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教案 第三章財產保險合同,第三節工程保險合同

2022-11-19 09:18:05 字數 4179 閱讀 9066

第三節工程保險合同

一、工程保險的定義、性質與特點

(一)工程保險的定義

工程: 建築與安裝專案

工程保險:是對於進行中的工程專案及各種執行中的機器裝置本身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提供的保險服務。

範圍:不僅包括工程專案本身的物質財產的損失,還包括由於執行過程的工程專案對於第三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工程保險產生的背景

(1) 現代工藝的發展,建築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日新月異,承包人面臨的問題(風險)比以前更多、更加複雜。

(2) 工地空曠,天災難防,施工人員素質不同,效率各異,地質鑽探費用高,地質情況無法查明,意外事故隨時可能發生。

(3)承包人競投工程時,為了奪標,防範意外的預算資金減少或取消,一旦發生事故,將陷於困境。

(4)承包人需一種保障,而業主、投資人也希望這種保障能使承包人順利履行工程合同

(5)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經濟復甦,建築業發展,工程保險業務隨之發展。

二、工程保險的性質與特點

工程險從傳統的火災險發展而來,但其風險高於其他險種, 其性質特殊:

1. 風險的特殊性

2. 承保技術的複雜性

3. 保障的綜合性

4. 保險金額的變動性

5. 保險期限與工程施工期的一致性

6. 被保險人具有廣泛性

三、國內工程保險的主要險種

1.建築工程一切險

簡稱建工險,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築期間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費用負擔,以及被保險人應依法承擔的對第三者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安裝工程一切險

簡稱安工險,承保新建、擴建或改造的工礦企業的機械裝置或鋼結構建築物在安裝期內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費用負擔,以及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3.機器損壞保險

專門承保各類機械裝置,無論機器裝置的新舊程度均以重置價值投保和賠償。主要是戰爭或人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機械裝置的損失。。

物質損失部分除外責任(了解):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 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 或施工用機具、 裝置、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檔案、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 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 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 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責任部分除外責任(了解):

(1)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3) 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

(七) 保險金額

1、物質損失部分

(1)建築工程—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裝置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輸費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裝置的費用;

(2)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裝置—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裝置所需的費用;

(3)其他保險專案—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凡被列為保險標的的,其保險價值/賠償限額分項準確說明並且應計入總保額或分項列明。

1) 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以重置價值投保。

2) 施工機具。以重置價值投保(每個保單年度調整),以清單分別列出每台機保額。

2、特種風險部分:

特殊風險: **、海嘯、洪水、風暴和暴雨

具有獨立的免賠額和賠償限額

3、第三者責任部分:以賠償限額承保。

1)可設每次事故限額。保險期限內次數無限。

2)可設每次事故限額,但保險期限內有累計賠償限額。

3)以上兩者兼而有之。

(八) 保險費率

工程性質和造價危險程度

地理環境工期長短和施工季節

巨災的可能性資信和管理水平

免賠額和特種風險的賠償限額賠付記錄

國際再保險市場**

(九) 保險期限

特點:可向前追溯至製造期和運輸期向後延伸至試車期和保證期

(十) 風險評估與控制

風險評估是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

評估的方法:

1. 要求投保人按工程風險問詢表所列專案提供承保資料;

2. 在投保人提供的資料基礎上進行實地風險查驗

(十一) 建工險的賠償處理

1、賠償方式

建工險的賠償方式有三種:

(1) 支付賠款

(2) 修復

(3) 重置

保險賠償方式的選擇權在保險人,而不是被保險人

2、賠償標準

(1)部分損失的賠償標準

保險人支付修理費將保險財產修復到受損前的狀態,如果修復中有殘值存在,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的賠償標準

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扣除殘值後進行賠償,對推定全損,保險人有權不接受委付

(3)施救費用

3、保險金額與賠償限額的減少與恢復

(1) 保險人對物質損失的部分損失和對第三者責任的損失進行賠償後,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就相應減少了。

(2)對於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險金額的,按約定費率追加保險費後恢復保險金額。

(3)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算,而不是從「恢復之日」起算。

4、第三者責任的賠償處理

(1)建工險的第三者指除保險人和所有被保險人以外的單位及人員,不包括被保險人和其他承包人所僱傭的在現場從事施工的人員

(2)保險人在賠償處理上擁有絕對的控制權,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擅自作出任何決定。

(3)如果損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人可代位追償。

5、免賠額的扣除

(十二)與工程保險相關配套的其他險種(了解)

施工機具保險雇主責任險

貨物運輸險設計師責任保險

預期利潤損失保險現金保險

雇員忠誠保險

第四節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一、運輸工具保險合同概述

(一)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及其特徵

含義:以運輸工具本身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承保風險:運輸工具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運輸工具保險的種類:飛機保險船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

(二)運輸工具保險的特徵

(1)承保的風險具有多樣性;

(2)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複雜性;

(3)保險標的的範圍具有廣泛性。

二、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物件及其險種

(一)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物件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機動車輛的第三者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標的的車輛必須具備的條件:

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號牌的機動車。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標的是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險種機動車輛保險的主要特點:

1. 屬於不定值保險;

2. 賠償方式主要是修復;

3. 賠償中採用絕對免賠方式;

4. 承保時採用無賠款優待方式;

5. 第三者責任採用強制保險的方式;

6. 代位追償和委付的原則同樣適用;

7. 損失賠償的特殊性

(二)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分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企業單位、公民個人、外國駐華機構

(三)參加保險的機動車輛必須具備的條件

1. 領有車輛牌照。

2. 領有行車執照(機動車行駛證)。

3. 具有年檢合格證。

財產保險作業第三章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財產保險合同 一 名詞解釋 財產保險合同 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關於財產保險關係的建立 變更 終止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經濟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主體 在財產保險合同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財產保險合同客體 財產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無效保險合同 違反法律 法規所...

3第三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 一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 保險人和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 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 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二 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 以保險合同標的分 二 以保險合同的保障性質分 重複保險投保人負有通知義務。重複保險的各保險賠償保險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

第三章 保險合同練習題

一 單選題 1 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是 a 保險金額b 保險合同c 保險期限d 保險價值 2 有利於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的爭議處理方式是 a 協商b 和解c 訴訟d 仲裁 3 合同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