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與合同管理 專 離線作業

2022-12-12 04:27:03 字數 4972 閱讀 8533

浙江大學遠端教育學院

第一章建設法規概論

一、 基本概念

1.法規及其構成要素

答:法規是指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具體行為規範。其構成要素由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組成。

2.建設法規

答: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3.建設法律關係

答:是建設法律規範在社會主義國家經濟建設與生活中實施的結果,只在當社會組織按照建設法律規範進行建設活動,形成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時,才構成建設法律關係。

4.建設法律關係主體、客體

答:是指參加建設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範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建設法律關係客體:是指建設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主體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5.許可證制度

答:是指國家要求開發利用環境和從事可能造成破壞活動的經營者,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領取許可證後進行的管理程式和方法。

二、填空題

1.法是一種規範,它確定人的行為的自由程度。

2.法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受經濟基礎的制約。

3.法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它調整的是人們的行為,而不是思想或其他非行為的東西 。

4.法的內容只能是國家利益 。

5.法的作用是由國家確立、維護和發展社會秩序工具,這個工具的作用是以軍隊 、 法庭、 監獄等為後盾的。

6.從廣義上講,法律制度是指乙個國家法律規範的總和;從狹義上講,法律制度是指調整某一類特定關係 ,規範某一類特定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7.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8.法定代表人是指能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 、 承擔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9.任何乙個法律規範都必須由關係 、 主體 、 客體三部分組成,法學上稱之為法律規範的三要素。

10.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及其配套的線路 、

管道 、 裝置的安裝活動。

11.建設行政管理關係是國家及其建設行政部門與建設單位 、 設計單位 、

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如中介服務機構) 之間發生的相應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12.許可是國家通過建設法律規範允許特別的主體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有某種作為權利。

13.建設法規的經濟性既包括財產性,也包括其與生產 、 分配 、

交換 、 消費的聯絡性。

14.建設法律關係是指由建設法律規範所確認在建設業管理和建

設協助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 、 義務關係。

15.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建設法律關係產生 、 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和

事實 。

16.行政法規是指***以及建設部制定頒布,或建設部與其他部 、

委聯合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在全國範圍有效。

17.行政法規的名稱可謂條例 、 辦法 、 行政措施 、 決定 、

命令 、 指示 、 規章等。

三、簡答題

1.舉例說明法規的構成要素?

答:例如,2023年1月10日***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按法規的構成要素分析,在「總則」部分明確指出該條例所適用條件,即構成本例的「假定」要素,「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條例。「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並明確指出該條例確定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和要求做什麼,即構成本條例的「處理」要素,如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和義務,明確規定允許做的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禁止做的是「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要求做的是「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檔案上簽字,對設計檔案負責。

」構成本條例的「制裁」要素,如第六十條「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建設法規調整物件?

答:建設法規是調整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亦即調整國家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係;二是建設活動中的經濟協作關係;三是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係。

3.建設法規對人們建設行為的規範性表現是什麼?

答:表現是:必須為一定的建設行為;禁止行為的建設行為

四、論述題

1.建設法律關係的特徵?

答:建設法律關係不是單一的,而帶有明顯的綜合性;建設法律關係是種涉及面廣,內容複雜的要得義務關係;建設法律關係是以受國家計畫制約的建設管理,建設協作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建設行政法律關係決定、制約、影響著有計畫因素的協作關係。

2.論述建設法規的作用?

答:1)規範指導建設行為。人們所進行的各種具體行為必須遵循一定的準則,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所進行的行為才能得到國家的承認與保護,也才能實現行為人預期的目的。

2)保護合法建設行為。建設法規的作用不僅在於對建設主體的行為加以規範和指導,還應對一切符合本法規的建設行為給予確認和保護。3)處罰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法規要實現對建設行為的規範和指導作用,必須對違法建設行為給予應有的外罰。否則,建設法規的制度由於得不到實施過程中強制制裁手段的法律保障,即變成無實際意義的規範。

第二章建設立法與實施

一、基本概念

1.建設立法

答: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按照憲法、法律法規的許可權和法定的程式制定、修改和廢止建設法律、法規的活動,是我國社會主義立法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

2.建設行政執法

答: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屬工作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和其下級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二、填空題

1.建設法律的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提出的關於建設方面的基本方針、需要用法律規定的政策和需要用法律規定的,涉及全國建設領域的根本性的、長遠的和重大的問題 。

2.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物件主要是行政機關、 律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

3. 建設行政執法的方式包括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制度 、 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 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檢查制度 、 重要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重要行政案件督察制度 。

4. 建設行政訴訟的審理包括審理前準備 、 開放審理及判決三道程式。

5. 建設行政司法的內容包括行政調解 、 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 。

6.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式有簡易程式 、 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三種。

三、問答題

1.簡述建設工程專案行政執法的範圍和內容。

答:建設工程專案行政執法的範圍為已竣工、在建、新開工專案及一定建設規模的工程,根據需要確定檢查範圍。重點是檢查建設工程專案的立項、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五個方面及工程建設中的嚴重違法違紀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建設工程專案行政執法的內容:(1)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用性。

(3)建設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4)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5)處理行政執法**現的一些重大問題,特別是社會關注的問題。

(6)調查研究法律、法規、規章實行中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7)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章基本建設程式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建設程式

答:是建設專案從設想、選擇、評估、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投入使用整個建設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守的先後次序的法則。

2.可行性研究

答:是指在專案決策前,通過對專案有關的工程、技術、經濟等各方面條件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對各種可能的建設方案和技術方案進行比較論證,並對專案建成後的經濟效益進行**和評價的一種科學分析方法。

二、填空題

1.為了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設專案可按單項工程 、 單位工程、 分布工程和分項工程逐級分解。

2.根據建設專案的不同情況,設計過程一般劃分為兩個階段,即初步設計

和施工圖設計 。

3.投產日期是指經驗收合格 、 達到竣工驗收標準 、 正式移交生產(或使用) 的時間。

三、簡答題

1.我國基本建設程式主要分為哪幾個階段?

答:我國基本建設程式主要分以下幾個階段:(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結合行業和地區發展規劃的要求,提出專案建議書;(2)在勘察、試驗、調查研究及詳細技術經濟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根據專案的諮詢評估情況,對建設專案進行決策。(4)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檔案。(5)初步設計經批准後,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6)組織施工,並根據工程進度,做好生產準備。(7)專案按批准的設計內容建完,經投料試車驗收合格後,正式投產,交付生產使用。(8)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後(一般為兩年),進行專案後評價

第四章建築法法律制度

一、填空題

1.《建築法》規定的建築許可包括施工許可與從業資格許可兩種。

2.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3.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巨集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 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範圍的要求,採取旁站 、 巡視和

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6.《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7.質量的概念應包括產品質量 、 工序質量 、 工作質量三個方面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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