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6:43 字數 2025 閱讀 5460

為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進一步發揮廣大學生在教學、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時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緩解經濟壓力,學校決定全面推行勤工助學工作。為了規範此項工作,充分發揮勤工助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勤工助學的範圍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完成學業之外,承擔一定量的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1、助教工作包括承擔專科、本科、研究生的課程輔導、答疑、批改作業、指導實驗、畢業設計和畢業實習等教學輔助工作。

2、助研工作是指協助完成各種科研專案、工程設計和大型儀器裝置的維護與操作等。

3、助管工作是指參加學校行政、教學、科研的管理工作,擔任本科生輔導員和研究生指導主任等。

4、校外勤工助學不在本管理辦法範圍之內。

二、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與招聘

根據「按需設崗,按崗定酬,公開招聘,擇優聘用」的原則進行崗位設定與招聘。每個勤工助學崗位的工作時間以不影響學生學習為標準,每名學生只能申請乙個勤工助學崗位。

1、助教或助研崗位的設定與招聘

(1)各單位根據教學或科研工作任務設立助教或助研崗位,公開招聘。

(2)助教或助研崗位可根據實際教學或科研工作的需要隨時增設。

(3)凡是天津大學全日制學生可按照自願的原則,在滿足所聘崗位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向設崗單位提交擔任助教或助研工作的申請。研究生申請必須徵得導師的同意,並在申請上簽署意見方可。

(4)優先錄用學習成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特別是自籌經費的非定向研究生。

(5)設崗單位應與錄用學生簽署崗位協議書,內容包括工作任務與要求、工作量、聘期、崗位工資等。

2、校設助管崗位的設定與招聘

(1)根據學校劃撥勤工助學經費的額度確定助管崗位的數目。

(2)各職能部門和學院根據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學工部統籌後確定各單位助管崗位數。助管崗位在執行過程中,學工部還將繼續進行考核。如發現該崗位管理不善,經協調仍沒有改進的,學工部有權撤銷此崗位。

(3)崗位設立後對全校公布,並公開招聘。

(4)凡是天津大學全日制學生可按照自願的原則,在滿足所聘崗位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向設崗單位提交擔任助管工作的申請。研究生申請必須徵得導師的同意,並在申請上簽署意見方可。

(5)優先錄用學習成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6)設崗單位應與錄用學生簽署崗位協議書,內容包括工作任務與要求、工作量、聘期等,崗位工資標準由學工部制定。每月上崗時間不超過40小時,崗位工資在100元至300元之間。

(7)各學院可根據需要,在自行解決經費的基礎上設立助管崗位。

三、勤工助學崗位的考核

1、助教、助研崗位的考核由設崗單位負責,對不能勝任的學生可以解聘。對於聘期內出現的變更情況,設崗單位應及時上報學工部和財務處備案。

2、校設助管崗位由用人部門和學工部雙重考核,對不能勝任的學生可以解聘。各學院自行解決經費設立的助管崗位的考核由設崗單位負責。

3、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可申請退出勤工助學崗位。

四、勤工助學經費的**及崗位工資的發放

1、助教、助研崗位以及各學院自行設立的助管崗位

(1)崗位工資由聘用單位承擔,一般從工資包乾結餘、科研費或預算外收入中支付。

(2)設崗單位應於每年3月下旬或9月下旬將錄用的勤工助學學生名單(分助教、助研、助管三種)報學工部備案。

助管和助教崗位上報資訊包括學院、姓名、學號、身份證號、建行儲蓄卡號、經費卡號、崗位工資標準等;助研崗位上報資訊包括學院、姓名、學號、身份證號、建行儲蓄卡號、導師姓名、經費卡號、崗位工資標準等。

新增崗位應於每月15日之前報學工部備案。

(3)學工部將各學院情況彙總後,報送財務處核准。核實無誤後,由財務處將崗位工資按月直接發放到學生的建行儲蓄卡內。

(4)經財務處核實,因學院報送資訊有誤造成的崗位工資不能按期發放,需修改後重新上報,崗位工資可以補發。

2、校設助管崗位

(1)崗位工資由學校下撥的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支出。

(2)設崗單位每年3月15日或9月15日之前將本學期錄用的助管學生名單報學工部備案。上報資訊包括學院、姓名、學號、身份證號、建行儲蓄卡號、崗位工資標準等。

(3)學工部將崗位彙總後,報送財務處核准。核實無誤後,由財務處按每月上報崗位工資標準直接發放到學生的建行儲蓄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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