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電投經發

2022-12-13 17:12:06 字數 4876 閱讀 7355

甘肅省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控股(子)公司年度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開展集團公司對控股(子)公司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工作,正確引導各公司的經營、基建活動,推動企業提高經營管理和專案建設水平,客觀公正地對各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考核評價,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圍繞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和專案建設的主要目標,通過對經營、專案建設完成情況的考核和評價,引導各控股公司提高資產質量,提高效益,形成重管理,講效益,低成本、穩健經營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基本原則:堅持綜合性 、科學性、可比性和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

1、 綜合性原則:指標體系要基本覆蓋經營管理和專案建設的主要方面,指標之間相互補充,相互制約,全面反映各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和專案建設目標完成情況。

2、 科學性原則:綜合考評結果要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各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專案建設情況。

3、 可比性原則:指標設定和等級的評定要具有可比性。

4、 激勵與約束並重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體系體現對企業經營和專案建設成果和主觀可控責任的重視,體現獎勵先今進,鼓勵後進的要求,使綜合考評能夠對各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促進作用。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二級控股(子)公司。

第五條考評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考核內容:包括通用指標考核和專項考核兩部分。(綜合考評體系圖見附件1)

第二章通用考評指標體系的設定

第七條通用考評指標體系由考核指標和評價指標兩部分組成。考核指標權重佔70%,評價指標權重佔30%。

第八條指標確定:以公司戰略規劃和省國資委對集團公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為基礎,依據經批准的全面預算,綜合考慮被考核企業發展規劃和對標管理成果確定。

第九條考核指標體系

(一) 主要由經營類指標、基建類指標兩大部分組成,可滿足對專案基建期、經營期以及基建運營混合期的企業考評需要。

(二) 考核指標值以集團公司給各控股公司下達的預算為依據,考核各公司經營專案和基本建設目標計畫完成情況,重點突出對經營效益和成本費用控制目標的考核。預算中沒有列入的考核指標,以審定的經營計畫為依據。

(三) 集團公司對無法按基建和經營類企業進行考評的階段性任務目標類企業進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每項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均為100分,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及考核權重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牽頭,會商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和被考評控股公司後初擬,經集團公司考核委員會確定後執行。完成目標任務的滿分,未完成該項不得分。

階段性任務目標類企業不參加考評分級排序。

第九條經營類考核指標構成

(一) 考核指標的構成根據控股公司的不同型別確定。將控股公司分為三類:效益型、成長型、公益服務型。

效益型:成熟業務,增長穩定,支撐集團生存與發展,重點關注受益情況。

成長型:培育型業務,投入執行不滿三年,關注能力培養與機會把握關注其產品銷量的增長和市場占有率的增長。

公益服務型:屬於公益服務型範疇,重點關注成本和費用。

根據控股企業的不同型別、不同發展時期,對其所屬分類進行調整。

(二) 考核指針對不同型別的企業所佔權重不同,按100分設定。

(三) 考核指標由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淨資產為負時用總資產收益率指標)兩項基本指標和一至三項分類指標構成。

指標、基礎分值和權重如下:

(四) 行業分類指標及權重每年初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牽頭,會商有關部門和控股公司,報考核委員會確認。

第十一條基建類考核指標及計分細則由集團公司專案管理部制定,另行發布。

第十二條評價指標包含集團公司領導評價和綜合管理評價兩類。其中綜合管理評價由領導班子評價、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評價、財務管理評價、人力資源管理評價、經營管理評價(基建管理評價)、安全管理評價共六個方面組成。

第二章考評計分

第十三條考核指標計分辦法

經營類考核指標計分細則(見附件2),分類指標設定(見附件3)。

第十四條評價指標計分辦法

評價採用百分制,評價專案均為扣分制,不設定加分項。集團公司領導評價權重為10%,綜合管理評價權重為20%。企業綜合管理評價得分為各項評價的平均分。

評價指標積分細則在各評價辦法中確定。

第十五條年度綜合考評的分:

1、 生產經營企業:

年度綜合考評成績=經營類考核指標得分×70%+評價指標得分×30%

2、 基建企業:

年度綜合考評成績=基建類考核指標得分×70%+評價指標得分×30%

3、 生產經營與基建並存的企業

按基建和經營的任務比重每年由考核委員會確定權重進行合併。

年度綜合考評成績=(基建類考核指標得分×基建權重+經營類考核指標得分×經營權重)×70%+評價指標得分×30

第十六條被考核企業發生非生產性一般人身事故,造成5人一下重傷的,或者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一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年度綜合考評成績下浮20%。

第十七條被考核企業發生一下安全生產事故時年度綜合考評成績下浮50%。

1、 發生非生產性一般人身事故,造成3人一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一下重傷的,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一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 發生生產性一般人身事故的,造成5人以下重傷的,或者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第十八條發生以下安全生產事故時對被考評企業的年度綜合考評成績實行「一票否決」,年度綜合考評成績為零分。

1、 發生生產性一般人身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超過省上年度紅線指標的),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一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 發生較大、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火災和交通事故的;

3、 發生重大、特大電網、裝置事故(含誇壩)的。

第十九條凡被考評企業在考評期內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受到上級紀檢組織部門追究,實行「一票否決」,年度綜合考評成績為零分。

第四章考評組織

第二十條年度綜合考評工作在集團公司考評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牽頭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經營管理部主要負責:

1、 負責制定集團公司年度綜合考評辦法。編制年度綜合考評工作方案;

2、 負責經營類企業考核指標和經營管理評價的考核評價;

3、 對考評過程、結果進行跟蹤;

4、 組織實施考核,統計彙總考核評分結果;

5、 編制年度綜合考評工作報告;

6、 監理考評檔案等。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專案管理部負責制定對企業的基建類考核指標,指標涵蓋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投資三個方面。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領導評價、領導班子評價、人資管理評價三項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制定相應評價辦法。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評價、財務評價、經營管理評價、安全管理評價、基建管理評價風別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財務管理部、經營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專案管理部制定評價辦法。

第二十三條年度綜合考評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月至2進行,綜合考評工作開始前制定年度綜合考評工作方案,成立集團公司年度綜合考評領導小組。年度綜合考評實行「統一考核,分別考核,總體排名,綜合獎懲」的辦法。

1、 統一考核。對考核指標實行統一考核,考核依據為各控股公司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以及經考核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有關預算目標調整計畫。

2、 、分別評價。評價指標由各有關部門依據專業管理分工,分別按照評價指標體系的設定對各控股公司相關工作執行結果進行認定和考核,並形成評價報告。

3、 總體排名。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對最終的考核指標得分和評價指標得分按照相應權重綜合後得出年度綜合考評分,並進行排名,同時形成年度綜合考評工作報告,結果交由集團公司考核考核委員會確認。

4、 綜合獎懲。年度綜合考評結果與各控股公司業績掛鉤,綜合獎懲。

第五章專項考評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對通用指標沒有涵蓋的,反映控股公司經營成果和質量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單獨考核。

第二十五條專項考評內容由被考評控股公司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和集團公司安排的專項工作目標組成。

第二十六條專項考評以激勵為主,年初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牽頭,會商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和被考評控股公司後初擬,經集團公司考核委員會你確定後執行。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根據年度綜合考評得分,控股企業年度綜合考評最終結果得分為aa、a、b三個級別。

(1) 排名在前15%的企業為aa級;

(2) 排名在16%—85%的企業為a級;

(3) 排名在後15%的企業或年度綜合考評成績在80分以下的企業只能為b級。

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依據相應的薪酬辦法,按照年度綜合考評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與任免。

第二十九條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集團公司規定,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由集團公司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企業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情節嚴重著的,給予紀律處分;嫌疑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企業發生「一票否決」事件,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嫌疑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於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等情況的,集團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綜合考評指標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集團控股的子集團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所屬控股(子)公司的考評辦法,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控股(子)公司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圖

3、 經營類考核指標計分細則

4、 分類考核指標

5、 考核指標計算公式

附件1附件2

經營類考核指標計分細則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經營類考核指標得分=∑考核指標得分×企業經營難度係數

二、考核指標評分標準

對成熟企業標桿是指前三年加權平均值(前三年中最高值權重為50%;接近考核年度值權重30%;次接近年度值權重20%)或行業良好值;對新投企業(投產不滿三年),標桿值為行業平均值或設計值。標桿值最終由考核委員會確定。行業優秀值、良好值、平均值主要**於國資委資料庫,優先選取國內資料。

1、 當預算目標值高於標桿值時,完成值每超過預算目標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5%。完成值每最低於預算目標值5%,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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