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疑難問題解答 二

2022-12-11 00:30:04 字數 4805 閱讀 8722

高金平 / 2016-05-10 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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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營改增綜合

稅法解讀

會計技術

發票相關

宣告:本文由會說作者撰寫,觀點僅代表個人,不代表中國會計視野。文中部分**來自於網路,感謝原作者。

母公司對各投資子公司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是否向各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子公司可否直接憑銀行付息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應由委託方向債務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6%。銀行取得的手續費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由銀行向母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子公司憑三方協議、母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銀行利息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稅法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規定是針對債務人而言,本例中母公司(債權人)向銀行支付的手續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抵扣銷項稅額。

a集團公司(母公司),b公司為a的子公司(二級集團型別公司),c、d、e為b公司的子公司即a公司的孫公司。

(1)a公司從金融機構借款,a公司將借款通過委託貸款方式貸給b公司,因貸給b公司時利率高於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a公司需繳納增值稅,b公司再將從a公司借款平價貸給自己的下屬c、d、e,沒有利差,這種情況下b公司對c、d、e的借款是否屬於稅法規定的統借統還業務,不徵增值稅?或者理解為a公司已經繳納過增值稅,因而b公司可以不再繳納增值稅。

(2)若b公司免徵增值稅,b公司是否可以向c、d、e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a公司從金融機構借款按照高於金融機構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統借統還,b公司再將資金轉貸給c、d、e三家公司,也不符合統借統還,a向b收取的利息,以及b向c、d、e收取的利息,均需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如果a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則a公司免徵增值稅,當b公司將資金轉借給c、d、e時,改為a與c、d、e簽訂借款合同,a向b出具付款委託,這樣a公司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向c、d、e收取利息,也符合統借統還,不徵增值稅。

某房地產公司同時擁有房地產新專案與老專案(老專案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取得的收入同時有房屋銷售收入與代建管理費收入。營改增後,該公司期間費用以及購買固定資產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

該公司期間費用與購買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在抵扣時是否需要根據收入比例計算可抵扣的金額?代建管理費按什麼稅目與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代建管理費按「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經紀**」徵稅,稅率6%。

直接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兼用於一般計稅專案與簡易計稅專案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外其他專案取得的進項稅額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需按收入比例計算房地產專案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再按照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簡易計稅專案的進項額。房地產專案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專案銷售額+當期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房地產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房地產專案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專案建築面積)÷房地產專案總建築面積。

營改增後,房地產企業為**推出「買房送汽車」、「買房送空調」等活動。個人認為:雖然銷售房屋送家電或家具的物件均為同一購買人,但銷售房屋不屬於「服務」範疇,所以不屬於混合銷售。

房地產企業將樣板房連同家電、家具一併銷售,屬於檔案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未分別核算,則需要按17%的稅率一併計算銷項稅額。請問:上述理解是否正確?

答:你的理解是正確的。「買房送汽車」、「買房送空調」只涉及貨物不涉及服務,故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所謂「買房送汽車」、「買房送空調」是站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角度對客戶所作的廣告,其實質是「既賣房又賣車」,儘管營業執照中沒有汽車、空調的經營範圍,但在進行稅務處理時仍應按兼營行為處理。參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相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關於「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使用者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之規定,納稅人賣房送汽車、空調,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別進行核算,分別按照銷售不動產、銷售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該做法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一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訊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使用者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請問:在銷售電信服務的**活動中,如果送食用油、飲料等是否按上述規定納稅?

還是屬於混合銷售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還是單獨按無償贈送貨物視同銷售納稅?

答:如果在銷售電信服務的同時,附帶贈送食用油、飲料,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但如果是**活動中贈送食用油、飲料,則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執行,即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視同銷售計徵增值稅。

對應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包括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以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某工業企業將資金借給一家商業公司,借款期一年,工業企業收取的利息,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商業企業不能抵扣進項,怎麼辦?

答:企業融資的方式有多種:信用融資、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其他方式。

如果能夠將債務融資轉化為信用融資這個問題就解決了。例如,工業企業將產品賣給商業公司,約定一年後支付貨款,商業公司購入後再銷售給工業企業的客戶並取得現金,工業企業應收取商業公司的貨款中是含利息的,工業企業按照應收貨款向商業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企業取得的扣稅憑證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營改增後,酒店行業一般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較多,住宿之外通常還有餐飲、會務、零售小商品、**收入等。請問:對於上述業務是否需要分開核算,並按不同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酒店經營住宿、餐飲、會務、商品零售、**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

實務中,酒店企業通過將**費包含在住宿費當中一併開具發票,此類情形,**費不再另行徵稅,向電信企業支付的**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作扣稅憑證抵扣銷項稅額。

目前經營公用**業務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自辦,即公用**設在郵電局營業廳,由郵電部門的工作人員值守,**費作為郵電部門的收入。第二種是委託代辦,俗稱"公用**亭"。

各**亭屬郵電局的經營網點,在郵電局乙個統一營業執照下分列,郵電部門將"**亭"經營人稱之為代辦人。代辦人將向使用者收取的話費全額上交,作為郵電部門的營業收入,郵電部門付給代辦人勞務費。第三種是兼辦,即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兼辦人),利用其自用**兼辦公用**業務。

郵電部門按月向兼辦人收取管理費,並按自用**標準收取**費。兼辦人的經營收入為按公用**向顧客收取話費,扣除上繳給郵電部門的話費和管理費的餘額。

上述三種經營方式應按下列辦法進行增值稅處理:

(1)公用**無論採取哪種經營形式,電信部門取得的話費、管理費收入,均依全額按"電信服務-基礎電信服務"稅目徵收增值稅。

(2)對代辦人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應按"商務輔助服務"稅目中的"經紀**服務"專案徵收增值稅。

(3)對兼辦人取得的收入按"電信服務"稅目中的"基礎電信服務"專案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向使用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兼辦人向電信部門支付的管理費和**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抵扣銷項稅額。

a知名的酒店經營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品牌公司)經營的某酒店日常業務,有下列涉稅問題:

(1)客房內的mini吧商品,客戶按需付費使用。請問:顧客消費該mini吧商品時,對於酒店而言,屬於兼營行為還是混合銷售行為?按什麼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酒店房費中大部分含早餐,開具發票時,也是按含早餐的房價統一開具。請問:營改增後,對於含早餐的房費,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是按照房費金額一併開具,還是需將早餐費用單獨核算,並按扣除早餐費用後的餘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酒店物業是a公司租入的,對於部分區域a公司於2023年4月30日前又轉租給b公司經營。顧客在轉租區域(即b公司承租區域)消費餐飲,但結算時與房費一起結算。請問:

a公司是否可以合併計算消費金額後按住宿與餐飲分別開具發票,同時b公司向a公司就餐飲消費開具發票?如果可以,a公司並未至b公司消費,且款項也不是a公司支付,是否會涉及三流不一致?還是必須由b公司直接就餐飲消費向顧客開具發票?

答:(1)mini吧銷售貨物按兼營行為處理,需單獨核算銷售額,並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由於住宿費已包含早餐,早餐成本與住宿收入相匹配,應一併按住宿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有兩種做法,一是a公司向b公司收取租金,b對外開具餐飲發票,餐飲成本由b公司列支。二是a公司對外開具餐飲發票,餐飲收入、成本全部在a公司賬面反映,b公司無需向a公司支付租金,b公司得利視為b公司向a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取得的報酬,由b公司向a公司開具管理服務費發票,b公司按照「商務輔助-企業管理」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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