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大學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

2022-12-12 18:06:04 字數 3514 閱讀 1289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強化研究生安全責任意識和自我防範意識,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教育部第12號令)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研究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研究生健康成長。

第二條加強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研究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的工作。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研究生指在東北大學學習並取得學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四條各學院(部)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同時要和學校各部門和有關群眾團體或組織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識宣傳,增強研究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

第五條各學院(部)應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學院(部)黨政主要領導、研究生輔導員及各研究所(系、部)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各學院(部)應根據不同學科、專業及青年人的特點,從研究生入學到畢業,在各種學習和活動中,特別是在研究生進入實驗室、外出實習、社會實踐、舉辦大型活動及節假日前適時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並善於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於未然。

各學院(部)應根據環境、氣候、季節及有關規定進行防盜、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第七條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須注重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礙,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八條研究生院是學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本校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檔案,監督各學院(部)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協調各方關係,指導各學院(部)和有關部門處理各種安全事故。

第九條研究生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在各個學院(部)。各學院(部)應加強安全防範,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具體實習、實驗的安全操作規範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嚴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學院(部)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和研究生工作考核體系,落實到年級、班級和宿舍,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度。

各學院(部)應明確有一名主管領導負責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條研究生指導教師,要從關心、愛護研究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引導研究生保護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履行對研究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義務和職責。

第十一條研究生發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況時,所在學院(部)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向研究生院和學校主管領導匯報。

第十二條研究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研究生在日常教學及其他各項活動中,應遵守紀律,聽從指導,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四條研究生組織校內集體活動,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認真審查後,於活動開始前三天予以批准,並報研究生院和公安處備案。條件不具備時,活動不予批准。

第十五條研究生組織校外集體活動,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學院(部)主管領導要對活動的時間、場所、參加人員、活動內容、安全措施、應急預案、交通情況、活動組織者、安全責任人等進行認真審查,條件具備後,方可簽字同意,並報研究生院和公安處備案。各學院(部)要嚴格管理,條件不具備時,活動不能批准。

第十六條研究生禁止到野外水域游泳,一經發現,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研究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和衛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條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研究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或公安部門。在學校範圍內的,相關學院(部)要立即告知研究生院或公安處,並立即採取措施,協助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十九條研究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所在學院(部)應立即把有關情況報研究生院和公安處,協助相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

在校園內,發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後,所在學院(部)應立即向研究生院、公安處和學校主管領導報告情況,同時要迅速採取措施,加強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並協同學校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對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所在學院(部)要與研究生院和公安處進行溝通,由公安處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絡,協助調查處理。重大事故的,協助學校主管領導協同各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宿舍,應經學校主管領導同意後,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

第二十二條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院(部)和研究生院應第一時間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並在一天內向教育部及省市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及時通知研究生家長(屬)。事故處理結束後一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在正常的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經查因學校或相關單位主觀原因及措施失當的,造成研究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學校有關部門或相關單位承擔責任,負責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在正常的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經查系研究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等過錯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體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外出學習、實習必須嚴格按研究生培養計畫進行,如培養計畫中沒有外出學習、實習計畫,需根據研究生培養部門相關規定修改培養計畫,經審批通過後再辦理外出學習、實習手續。

研究生外出學習、實習或進行科學實驗時,其指導教師應對研究生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並按要求安排好研究生的食宿。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外出學習、實習或進行科學實驗,指導教師必須按計畫嚴格考核研究生的學習和生活情況,不得耽誤各項培養環節。研究生應與指導教師加強聯絡,每星期至少與指導教師聯絡一次,指導教師每個月應向所在學院(部)匯報一次研究生在外地的安全情況。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對擅自離校不歸,所在學院(部)和導師不知去向的研究生,所在學院(部)應及時上報研究生院和公安處,同時要積極尋找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同時通知研究生家屬。兩周之內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可張榜或網路公示,並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假期不在校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校內正常生活、學習及由學校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議所有研究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研究生外出實習、訪學、參加學術會議或科技活動等,必須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於公派出國的研究生,應及時在當地辦理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否則造成的損失和後果,由研究生本人自負。

第三十條凡經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研究生,應予退學,由其監護人員負責領回。研究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校教學、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條因事故傷殘的研究生,經**後病情穩定,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者,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並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退學研究生回其監護人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因病死亡及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學校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東北大學安全工程研究生初試試題

系統安全工程2011年 一 名詞解釋 可靠度 和 浴盆曲線 威布林分布 表決系統 相關系統 維修度可用度 冗餘系統 可靠性試驗 二 計算題 1.個分別為 和 的原件串聯,計算平均故障時間和工作到 時的可靠度?2.平均 15次,求乙個月內 事故超過2次的事故概率?3.由3個相同感測器組成的安全監控系統...

東北大學研究生院歌唱比賽總結

我院舉辦的 研途之聲,唱 享青春!歌唱比賽於上周五落下帷幕,本次活動豐富了同學們的文化生活,挖掘了一部分文藝人才,充實了校園文化氛圍,為全體同學提供了乙個展示自我的舞台。在比賽過程中,舞台上的每乙個同學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風格,同學們的舞台表現乙個比乙個出色,他們的表現使現場氣氛一次次的達到高潮,台下...

2019屆東北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 幹部 名單公示

機械工程與自動化學院 2013屆東北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 幹部 名單公示根據東北大學研究生院下發的 關於評選2013屆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及東北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 幹部 的通知 由本人申報,班級推薦,答辯會投票,結合候選人具體情況,擬推薦12人為2013屆東北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5人為東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