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2022-12-09 20:51:02 字數 4155 閱讀 7206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政策和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規章制度。

2、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並制訂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3、負責管理校內各類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4、負責為學生開闢校內和社會的勤工助學崗位。

5、負責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審批,勤工助學補助的審批發放,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6、調解、仲裁學生和用人單位或用工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據法律、法規維護學生的權益。

7、把嚴格管理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結合起來,明確勤工助學的育人宗旨,促進學生全面成長;組織對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考核、評比、表彰。

8、實施其他有關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9、定期分析、檢查、總結勤工助學情況,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

第九條院學生會成立助學服務部,協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勤工助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各學院(部門)和各用工單位(部門)應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應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應按照協議報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院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准或授權,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工部門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進行以勤工助學為藉口的各種經營性活動。

第十二條學生個人自行到社會兼職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服務單位、月報酬、服務時間、服務協議等)。

第三章資金**及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學院設立勤工助學**。**主要**為學院專項撥款及社會捐贈等。

第十四條學院勤工助學**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支付校內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和勤工助學工作中的必要開支。

第十五條校內營利性、有創收的或有專門專案經費的單位

(部門)安排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部門)支付或從專案經費中開支。校外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四章崗位設定

第十六條校內各單位(部門)應根據學院的管理體制、人事制度的規定和本單位(部門)的工作量,本著必要、適當的原則申請設定勤工助學崗位。學院後勤服務集團公司等單位(部門)應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十七條校內各單位設定勤工助學崗位時,應充分考慮學生的特點和工作性質,不得讓學生從事危險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適合學生參與的工作。任何單位都不能占用學生上課、考試和實習等正常教學時間安排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指持續乙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第二十一條固定崗位需在每學期開學一周內由設定單位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設定申請;臨時崗位需提前三天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設定申請。未經學院批准,自行設定的勤工助學崗位,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勞動報酬,並及時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由用人單位提出,並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通過嚴格審查資質、

簽訂勞動協議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加強對用人單位招聘和使用學生過程的監督,對有損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時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不得讓學生參加高空作業、汙染嚴重、放射性強等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威脅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適合學生承擔的工作。

第五章勞動時間與報酬

第二十三條為了保證學習時間,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天不得多於2小時,每週不得多於8小時,每月不得多於40小時。

第二十四條勞動報酬的計算方式有三種:按小時計算、按月計算和按工作量計算。臨時崗位按小時計算或按工作量計算;固定崗位一般按月計算。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計算,由校內用人單位提出建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審批。以每月40個工時計算,固定崗位的每月酬金原則上不低於蘇州市**勞動人事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適當上下浮動。臨時崗位每小時酬金可參照無蘇州市**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7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固定崗位的勞動報酬,每學期按8個月核發;臨時崗位的勞動報酬,在臨時性工作完成後核發。

第二十七條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蘇州市**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院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用人單位與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簽訂勞動協議後,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核發學生的勤工助學報酬。用人單位必須切實保障學生勤工助學應得的合理報酬,杜絕剋扣和拖欠。

第六章工作程式

第二十八條校內勤工助學的工作程式

1、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由校內用人單位(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審核批准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並將審定的勤工助學崗位設定情況在校內公布;

3、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使用的學生原則上必須是學院認定的貧困生,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學院(部門)的貧困生比例將崗位用工名額分配到各學院(部門),各學院(部門)負責按分配的名額向用人單位(部門)推薦;

4、校內用人單位(部門)可以自行對學院(部門)推薦的學生進行面試,最終確定用工學生,並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彙總後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各學院(部門)備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委託用人單位(部門)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考核;

5、校內用人單位(部門)負責對上崗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在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期間對學生進行敬業精神、勞動安全、工作紀律等教育,做好對在崗學生的管理和勞動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學工作的有關建議,並按要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勤工助學考核表;

6、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崗位工作量、工作時間和學生的勞動表現進行審核彙總,將勤工助學補助發放表報學院財務處。財務處負責發放勤工助學補助款。

第二十九條校外勤工助學的工作程式

1、校外用人單位需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並與學院簽訂有關校外勤工助學的協議書;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校外用人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並對其用工崗位、用工人數及用工時間等申請內容進行嚴格審批;

3、校內學生組織、;

4、學生自願報名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同時必須履行相關的申請審批手續;

5、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向校外用人單位推薦學生(其中貧困生人數不低於50%),並組織學生與校外用人單位及學院簽訂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

6、校外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對學院推薦的學生進行面試,最終確定用工學生。

7、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檢查、監督校外勤工助學活動情況;

8、校外用人單位按月將勤工助學考核情況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將勞動報酬統一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代為發放;

9、學生在校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服從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統一管理。

第七章學生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條學生的權利

1、通過參加學院組織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獲得勞動報酬;

2、免費獲得學院勤工助學工作相關的各種資訊和服務;

3、可以拒絕不適合學生參加的工作;

4、在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向學院相關部門反映並得到合理保護。

第三十一條學生的義務

1、遵守用人單位(部門)的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協議;

2、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及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3、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地填報各類資訊,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

第八章獎懲措施

第三十二條學院各二級學院(部門)應將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的表現納入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之中。學院每學年對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和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未經學院批准,學生利用勤工助學名義在校內及大學生公寓(宿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學院將依據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可以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的資格;有3、4兩種情況之一的,學院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記過及以上處分;

2、上學期有2門及以上課程成績不及格;

3、違反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的規定內容,屢教不改或給學校、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不服從學校或用人單位對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或因工作不力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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