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2-12-02 15:51:02 字數 5100 閱讀 5746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銀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並明確專人管理。

第三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2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總行、各支行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過程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設立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五條管理部應在上級組織領導下做好總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負責人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總行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實施對本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管理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員工防火安全職責:

(一)學習消防知識,遵守消防法規,愛好消防裝置和器材,積極參加本行組織的消防活動和培訓;

(二)懂的本崗位的火災危害性,掌握本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領,會熟練使用消防裝置和器材,能夠撲滅初**災;

(三)牢記火警「119」**,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門報警並積極參與火災撲救等工作;

(四)勇於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違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在本行安全保衛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主管部門指導下,圍繞以安全管理為中心,經常開展對周圍員工預防火災事故的宣傳教育,傳授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覺性;

(二)經常對本部門、支行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加強危險物品管理,注意發現火災隱患,確保本部門、支行安全;

(三)熟悉掌握消防裝置和器材的效能及操作方法;

(四)一旦發生火災,消防安全員要迅速組織人員安全撲救,及時報警和保護火災現場。

第3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明確機房、營業廳、監控室、檔案室等區域為我行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範進行建設並嚴格執行進出登記制度,禁止吸菸,禁止明火。

第九條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確定消防工作專人管理,並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設由員工食堂的營業網點,應明確具體管理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員工食堂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落實執行有關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檢查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情況;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並向綜合管理部報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還應負責疏導就餐期間食堂出入口的就餐**。

(二)員工食堂為禁菸區域,禁止吸菸。

(三)食堂內不得拉臨時電氣線路,如確需增加照明設施和大功率的廚房設施等,應事先向綜合管理部申報,經有關人員核准後,方可按規定安裝使用。

(四)食堂在擺放餐桌時,應留出足夠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廳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堵塞。

(五)食堂內的明火部位,要明確分工負責,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滅。

(六)廚房你燃氣管道中的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以防洩露。如發現洩露時,首先應關閉閥門,及時開窗通風,並嚴禁明火或啟動電源開關。

(七)要加強對煤氣灶、消毒櫃、開水爐、蒸飯鍋等食堂裝置的管理和檢查,保證氣表和減壓閥等靈敏可用,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防止發生燃燒、**事故。

(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廚房電氣裝置不得超負荷執行,並應採取良好的防塵、防潮措施。

(九)每天廚房工作結束後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後方能離開操作間。

(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應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鏽蝕影響使用。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設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或專案,應嚴格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規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專案須經過有關消防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三條愛護消防設施,辦公區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挪動和挪用。

第十四條公共區域嚴禁吸菸,吸菸應到指定位置,吸菸後應確保菸頭熄滅後在扔掉,不得用紙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菸灰缸;嚴禁將菸頭直接丟進垃圾筒內;嚴禁向地毯上彈菸灰。清掃衛生時,菸灰缸內應注水後再倒掉清理。

第十五條辦公區的電源插座、接線板四周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雜物或紙屑,不准私拉電線或私自接線,增設電器裝置需報經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專業人員負責安裝。

第十六條辦公區不准使用電熱杯、電爐子、煤油爐、酒精爐等用電量及容易引**災的器具。對不聽勸阻的,違章使用器具予以沒收。

第十七條計算機、印表機、影印件等辦公裝置使用完成下班後應及時切斷電源,不能關機的裝置應在明細位置註明,手機充電器等裝置用後應及時拔掉電源插頭。

第十八條嚴禁將易燃、易爆、易腐蝕和有毒物品帶入辦公區域內。

第十九條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滅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第4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條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組織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依據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消防值班情況和設施執行、記錄情況;

(9)防火巡查情況;

(10)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1)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記錄檔案資料,記錄配置型別、數量、放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5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發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須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2)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3)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4)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5)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6)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對布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檢查人員或消防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經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第二十五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對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消防機構。

第6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對在職員工應當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7章消防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現場處理和緊急疏散;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應當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補救初**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安全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第三十條安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8章消防檔案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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