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彙編 化工廠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022-12-12 09:33:03 字數 5011 閱讀 1892

內蒙古伊東集團東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 目的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內蒙古伊東集團東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和專案。

3 規範性檔案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令第 352 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4 術語和定義

4.1 職業健康

分析作業環境對員工健康的影響和危害程度,提出改善作業環境的途徑,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發生。

4.2 職業病

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職業病是可以預防的。

4.3 作業場所

企業員工從事職業活動的一切地點。包括建設單位事故場所。

4.4 職業病危害

指可能影響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健康或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5 職業病危害因素

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勞動過程中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危害勞動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4.6 職業禁忌

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5.1 總經理職責5.1.1 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職業病防治管理規章制度和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5.1.2 設定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審批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畫並貫徹實施。

5.1.3 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安全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問題。

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5.1.4 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各部門做好本職範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5.1.5 組織、主持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範措施。

5.1.6 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支援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5.1.7 根據「三同時」原則,在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2 分管職業病危害防治副總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5.2.1 組織制訂(修改)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5.2.2 根據企業機構設定,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5.2.3 制訂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5.2.4 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檔案。

5.2.5 組織對全公司幹部、職工進行職業危害法規、職業危害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5.2.6 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5.2.7 經常聽取各部門、分廠、安全技術人員、職工關於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採取措施。

5.2.8 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5.2.9 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5.3 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5.3.1 遵守國家職業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建立公司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5.3.2 負責制定公司職業病危害防治計畫、年度職業健康方針;

5.3.3 對於公司內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如實進行申報;

5.3.4 負責年度作業環境檢測,對檢測結果進行分析,檢測結果超標的提出整改意見;

5.3.5 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參加在崗期間和離崗體檢,對被診斷患有職業禁忌症或職業病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5.3.6 開展職業健康宣傳教育。

5.3.7 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5.3.8 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配備合格的防護用品;

5.3.9 參與新改擴及技術改造專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5.3.10 負責建立健全及維護各類職業健康檔案。

5.4 專(兼)職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職責。

5.4.1 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畫,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5.4.2 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

5.4.3 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5.4.4 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5.4.5 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5.4.6 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5.4.7 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5.4.8 負責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檔案和檔案,負責登入、存檔、申報等工作。

5.5 各部門(中心、分廠)負責人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5.5.1 在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部門或作業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5.5.2 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裝置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5.5.3 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5.5.4 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專案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5.5.5 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並組織本專案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5.6 各部門(中心、分廠)兼職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職責。

5.6.1 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

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

5.6.2 深入施工現場,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並對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5.6.3 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5.6.4 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對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5.6.5 組織本部門新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5.6.6 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5.6.7 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5.7 員工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

5.7.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隱患的人員,按照人力資源部要求到指定地點參加上崗前體檢。

5.7.2 按公司要求參加職業健康培訓、職業健康檢查。

5.7.3 學習和掌握本崗位相關的職業健康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格遵守本崗位的操作規程。

5.7.4 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5.7.5 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壞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應保證其執行良好。

5.7.6 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或不按規定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現象應立即制止,並及時向領導反映。

5.7.7 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危險時,立即停止作業,及時處理或向領導報告。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1 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職工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內蒙古伊東集團東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

3 規範性檔案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令第 352 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4 內容

4.1 各部門應當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4.2 各部門新進員工部門負責人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

4.3 職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人力資源部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4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大全

1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2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公司後勤辦公室為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並配備專 兼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具體的職業病防治工作。3 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

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為了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的規定 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上堅持預防為主 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 綜合治理 建立 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在有職業危害的施工作業前後,均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一 目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為了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特制定本措施。職業病 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 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