的工作。

2.劃定女職工經期、已婚待孕期、懷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嚴格遵守。

3.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4.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險管理

第十五條公司為每位員工建立保險工作卡或保險檔案。

第十六條保險範圍一般在中國境內。出境考察或在國外長期工作的保險,可預先在國內投保或按所在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保險險支付或索賠。

如發生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由公司有關部門或由員工(或受益人)向保險機構(公司)申請支付或索賠。

必要時維持現場原貌或儲存證據,在索賠時應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

第十八條及時辦理與職工新聘用、調崗和辭退相關的保險關係的初建、增減、企業間轉移、撤保、續約等事務。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鑑於目前正進入社會保險的重大時期,保險法規、政策變動較大,公司應密切關注**和本地**保險法規、政策動態,並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本辦法與當地政策牴觸時,以當地**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依據本辦法,人事部會同財務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由董事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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