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在押人員偽造線索構成何罪發展與協調

2022-12-27 05:33:03 字數 1380 閱讀 6833

公司訴訟理由是什麼?

幫在押人員偽造線索構成何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男,40歲,某看守所民警。

江某某接受因綁架殺人而關押的汪某親屬吃請後,答應對汪某予以關照。汪某在關押期部間,曾檢舉鄧某**殺人的線索,但未查實。一日,江某某收到汪某父母檢舉鄧某逃跑線索後,將其偽造成由汪某檢舉提供。

之後,江某某又在汪某的立功材料以及司法機關核實過程中多次幫助汪某偽造檢舉內容,致使法院認定汪某檢舉鄧某逃跑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從輕判處刑罰。

對於江某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江某某所在單位《被監管人員自首和舉報獎勵辦法》被監管人員家屬、親屬舉報的,作為被監管人員舉報對待。江某某稱自己就是由於對這一條的理解有誤,才將汪某父母親提供的舉報線索寫成是汪某提供的舉報線索。

江某某的行為屬違紀行為,不涉嫌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江某某身為看守所民警,違法將汪某父母親提供的舉報線索寫成是汪某提供的舉報線索,其行為在客觀上幫助犯罪分子汪某減輕了處罰,而不是逃避了處罰,其行為應涉嫌濫用職權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江某某在接受汪某親屬吃請後,將汪某父母提供的舉報線索偽造成汪某提供,致使汪某被從輕判刑罰,江某某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本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案江某某身為看守所民警,負有監管罪犯和深挖犯罪的職責,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要求。

江某某接受汪某父母的吃請後,主觀上具有幫助汪某減輕處罰的故意。江某某辯稱自己是由於對《被監管人員自首和舉報獎勵辦法》的理解有誤,才將汪某父母親提供的舉報線索寫成是汪某提供的舉報線索,但《被監管人員自首和舉報獎勵辦法》是該監管部門私自制訂的辦法,與《刑法》和《刑訴法》規定相違背,該獎勵辦法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江某某客觀上實施了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江某某收到在押人員汪某父母檢舉**殺人犯逃跑線索後,將汪某父母提供的舉報線索偽造成汪某提供,並在司法機關核實過程中,多次幫助汪某偽造檢舉的內容。致使汪某被從輕判處刑罰。其行為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客觀要求。

筆者不同意江某某的行為屬幫助犯罪分子汪某減輕處罰而不是逃避處罰的辯解,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犯罪分子減輕處罰的行為,也屬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另外,認為江某某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也是不對的,因為任何職務犯罪都可能涉及到濫用職權的問題。江某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是一種涉嫌濫用職權行為,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一種特殊的濫用職權行為,根據「特別優於普通」的適用原則,江某某的行為就應當以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論處。

綜上所述,江某某將在押人員汪某父母提供的舉報線索偽造成汪某提供,致使汪某被從輕判處刑罰,江某某的行為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