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探放水綜合管理制度

2022-12-05 08:45:03 字數 3898 閱讀 7618

編制單位:採礦部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各相關部門職責

第三章探放水資料收集、分析、審核制度

第四章探掘公示、**、驗收及審批制度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綜合管理制度

第六章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探放水考核獎勵制度

第八章探放水安全確認作業優先制度

第九章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第一章前言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見》(安監總管一〔2010〕75號)和省安全監管局有關要求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程、標準的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管理、技術管理和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做好礦山防治水工作,防範重特大水害事故發生,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各相關部門職責

1、技術部地測科負責依據生產採掘銜接計畫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收集各隊打鑽資料,並根據資料分析得出結論,為做好水文地質預報奠定基礎;監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實施;必要時探放水技術人員需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

2、技術部地測科負責「有掘必探」工作的組織落實。

3、生產部排程室負責「有掘必探」工作的整體協調工作。

4、機電、**部門負責配備鑽機及相關配件。

5、技術部通風區負責提供「掘抽」工程的相關資料及高瓦斯區域實行「有掘必探」工作的有關瓦斯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全監查部負責對"有掘必探"工作的監督檢查。

7、探放水隊按照本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的探放水設計方案和措施要求進行具體鑽探工作,並做好施工記錄,若鑽探工作不達要求時及時向地測科匯報,以便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章探放水資料收集、分析、審核制度

一、探放水資料收集

1、探放水隊資料管理:

(1)探放水隊每次打完鑽後由驗收人員驗收,並及時填寫打鑽記錄表,將打鑽記錄表每旬送交地測科,同時隊組要影印乙份留底。

2、地測科資料管理

(1)地測科對探放水隊組送交的打鑽記錄要進行統一管理,建立打鑽台帳並由專人負責整理、記錄、管理。

(2)地測科對打鑽記錄要進行認真分析排查,如發現不合格鑽孔要及時通知探放水隊補打、重打鑽孔,重新提供新的打鑽引數,必要時要進行跟班指導,進一步的控制巷道前方的地質情況。

二、探放水資料分析制度

1、探放水隊各班、組長和驗收員要對探水、放水全過程進行記錄。對探水、放水過程中的鑽孔情況、湧水徵兆、湧水量、巷道變化等情況及時與排程室、地測科匯報。

2、探放水隊技術員對每班探放水情況、打鑽記錄表進行核對,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

3、對發現的鑽孔個數、方向、角度、深度等不符合工作面探放水設計要求的鑽孔要查清原因,並及時進行補鑽、加深,做好記錄。

4、地測科相關人員必須下井現場了解探放水情況,對探水、放水過程中存在的情況和問題,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專門措施或提出技改計畫,加強管理。

5、地測科每週、每月對井下探放水鑽孔進行抽查、驗收,月底進行彙總,對探放水鑽孔驗收情況納入月底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考核。

6、地測科定期對探放水資料進行分析、彙總、歸檔。工程完畢後對工作面防治水、探放水進行工作總結。

三、探放水資料審核制度

1、各採掘工作面探放水工程設計由地測科提出並組織編制,經地測科科長審核簽字,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簽字後,由探放水隊組織施工,按工作面探放水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

2、探放水隊驗收員對每班打鑽記錄表進行審核,經當班、組長和驗收員簽字後,每旬向地測科報送一次。

3、地測科探放水管理人員對打鑽記錄表和探放水管理臺帳進行審查,並定期進行整理歸檔。

4、探放水隊在施工**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地測科匯報,地測科組織制定整改措施,由地測科科長審核簽字,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簽字後,由探放水隊組織施工。

第四章探掘公示、**、驗收及審批制度

1、探放水隊要根據各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的探放水規定和措施進行探放水工作,並在井下探放水牌上填寫清楚鑽孔的特徵。

2、當班驗收員要驗收本工作面的探放水和掘進情況,並在公示牌上填寫清楚當班的探水、掘進情況,並簽字。

3、當班的帶班長、安全員、瓦斯檢查員要對公示牌填寫的內容進行核查,並在公示牌上簽字。

4、礦領導根據上報探掘進度情況,審批並向探放水隊下達探掘任務。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1、堅持「**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

2、井下除地質構造己控制巷道以外的所有掘進巷道在掘進前都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

3、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岩層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立即向礦井排程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4、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鑽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有害氣體湧出的,應當設有安全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

如果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排程室,及時處理。

5、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排程室。

6、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

7、在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裝置;

(3)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

(4)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5)在預計水壓大於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

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6)鑽孔內水壓大於1.5 mpa時,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井下各採掘工作面必須配備與探放水工作量相適應的探放水裝置。

9、探放水工作要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對發現的新問題重新制定措施,並經審批人員重新審核,方可執行。

10、凡在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岩(礦)柱,各類防水岩柱(礦)必須經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

11、各掘進隊組要成立探放水管理小組,制定管理制度,明確小組成員的職責。

12、探放水前,所有參加人員必須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災路線。一旦發現異常,迅速按避災路線撤出。

13、探水裝置在進行探放水時,必須進行檢修,以確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裝置必須準備齊全。

14、安全員及當班班長在開始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檢查該處的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進行作業。並在探放水時隨時進行檢查。

15、探放水時,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脅的人員必須撤出。

16、井下探放水設計由地測機構編制。內容要包括探放水區域的水文地質情況;探放水巷道的開掘方向、施工順序和支護形式;充水區域的積水量、積水範圍、水壓;確定積水線、放水線、警戒線;探放水鑽孔組數、方向、深度、角度和施工技術要求及採用的超前距與幫距;探(放)水鑽孔設計的平面圖、水平(豎直)剖面圖;受水害威脅區域的避災路線、聯絡**的確定;通風措施和氣體檢查制度,要制定在探水過程中有害氣體湧出的防治措施;防排水設施的設計以及水倉、水幫浦、管路和水溝等排水系統及能力的具體安排等;積水區域最低標高、探放水處所處的標高段;水情及避災聯絡匯報制度和災害處理措施。

17、老空、斷層、陷落柱等應嚴格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中的要求進行鑽孔布置。

18、放水隊必須組織全隊所有人員學習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熟悉我礦現有各種探水鑽機的效能、結構並能熟練操作。

第六章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凡違反公司《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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