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2-05-17 01:39:03 字數 1570 閱讀 9842

4.4.1.1.目的

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確保小區內業主/客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小區創造乙個安全舒適有居住環境。

4.4.1.2.適用範圍

適用時代新世代中心管理處所接管的範圍。

4.4.1.3.職責

4.4.1.3.1.保安部巡邏崗負責對整個小區內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的巡查。

4.4.1.3.2.消防中心(消防班)負責對小區內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4.4.1.3.3.消防領班負責消防培訓、制訂演習方案、檢查、整改工作。

4.4.1.3.4.保安主管對上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4.4.1.3.6.管理處主任為小區防火責任人,對小區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4.4.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4.1.

4.1.員工應把預防火災視作自己的日常職責,人人都是義務消防員。

本單位或外單位在管理處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必須事先通知消防中心,在物業管理處辦理動火作業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處應派人監督,待動火完畢後立刻清查現場。對私自動火作業的,一經發現,對施工的除責懲其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外,還要對施工個人及負責人處以罰款;一旦造成事故,除加重處罰外,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4.4.1.

4.2.在重點部位、危險地段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和各樓辦公室裝飾等處)必須經物業公司領導批准方能動火;違者按有關規定罰款。

動火必須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動火後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而引發火災。

4.4.1.4.2.1.動火前"七不":

4.4.1.4.2.1.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4.4.1.4.2.1.2. 周圍的易燃物未清除不動火。

4.4.1.4.2.1.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乾淨、排盡殘有油質的不動火。

4.4.1.4.2.1.4.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4.4.1.4.2.1.6.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4.4.1.4.2.1.6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4.4.1.4.2.2.動火中"四要":

4.4.1.4.2.2.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4.4.1.4.2.2.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4.4.1.4.2.2.3. 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

4.4.1.4.2.2.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4.1.4.2.3.動火後的"一清":

4.4.1.4.2.3.1. 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後才離開現場。

4.4.1.4.3.配電房及重要機房內不准堆放可燃品,不准吸菸,消防裝置旁邊不准堆放任何雜物。

4.4.1.4.4.各走道、樓梯口等部位經常保持暢通,疏散標誌和安全指示燈要保證完好,禁止客戶在走道、樓梯、垃圾桶旁焚香、燒紙。

4.4.1.4.6.小區所有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

4.4.1.4.6.嚴格維護消防裝置,按公司規定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保證裝置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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