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何罪本案放火行為應

2022-11-30 06:18:06 字數 2202 閱讀 2184

本案放火行為應定何罪?

案情:2023年6月,犯罪嫌疑人黃某為爭奪**,與被害人產生過節,為洩私憤,將被害人趕走,其於某日深夜竄至對方承包的造紙廠內,用打火機點燃廠內的草紙,致使他人的廠房、造紙裝置、原料及成品紙及生活用品等財產被燒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餘元。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以黃某的行為涉嫌放火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在研究該案的性質時,出現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認定為放火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放火的手段,致使公私財物受到損失,其行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認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是採取放火的手段,直接針對被害人的財物,且造成了被害人的財物損失;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是要通過使被害人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從而將被害人趕走,放火是為達到其目的的手段。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我們都知道。放火罪是屬於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大類的嚴重刑事犯罪,構成此罪的顯著特徵,必須是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乙個行為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物安全。通過對本案的審查,從犯罪主觀上看,黃某的動機是為了使自己能繼續和**保持不正當關係,報復他人,而其目的就是燒毀他人的造紙廠房,將「情敵」攆走;從犯罪客觀上看,黃某雖然實施了放火燒毀紙廠的行為,並也造成了他人1萬餘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但通過勘查現場環境,發現被燒毀的廠房位置偏僻,周圍沒有其他房屋和財產,離廠房最近的房屋也在20公尺外;從客體上看,黃某放火的行為是燒毀了包括廠房、機器裝置和原料、成品紙等物品,但未造成重大損失。通過以上情況的分析,筆者認為儘管黃某的實施了放火燒毀他人財物的行為,但並未威脅到周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和使財物遭受重大損失,並未使公共安全處於危險狀態,故不應當定放火罪。

那麼對於黃某的行為是該認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呢?進一步分析全案我們可以看出,在本案中,黃某是在乙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從而將被害人攆走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實施了乙個放火破壞財物的行為。其犯罪行為侵犯的物件是被害人所有的財物,而且不是一般的財物,是用於製造紙張的廠房、機器裝置和產品,可以說是特殊的財物。

因為他不僅毀壞了被害人的生活用品,而且毀壞了被害人直接用於生產的財物,其結果導致的將是紙廠不能或無法正常生產,被害人將不得不離開。

通過以上的分析,得出的結論是,黃某在將被害人攆走的主觀故意支配下,採取放火的手段,燒毀了被害人的廠房、機器裝置,造成被害人不能正常生產,而結果也是被害人終因廠房、機器裝置被毀而離開了。黃某的這一行為,不僅是毀壞了財物,而更嚴重地是破壞了合法生產經營秩序。所以,筆者認為,黃某的行為更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特徵。

從構成要件上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基本相同,而主要區別之處就在於其侵犯的客體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一般的公私財產權利,而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則是生產經營秩序。因此,筆者認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就形成了一種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的關係,而破壞生產經營罪較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是特殊罪名,根據「特殊優於一般」的適用原則,如果犯罪行為在侵害公私財產權利的同時破壞了生產經營秩序,就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來定罪量刑。

與此同時,本案中還涉及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想象競合問題。想象競合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所謂的想象競合犯即想象的數罪、觀念的競合,是指實施了乙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

對於想象競合犯,司法實踐上規定應當從一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方面,黃某毀壞他人的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為1萬餘元,達到了數額較大標準,應當追究黃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黃某是為攆走被害人,放火毀壞了正在經營之中的機器裝置和產品,破壞了生產經營秩序。故如果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由於損失金額尚未達到數額巨大,情節上未達到嚴重程度,量刑範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如果定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範圍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兩個量刑幅度基本相同,唯一區別的是罰金和管制。我們知道罰金是附加刑,是財產刑。而管制則是主刑,是自由刑。

相對而言,自由刑是比財產刑處罰要重的。

綜合整個案件的情況,筆者認為黃某的行為最終應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而法院的一審判決也支援了這一定性,黃某被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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