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庭審指令碼
一、教育目標
浮山中小學地處1號路和2的交界處,車流量大,車速快,學生上學、放學違反交通安全的行為時有發生,為培養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特選此案例。希望通過該案例,達成以下目的:
1.讓學生了解交通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2.讓學生養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好習慣;
3.讓學生以交通法規來約束自己的出行,保障生命安全。
二、案情簡介
2023年3月5日7時10分左右,原告李小華在去學校途中,行至靑龍路附近橫穿馬路時,被被告張大偉無證駕駛的無牌紅色嘉陵100型二輪電單車撞倒,致原告李小華左踝骨骨折。事故發生後,原告在咸寧中心醫院住院**25天,支出醫療費7885元,出院後又遵照醫囑休息15天。該事故經咸安區公安局第二交警大隊處理,認為雙方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原告與被告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確定參演人員
1.審判長
2.審判員
3.書記員
4.原告及法定**人
5.原告委託訴訟**人
6.被告
7.被告委託訴訟**人
四、道具準備
1.法官袍
2.書記員服裝
3.法槌
4.書證
五、模擬審判流程
(一)**前準備
書記員:原告法定**人及訴訟**人、被告及訴訟**人入庭。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當事入及其訴訟**人和旁聽人員必須聽從審判長的指揮。
2、審判人員進入法庭和審判長宣告法院裁判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3、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發言、走動、拍攝。4、現在請參與庭審人員關閉或將手機等通訊裝置調至靜音狀態。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座,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李小華訴張大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當事人均已到庭,可以**。
審判長:現在**。
(二)庭審程式(正式**活動)
審判長:告知雙方當事人權利,(有對對方出庭人員異議的權利以及申請法庭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迴避的權利)現在核實當事人及訴訟**人的身份。
審判長:原告向法庭陳述你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所;
原告:我叫李小華,男,生於2023年5月1日,漢族,現為浮山中小學初二(1)班學生,住浮山辦事處大畈村4組20號。
審判長:原告法定**人向法庭陳述你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所;
原告法定**人:我叫李強,男,生於2023年8月21日,漢族,現在黎明家具廠打工,住浮山辦事處大畈村4組20號,我是李小華的父親。
審判長:原告訴訟**人,請你向本庭說明你的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職務、**許可權情況。
原告訴訟**人:我是原告的訴訟**人,我叫鄭英,是咸安區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可權:一般**。
審判長:被告向法庭陳述你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所;
被告:我叫張大偉,男,出生於2023年12月1日,在咸安區工業園開小型加工廠,家住溫泉辦事處茶花路大地小區。
審判長:被告訴訟**人,請你向本庭說明你的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職務、**許可權情況。
被告訴訟**人:我叫吳斌,咸安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可權:一般**。
審判長: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沒異議。
被告:沒異議
審判長:經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無誤,且雙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各方當事人及訴訟**人可以參加本案的訴訟。
審判長:雙方是否對審判人員提出迴避申請?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不申請。
審判長:(敲擊法槌)現在**。
(三)法庭調查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調查,下面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原告:2023年3月5日7時10分左右,我在去學校途中,行至靑龍路附近橫穿馬路時,被被告張大偉無證駕駛的無牌紅色嘉陵100型二輪電單車撞倒,致左踝骨骨折。事故發生後,在咸寧中心醫院住院**25天,支出醫療費7885元,出院後又遵照醫囑休息15天。
該事故經咸安區公安局第二交警大隊處理,認為雙方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張某賠償醫療費7885元,誤工費1200元,訴訟費及訴訟**費1000元,共計10085元。
審判長:下請被告張大偉發表答辯意見。
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與我負同等責任,所以,原告對自己受傷應承擔50%的責任,我只能承擔原告受傷損失的50%。
(四)法庭質證
審判長:下面進行庭審質證。
審判長:原告舉證,被告質證,首先由原告舉證。
原告訴訟**人:我們出示的第一組證據是: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交警大隊2016第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第二組證據是:咸寧中心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影印件,以證明原告受到的損傷是左踝骨骨折,住院**了25天,出院後醫生囑咐休息半月(提交診斷證明和病歷影印件);第三組證據:咸安區中心醫院的醫療費票據2張,以證明原告住院花費為3885元(提交醫療費票據);第四組證據是原告和原告法定**人夫妻的誤工證明。
原告向學校請了兩個月假,原告法定**人夫妻在原告住院期間沒有去原來打工的廠子做工,損失了1200元(提交誤工證明),原告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書記員起身遞送)
被告訴訟**人:我方對第乙份、第二份、第三份證據沒有異議,也願意負擔這部分的損失,對第四份證據有異議:原告是學生,不應該有誤工損失,原告出院後的休息,不予認可,對於原告父母的誤工情況不予認可。
審判長:被告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交?
被告:我有原告父母打工的廠子開的證明。
審判長:被告現在向法庭舉證。
被告:我提交的證據是黎明家具廠廠長的證明,證明原告母親在原告受傷後只請了一周假,廠子只扣了一周的工資200元,原告的父親沒有請假。(提交證據)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原告法定**人:情況屬實。證明是廠子開的。但我們晚上去醫院看護原告應該有護理費。
審判長:對於原告方提供的證明原告本人住院和休息的證明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證據予以確認,對原告方提供的原告法定**人人的誤工情況和護理情況,本院將結合被告的證據和實際情況予以確認。
審判長:雙方還有無補充?
雙方訴訟**人:沒有。
(五)法庭詢問
審判員:下面法庭圍繞本案需查明的事實進行詢問,要求雙方當事人如實回答。首先由原告介紹一下事情經過。
原告:2023年3月5日7時10分左右,我在去學校途中,行至靑龍路附近橫穿馬路時,被被告張大偉無證駕駛的無牌紅色嘉陵100型二輪電單車撞倒,致左踝骨骨折。事故發生後,在咸寧中心醫院住院**25天,支出醫療費3885元,出院後又遵照醫囑休息15天。
該事故經咸安區公安局第二交警大隊處理,認為雙方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審判長: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屬實?
被告:原告所說的都是事實。
審判長:雙方當事人還有無新的證據出示?
原告:沒有了。
被告:沒有了。
審判長:原告,你除了上學以外還有沒有其他收入?
原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法定**人,原告的傷情是否做了法醫鑑定?
原告法定**人:沒有,我們也不想鑑定了。
(六)法庭辯論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目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原告本人是否產生誤工損失?2、是否需要由原被告雙方按照事故責任分擔原告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對本庭總結的焦點有無異議或補充,如無異議應當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對法庭已經認定的事實雙方不再做更多的重複。
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我認為應該賠償我的誤工損失。至於是否按照事故責任分擔損失,由法院判決。
原告法定**人:我們夫妻的損失法院認定的太低,我們堅持要賠償1200元。我兒子被撞傷,就應該由被告承擔全部損失。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發言。
被告:我不同意全額賠償,原告橫過馬路也有責任,法律規定應該減輕我的賠償責任。我同意法院對於原告損失的認定。
審判長:雙方當事人還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了。
被告:沒有了。
(七)法庭調解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人):同意調解。
審判長:被告是否同意調解?
被告:同意調解。
審判長:現在休庭,庭後調解,10分鐘後復庭。(主持調解)(10分鐘後復庭)
書記員:現在復庭,全體起立,請合議庭成員入庭。(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
審判長:
原告李小華訴被告張大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被告張大偉自願一次性賠償原告李小華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8500元,此款在調解書生效當日一次性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原、被告各自承擔一半。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在閉庭後五日內領取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審判長:現在閉庭。(敲擊法槌)
書記員:請合議庭成員退庭。(合議庭成員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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