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設施農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2022-11-28 15:00:03 字數 878 閱讀 3641

甲方: 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乙方: 古藺縣東新鎮漁洞家庭農場

為保證農地農用,確保設施農用地在使用期滿後及時進行土地復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訂立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新建養殖場需要,需使用古藺縣東新鎮漁洞村四組集體土地作為設施農用地,用地總面積0.0848公頃,其中:耕地0公頃。

二、設施農用地使用期限為11年,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向所在鄉鎮人民**重新申請,經核准後,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土地復墾保證金8480.00元,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繳清。

四、乙方不得擅自將設施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規模。

五、在設施農用地期滿後,乙方按照國家復墾技術標準和已審查確定的復墾方案組織復墾,確保復墾後土地的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完善。

六、乙方必須在設施農用地期滿後一年內復墾完畢,並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後,甲方在驗收合格日起5日內將土地復墾保證金退還乙方。

七、若乙方在設施農用地期滿3個月內,未按要求組織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返還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甲方代為組織復墾。

八、因國家建設等需要收回設施農用地使用時,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遷設施農用地上的建(構)築物,並交還土地。

九、經批准使用的設施農用地,乙方必須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轉讓、抵押、交換、買賣、租賃或在該設施農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合同於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負責人或乙方負責人或

授權委託人簽字授權委託人簽字:

(公章公章)

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16日

設施農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甲方 乙方 因建設需要,乙方需使用縣鎮村集體土地畝,用於等設施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土地復墾規定 福建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 等有關法律和檔案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用地年限 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 乙方不得在臨時用地...

設施農用地復耕合同書

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用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鄉鎮 街道 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大力支援發展設施農業,確保三方合法權益,特訂立以下協議 一 使用土地座落 二 使用土地面積公頃,其中耕地公 三 使用土地用途 四 使用土地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五 使用土地承包費 按土地流轉或承包合同規定支付。六 乙方...

土地復墾協議書土地整理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書,共同恪守 一 甲方責任 1 於本協議簽訂之日,派員到現場交清土地紅線圖。2 負責工程規劃設計 土地復墾驗收。3 按照序時進度及時驗收和支付工程款。二 乙方責任 1 按甲方要求進行土地整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