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戶購房戶訴房地產公司隱瞞公攤面積欺詐消費者案

2022-12-11 18:09:04 字數 1528 閱讀 5118

**:大律師網

【案情簡介】

:謝祖源等135戶購房戶

:四川富臨(以下簡稱公司)

原告謝祖源等135戶購房戶於2023年10月至2023年10月,別離與被告房地產公司簽定《房子購銷合同》,採購該公司開發的坐落成都市天祥街111號的「富臨花園」一期商品房,由房地產公司供給克己格局合同文字。合同中僅載明晰各購房戶所購房子的修建面積,未註明套內修建面積和公攤面積,在房地產公司的**廣告和宣傳材料中,也沒有作有關表述。

合同簽定後,購房戶依約履行了職責,房地產公司也交付了房子。購房戶在裝修房子時,發現實踐面積與合同約好面積收支很大,此時得知房地產公司將3223.41平方公尺的地下室作為公攤面積分攤給了各購房戶,由此變成糾紛,購房戶遂懇求返還公攤面積的房款。

原告購房戶申述以為,合同沒有註明公攤面積,應視為兩邊作了「零公攤」約好。被告房地產公司未事先奉告而將地下室計入公攤面積進行分攤,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構成詐騙,據此懇求房地產公司交還公攤有些的房款。

被告房地產公司辯稱,依據建造部對於「商品房**面積即為購房者所採購的套內修建面積與應分攤的共用修建面積之和」的規矩,各購房戶採購的房子面積應包含公攤面積是基本常識。地下室是依照計畫懇求規劃和修建,其功用也是為整棟修建效勞的,儘管合同中未註明公攤狀況,但被告並未將地下室作為獨立運用空間**或租借,地下室本身也不是人防工程,被告將其計為公攤面積進行分攤符合建造部[1995]517號文對於《商品房**面積核算及共用修建面積公攤規矩》的規矩,是合法行為,不構成詐騙,懇求駁回原告的訴訟懇求。

【裁判】

法院以為,原告謝祖源等135戶購房戶別離與被告富臨公司簽定的《房子購銷合同》,均係兩邊的實在意思表示,未違背法律和的強制性規矩,屬有用合同。歸納兩邊對「富臨花園」一期商品房的公攤面積之爭議及各自之理由,法院以為,商品房**是以修建面積為面積核算單位,修建面積應當包含套內修建面積(實得修建面積)和應合理分攤的共用修建面積,原告採購的「富臨花園」一期商品房的共用樓梯間、公共門廳和過道等歸於應分攤的合理共用修建面積,按常理原告在採購時也理應知曉,故原告提出合同中未註明公攤面積即應視為兩邊作了「零公攤」約好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於「富臨花園」一期商品房地下室,其規劃和建造是依照成都市計畫局和府南河整治單位對府南河沿岸小區建造的全體懇求,為發明傑出小區環境,堅持小區整潔,而供各購房戶停放自行車和堆積雜物運用的,其功用是為整棟修建效勞的。原告主張被告富臨公司是將上述地下室作為地下停車位用於**並用於租借的依據不足,該地下室也未作為人防工程,因此被告富臨公司在**房子時將地下室面積計入**面積進行分攤並不違背國家建造部建房[1995]517號檔案對於《商品房**面積核算及共用修建面積分攤規矩》的規矩,且產權監理部分對此也予以了承認。但富臨公司作為開發商,在由其供給的克己格局合同文字與原告簽定購房合一起,未按建造部有關檔案的規矩在合同中清晰載明原告所採購房子的公攤面積,在其**廣告及宣傳材料中,也沒有有關內容的表述,庭審中,富臨公司也未舉出有關依據來證明其履行了奉告的職責。

對此,被告富臨公司具有必定差錯,應當承當相應的民事補償職責。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矩,判定如下:

一、.27元。二、駁回原告謝祖源等135戶購房戶的別的訴訟懇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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