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亡賠償閆銀福因交通事故工亡案例簡析

2022-12-02 19:06:05 字數 2915 閱讀 5585

閆銀福工亡案例**

案情回顧:2023年7月29日上午8時許,五原縣環衛局垃圾清運工閆銀福和清運車司機劉來喜駕駛垃圾擺臂車,到五原縣論隆興昌鎮團結路(力華園南牆)垃圾點做業時,準備吊裝垃圾箱的過程中,由於劉來喜違章操作,將閆銀福擠入垃圾箱體與清運車之間,導致其嚴重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案件進展情況。

1、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結果:工亡{巴人社工認(2011)5-14號}

2、交管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和事故處理意見:

【1】五原縣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劉來喜的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了直接作用,認定劉來喜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閆銀福不承擔事故責任。

【2】五原縣交警隊的事故處理意見: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並由劉來喜全部承擔。①喪葬費17754元、②死亡補償金353960元、③醫療費25634元、④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447348元。

3、肇事車輛所有者(五原縣環衛局)從保險公司獲得的相關賠償:

【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賠款¥100000.00元

【2】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0000.00元

二項合計:¥220000.00元

4、閆銀福家屬目前實際已經獲得的賠償金專案和金額:

喪葬費、死亡補償金、醫療費三項共計:¥220000.00元,已由機動車保險受益人(環衛局)向閆銀福家屬賠付完畢。

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關於處理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的歷史發展過程和有關規定及現狀。

由於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工傷事故賠償,即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兩種責任競合時受害人如何獲得賠償。因為這類工傷的情節千差萬別,很難做統一的賠償規定,所以到目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未作規定,相關規定主要見於一些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之中。

2023年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由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應該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賠償,賠償金額與本辦法相比不足的,而後再由勞動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足差額部分。這就是業內所講的「補差法」。

2023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宣告了2023年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廢止,但是直到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如何獲得賠償卻也沒有作出規定。

期間,2023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重新確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職工工傷賠償採取的是混合模式。

這就是業內所講的「兼得法」。

但是,2023年7月1日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採納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特別法效力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法律文字優於司法解釋」的法學理論,可以推理出:既然新《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採納的,就是被其否定的。

綜上所述:到目前為止,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賠償問題在全國仍然處於討論和**的層次。面對此類事故,各地都是根據自己對過往或者現行的有關法律條文、規定、意見或者試行辦法的自我理解進行賠償工作。

因此,我個人認為,面對同一相關案例,無論採取以上倆種賠償辦法的哪一種賠償方案,我們都可以說它正確,也都可以說它不正確。

三、對於本案的思索和意見。

1、 如果我們僅僅從本案的表面現象看,它確實就是一起簡單的由於交通事故引發的工亡案件。而且,我們有交管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和《事故處理意見書》這倆份重要的法律文書。憑此,無論我們用「補差法」賠償還是用「兼得法」賠償,都能找到足夠的法律依據和國內的相似案例來佐證。

那樣處理的話似乎很簡單而且也沒有任何毛病。

但是,本案中的所謂肇事司機甲和工亡職工閆銀福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生產勞動的實際參與者,甲和閆銀福是一起勞動並且需要密切配合的工友。肇事車輛本來就是生產用的必備機器,司機甲其實相當於工廠內操作機器的機手。這樣的話問題就出來了:

假設某工廠的機器操作人員,也就是「機手」,我們叫他甲,因為違章操作導致與其一起生產勞動並密切合作的工友乙受傷或者死亡,難道甲要為此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嗎?我估計最多也就是調離工作崗位或者懲戒教育而已。當然,如果甲是蓄意謀害乙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上面的模擬成立,那麼本案就不能簡單地算在「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範疇裡面了。這樣的話,我們社保部門按照職工工亡賠付標準完全賠付就可以了。

可是,交管部門的相關文書已經生效,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否定它嗎?有權否認本案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這一事實嗎?而一旦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為基礎做本案的賠償工作,究竟該如何理賠,那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了。

上面已經說了,怎麼賠都可以找到依據和案例。

2、本案沒有「第三人」。既然沒有「第三人」,我們就無法依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的有關規定賠償。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賠償,無論前面提到的「補差法」還是「兼得法」一般都涉及到乙個「第三人」賠償的問題,這裡的「第三人」其實就是交通事故中除工傷職工以外的另一方。《社會保險法》裡面定義的「第三人」一般是指工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以外的人。然而本案中的司機甲和閆銀福都是環衛局的而且是一起勞動並需密切合作的職工。

司機甲在本案中的應盡義務從屬於環衛局,因此甲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義務,而環衛局已經為其所有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環衛局對閆銀福的相關工亡賠償義務應由社保局的工傷保險**承擔。那麼,社保局當然只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全額賠付相關費用。

3、《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適用於「有機動車參與的特定作業場所」,值得商榷。答案若是否定的,那麼本案中交管部門的參與就是多餘的,由此產生的法律文書也就成了廢紙,同時也為我們的賠償工作掃清了障礙、除卻了不少麻煩。

4、鑑於本案涉案人員之間的隸屬關係以及前面所述分析內容的特殊性、複雜性等等,我們是否可以不考慮「交通事故」這一因素,然後完全按照一般工亡案件賠付?

以上是關於此案的一些粗淺認識和意見,希望和領導及同志們一起**,旨在能夠提高本案的賠付質量,能夠使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工作更上一層樓。謝謝!

2023年10月26日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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