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2021-03-04 05:12:45 字數 689 閱讀 3507

甲方:乙方:因建設需要,乙方需使用縣鎮村集體土地畝,用於等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和檔案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用地年限: 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不得在臨時用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不得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並應將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並堆放在

指定地點,統一集中用於土地復墾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應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土地原貌(耕種條件),復墾的土地必須由甲方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限期整改。

四、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參照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的有

關規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保證金萬元/畝,共計

萬元。土地使用完畢並復墾後,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土地復墾保證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如乙方不履行義務或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不及時,則由甲方負責組織復墾,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須在用地期滿之日30天前報經甲方同意後,

需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六、本協議一經簽訂需共同遵守,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相應損失。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

8設施農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甲方 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乙方 古藺縣東新鎮漁洞家庭農場 為保證農地農用,確保設施農用地在使用期滿後及時進行土地復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的規定,訂立如下協議。一 乙方因新建養殖場需要,需使用古藺縣東新鎮漁洞村四組集體土地作為設施農用地,用地總面積0.084...

設施農用地復耕合同書

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用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鄉鎮 街道 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大力支援發展設施農業,確保三方合法權益,特訂立以下協議 一 使用土地座落 二 使用土地面積公頃,其中耕地公 三 使用土地用途 四 使用土地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五 使用土地承包費 按土地流轉或承包合同規定支付。六 乙方...

設施農用地申請報告

附件 鄉鎮 街道 本人在村畈承包土地畝用於因生產建設需要,使用設施農用地畝,折平方公尺。本人承諾,按照農業生產專案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壞耕作層,不建永久性建築物,對所建造建築物的農業生產設施及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自願與村協商交納復耕履約金,並在土地承包期滿後予以復耕,退還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復耕,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