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保險法的

2022-12-08 17:06:05 字數 4406 閱讀 3661

論美國保險法的「合理期待原則」與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益思想

on legitimate expectation of american insurance law and the thought of protecting insurance consumers』 rights

唐金成(廣西大學商學院;廣西南寧 530005)

摘要:本文介紹了美國「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觀念及其原則的產生及發展,「合理期待原則」的基本內容與具體運用,同時分析了「合理期待原則」對美歐保險法界與保險業界產生的巨大震動和革命性影響。「合理期待原則」同樣對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保險市場的規範化運營具有積極的借鑑作用,既有利於保險誠信與公平交易的社會價值觀念之實施,可有效禁止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的優越地位而製造合同締結地位的不平等,也有利於保險人資訊披露義務的實施,進而更好地保護廣大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關鍵詞:美國保險法;合理期待原則;保險消費者;法益思想

美國作為全球超級大國,其保險市場成熟而規範,保險法規健全而完善。特別是其保險法規中,極其重視保險消費者經濟權益的保護,並在全球首創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原則。

一、 「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

據史料記載,「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觀念,最早由英國**官勳爵在2023年提出,他主張「保險單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 [1]。但保守的英國法院始終並未採納其這一建議。

2023年代中葉,「合理期待」學說被再度發現和倡導。不過,這次是由美國的法院來完成的。在美國保險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現於2023年的 「garnet案」中。

對「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之系統闡釋,當然也應歸功於基頓法官。儘管科賓在2023年也提出了合同法中「合理預期」原則的概念,但因缺乏系統的論述和相關的法院判例作支援,在當時並未引起廣泛關注和**。

在「garnet案」之後,基頓法官在總結美國從2023年至2023年40年間無數保險判例的基礎上,於2023年在哈佛大學《法律評論》上發表了題為《在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衝突的權利》一文。在這篇被譽為合理期待原則的 「奠基性**」中,他深刻地指出:「許多保險判例的判決,名義上分別以疑義條款解釋法則、顯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為裁決的理由,但它們實際上體現了一種共同的理念和判斷,這就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導向。

」 [2] 他主張用「合理期待原則」補充法律規定的漏洞,並力求修改相關法律以適應保險業發展之現實。可以說,基頓法官關於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創新發展,不僅是一種保險合同解釋方**的變革,而且作為一種新的保險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經在世界範圍內引領了一種新的優先而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利的法益思潮。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基本內容與運用

自從2023年該奠基性**發表後,「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學說逐漸為美國大多數州各級法院接受採納,並成為法官解釋保單條款的重要原則。自此,美國的保險判例法實踐中便逐步興起了合理期待原則。該學說要求:

法官應從一位合理的外行的被保險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應當是什麼,對保險單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即「根據乙個未經保險或法律等專門訓練的人的理性預期來解釋保險單。如果乙個理性的人預期保單會對某一種損失提供保障,法院就會要求保險人賠付——儘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經清楚地排除了的賠付」。[3] 「法院尊重並重視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險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並不支援這些期待」。

換言之,合理期待學說所考慮的因素並非僅僅在於保險條款不正當性問題本身,保險條款的不公平或不正當只是問題的「表象」,其「實質」在於被保險人並不享有實質的合同自由。因為被保險人多數不具有相關保險的專門知識,在保險資訊分布上屬於弱者,不能做出符合自己意願的自由選擇。因此,合理期待原則將其規制的著眼點前置於保單條款擬訂和締約環節,督促保險人須持誠信與公平交易觀念來設計保險條款,主動履行保單條款的提示與醒示義務,使投保人在充分獲取相關保險資訊與完全理解保單條款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做出真實的締約意思表示。

據拉德夫教授(mark c. rahdert)歸納,截止2023年代末,美國法院在判決中主要將「合理預期」原則運用於以下四個方面[4]:

(1)法院運用最多的是用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解釋和確定有歧義的保單條款的確切含義,事實上這一層面上功能與傳統的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解釋規則有所雷同。

(2)當法院遇到一些保險條款明顯對被保險人不公平,或在衡平法上被稱為「非良心性(unconscionable)條款」時,由於此類條款或是有違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許諾,或是與被保險人在此類保單下的應有基本利益不是非常符合的,此時法院也會頻繁運用合理預期原則來調整該類保單條款,以達到相對的公平合理。

(3)當法院認為保單中的有些條款即使是敘述明白無誤,但由於其實質性地違背了該類保單的宗旨和目的,則法院會引用合理預期原則排除此類條款的適用,但這樣的判例不是很多。

(4)當保單中某些排除條款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共政策,法院為保護公共良俗,也會偶爾運用合理預期原則而使此類保單條款無效,但這樣的場合幾近於零。

三、「合理期待原則」的革命性影響

自合理期待學說被司法部門普遍採用後,盡量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觀念,便通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來加以貫徹並推展開來的。這一規則突破和超越了傳統保險合同的解釋規則及其體系,乃至背離了傳統合同法的基本思想與法理,對美國保險法的變革產生了革命性的影響。它最終作為一項新興的重要原則,在美國保險合同審判實務中確立了下來,並對英國保險法界產生了巨大的震動。

此後,美國保險行業掀起了一場「悄悄的自我革命」。[5]各保險公司紛紛順應潮流,通過改良其保險產品、重新設計保單內容、盡量以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語言擬訂條款,並在締約過程中主動向被保險人披露充分而具體的相關保險資訊,幫助被保險人有計畫地選擇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盡量避免和減少因資訊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消費者盲目購買並不適合自己的保險險種。這樣,「從被保險人角度而言,他或她會更加有效地利用保險所具有的危險分散功能,將本應由其承受的危險轉嫁給保險人承擔;進而言之,無數投保個人有效地應用保險轉嫁危險的機制,其積累的整體效應提公升了整個社會有效率地分散危險的能力,即實現了保險消費的公平,也促進保險行業的效率」。

[6]如此一來,不僅增強了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的信心,也對保險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近年來,在英國合同法學術界迅速興起的同時,也更關注和認同合理期待原則,並在不斷地對該原則進行**、完善和系統化。合理期待原則也受到了英國立法機構的重視和認可,一些英國法院也有開始採行之傾向。因為英國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的「缺位」,使得英國急需具有相似功能的原則來應對合同法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

[7]同時,英國合同法學界也不甘心追隨美國,而試圖發展自己的合同效力正當化新理論。

四、「合理期待原則」對我國保險立法的借鑑

綜上所述,美國法院通過「合理期待原則」所倡導和引領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益思想,對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也有一定參考應用價值,對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保險市場的規範化運營大有借鑑作用。

1. 有利於保險誠信與公平交易的社會價值觀念之實施

合理期待原則要求保險公司以一種誠實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對公眾經營業務,因為這些公眾沒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熟悉保險業務的技術細節。當保險消費者變得更有知識的時候,仍然需要誠實的保險人為其顧客簽訂滿足要求和選擇其合適的保險產品。另外,仍然需要有知識的承保人來保護公司和顧客雙方的利益,一旦意外損失發生,還需要有同情心和有專業知識的理賠人員來服務。

2. 可有效禁止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的優越地位

為了規制保險人不得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是合理期待規則乙個正當化的理由。它將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前到保單條款擬訂環節,要求保險人在設計保單條款時,應充分考慮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來減少或排除其基本義務,或者從合同中派生出來的普通法上的義務;否則,被保險人將訴求合理期待規則,尋求對那些令其意想不到的條款提供救濟。

3. 有利於保險人資訊披露義務的實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通過法院賦予被保險人合理的預期以法律效果,促使保險人在締約過程中積極主動為被保險人披露和揭示豐富而真實的保險資訊,以便被保險人在基於充分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的基礎上,去有計畫地理性安排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組合,並盡量避免和減少因資訊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盲目購買並不適合自己的保險險種,從而體現了優先保護保險交易中弱勢群體權益的新興法益思潮。

主要參考文獻:

[1] 阿狄亞,《合同法導論》,程正康等譯,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3-14頁.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3] [英]μa克拉克,《保險合同法》,何美歡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第355頁.

[4] [美]肯尼思布萊克,《人壽與健康保險》,孫祁祥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5]王軍,《美國合同法判例選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25-26頁.

[6]樊啟榮,《美國保險法上「合理期待原則」評析》,《法商研究》2004(3),117頁.

[7] 秦韜,《英美合同法領域的合理預期原則研究》,國際**法律,2007(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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