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複習題

2022-11-22 23:45:03 字數 3272 閱讀 2009

名詞解釋

審判管轄

答: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同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拘傳答: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這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抗訴答:

指法律授權特定的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對認定有錯的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式提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種訴

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

答: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即有關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訴訟的方式、內容及其效力的各項規定的總稱。

當事人答:

指與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係、對刑事訴訟程序發揮著較大影響作用的訴訟參與人。

審判監督程式

答: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並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式。

第二審程式

答: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乙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簡答題簡答自訴案件的範圍:

答:(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

簡答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

答:本院審判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迴避的內容是什麼?

答:(1)概念: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對該案進行的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2)種類: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指令迴避;

(3)迴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③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⑤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的。

簡答立案管轄

答:立案管轄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這種分工主要依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國家機構體制中所負擔的職能和各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況,解決了部門之間的立案範圍的劃分問題。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有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提起公訴;

(3)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簡答逮捕的條件

答:(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有逮捕必要,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

9、簡答簡易程式的特點

答:(1)簡易程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式;

(2)簡易程式只是用於基層人民法院;

(3)簡易程式只是用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案件;

(4)程式簡化

10、簡易程式審理的特點

人獨任審判

公訴案件檢查人員可以不出庭公訴;

法庭調查、法庭辯護程式簡化;

可以變為一審普遍程式。

11、簡答迴避的法定理由

答:(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的。

12、簡答強制措施.

答: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鬥爭和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暫時限制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和手段。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3、 刑複核程式與審判監督程式的區別

適用的案件範圍不同

提起和報請的主體不同

有權審理的法院不同。

13、簡答人民檢察院的職權的內容

(1)對於叛國案、**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執行機關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14、簡答上訴不加刑

(1)概念: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2)範圍:

①同一刑種,不得加重刑罰的數量;

②不得改變刑罰執行方法;

③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④不得改判重的刑種;

⑤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

⑥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15、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有權提起上訴:

自訴人、

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人,

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

還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

三、論述題

試述審判監督程式與第二審程式的異同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生效的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提出對案件重新審判的程式。第二審程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對於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重新進行審判的程式。

兩者的相同之處:

(1)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

(2)兩者都要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3)都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和按法定程式進行。

兩者的區別:

(l)審理的物件不同;

(2)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

(3)有無法定期限的限制不同;

(4)提起的條件不同;

(5)審理案件的法院級別不同;

(6)有無加刑的限制不同。

(需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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