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管理制度

2021-06-25 11:22:13 字數 4840 閱讀 8360

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二0

一一年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陽城西河煤業****

目錄1、生產安全聯絡制度

2、地測防治水事故分析制度

3、水情水害預報制度

5、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6、探放水工程設計審批制度

7、採掘工作「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8、煤礦測量工作制度

9、測量儀器使用、維護和保管制度

10、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制度

11、地測科定期會議制度

12、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13、地測儀器報廢制度

14、裝置、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

15、資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6、掘進巷道地測工作通知制度

生產安全聯絡制度

1、每月5日前,各部門要好採掘工程平面圖,地質及水文地質交換圖,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後,報礦各有領導、科室和地測科乙份。

2、每月5日前,要逐頭逐面作好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重點預報要附專門圖紙),井巷貫通預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報送礦有關領導各乙份。

3、井下地質及水文地質鑽探,每月25日前地測科應向礦長提出計畫,要有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施工前三天傳送到礦有關領導、區隊和施工單位。

4、根據《地質規程》和《礦地測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礦上及有關單位所需地質測量資料和「三書」,必須事先按規定時間要求向地測科提交經總工程師批准的委託書。零星地測資料,可事先和地測科聯絡共同商定提交時間。

回採工作面所需要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採掘後五天內提交。掘進各類巷道(包括開拓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乙個朋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5、巷道開口前三天,生產、設計部門必須向地測科提交開口卡片,並經審查與設計圖紙相符後,方可給開口位置;停掘或復工也應提前兩天通知地測部門,以便下達停掘通知單。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三天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紙及文字說明,並在礦總工程師主持下,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7、巷道的大小貫通工程,在巷道兩頭相距:巖巷15-20m,煤巖巷20-30m,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寫貫通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排程室、安全科、通風區隊。

8、巷道進尺、收尺、回採工作面進度等應由施工等有關部門配合地測部門進行,並以測量的資料為準。巷道施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設計時,應由設計部門填寫變更巷道設計通知書,測量人員方可執行。測量人員有權拒絕任何人無設計在井下任意指定開口位置和變更設計。

9、工作面實際採高、浮煤、煤柱尺寸等應以測量的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規定的,鄰里管理人員慶及時填寫丟煤通知單,通知回採單位,並向礦總工程師匯報,鄰里管理人員對資源**有監督權。

10、對回採工作面的各種停採線的實地標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更改。

11、以上十條中所有地測部門下達的通知單、通知書、通知卡或傳送的圖紙資料,接受單位和個人均應簽收,地測部門留底儲存,以便查閱使用。

12、重要地測問題,有權向礦領導及上級業務部門直接反映。

地測防治水事故分析制度

為防止礦井水害對我礦的威脅,從組織上、技術上充分做好地測防治水,建立地測防治水管理機制,共同做好防治水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布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1、因地質預報不及時,資料不準確,測量精度不高等地測影響而導致發生礦井水害或工程質量事故,以及防治水工作失誤造成的事故都屬於地測防治水事故。

2、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成立事故分析小組,由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科、安監科、地測科等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組成。

3、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有關細則、規定,對違反規程及條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執法機關處理。

4、調查人應本著遵循科學、實事求是、真實記錄事情經過,組織進行分析。

5、因對礦井生產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了解不夠,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不及時,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6、對可能發生的地點,未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造成水害事故的,視情況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處罰。

7、未及時編制防治水預報通知及其它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的50%。

8、對管轄內所提資料的可靠性及原因處理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負責。

9、事故有關當事人必須配合事故情況調查,不得藉口推辭,必須如實反映事故情況。

10、事故分析工作必須在7天內結束,並寫出書面報告,制定出具體的防範措施,報礦長審批。

11、事故分析的所有資料要歸檔保管存放、備查。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

水情水害預報制度

一、地測聯是礦井防治水主管科室,必須按照有關規程規定有計畫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時事故提供詳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並提出**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

二、地測科應根據本單位年、季、月採掘生產計畫,分析**各採掘工作面及周圍受水害威脅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下發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質預報,年報應於2月10日前簽發;季報應於每季度第乙個月10日前簽發;月報應於每月5日前提出報,在採掘施工過程中,當井下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出現突(湧)水徵兆、接近可疑海淀區和可疑老空區時,地測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臨時水文地質預報,提出處理措施,並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

三、滴水穿石**預報月報表,每月5日以前由礦地測科作出,礦總工程師審查後,由礦地測科報送礦長、副礦長、礦總工程師,各科科長,收到人簽收。

四、水害**預報必須既有文字,又有圖紙的正規水文地質預報。

五、預報內容應包括地點、範圍、對生產的影響應採取的措施等,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無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

六、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並按年裝訂成冊,滴水穿石預防,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七、若當月生產計畫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

八、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會出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透水事故現象。

九、必要時,應做出臨時性預報,並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重要水害預報,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後,上報礦主管領導,收到人簽收。

1、探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井下巷道的情況,同時必須熟悉避災路線,避災路線必須暢通無阻。

2、進入鑽探現場必須先檢查工作面的頂板以及兩幫的支護是否完好,沒有完好的必須立即完善後,方可工作。確認無隱患,護幫柱支設後,先確定探孔的位置、方位、角度,然後根據方位、角度來安裝探機,安裝探機時必須墊平、放穩,打好頂柱,以防跑偏,最後,檢查沒有問題後,方可工作。

3、在鑽探過程中,探水人員必須站在鑽機側面,不准與鑽機站在同一條直線上。

4、在鑽探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機,由技術員負責指導,能解決好的現場解決,解決不了的逐級上報。

5、如鑽到老空區時,立即停止,由當班瓦斯員檢查鑽空內的瓦斯濃度,後撤出鑽桿,匯報

6、沒有異常情況的,每個鑽孔不得少於200公尺,探水工必須公布探水結果,並負責上報,在公布的結果中必須寫清允許掘進公尺數,掘進隊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因此造成事故,要追究其主要責任。

7、鑽探結束後,由質量驗收員現場驗收鑽探的深度、角度,決不允許弄虛作假,否則追究主要責任。

8、鑽探安全員必須對工作面支護、頂幫、鑽機、架設全面檢查,確認一切符合規定後,方可通知鑽探工開鑽。

9、瓦斯員必須對鑽探工作面的風機開啟、風筒管理、瓦斯檢查等工作負責,並按規定不少於2次的瓦斯檢查,停電停風負責撤出人員,恢復通風按恢復通風預案執行。

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有效防止礦井水害危及井上、下作業人員,根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地測防治水專業考核評分辦法》第八條規定,特制定防治水隱患掎治理制度:

1、每月下旬必須完成對礦井防治水隱患排查。

排查地點:全礦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點及排水裝置、排水管路、水倉、水溝等。

排查內容:影響生產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實施過程、探放水結果、排水裝置及排水管路完好狀況、水倉容積及水溝暢通狀況等。

2、每月下旬組織的防治水隱患排查和質量標準化合併進行,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荏監規發工安排排查專案和重點環節,每個地點安排一名負責人,針對重點總理進行排查。

4、防治水隱患排查時,需要按照地測部門制定的檢查內容和標準逐項檢查,檢查完後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負責進行歸類彙總,並提出處理意見,經總工程師批覆後,以書面形式下發有關區隊進行限期整改,領導小組安排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防治水隱患排查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由於檢查不認真出現影響防治水安全工作,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地測防治水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隱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內容資料管理,對整個過程要建立完整的記錄,要求內容齊全、規範(包括檢查人員簽字、人員分工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情況、複查情況等做詳細記錄)。

7、各區隊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尤其是綜採隊要嚴格按照專項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施完好。

8、生產技術科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9、相關科(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重點防治水區域防治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部門負責人1000元處罰,相關責任人1500元處罰。

10、小組成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季度防治水工作開展有效,無水害事故發生,給予領導小組成員適當獎勵。

探放水工程設計審批制度

一、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點;

3、探放水地點的水文地質概況;

4、探放水各鑽孔的技術引數和要求;

5、附圖等。

二、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經過以下程式審批後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設計由地測科編制,地測科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

2、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由礦委會審批,並報助工煤運公司管理部門備案。

3、探放水工程設計,未經過合理的審批程式,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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