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學複習題 題答案

2023-02-13 16:48:03 字數 4753 閱讀 7335

1.訴訟產生的原因和意義?

意義: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制止不乏侵害的持續進行。

2.如何理解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民事訴訟法p1)

私力救濟:糾紛主體在沒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力。

社會救濟:依靠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公力救濟:當事人無法通過自主性的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設立一種強制性解決糾紛、保護權利的制度。

3.混合式訴訟的特點?

1、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和辯論權。唯有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作出有關判決、提出有關主張或撤銷訴訟請求,而法官的裁判內容不得任意超出當事人提出請求的範圍。

2、訴訟過程主要由法院操縱。表現在當事人必須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自己的請求和主張;庭審活動的準備由法院進行;法院有訴訟指揮權,有權延長或縮短訴訟期間,有權中止、中斷訴訟,有權限制、分開、合併辯論,有權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有權試行和解等。

3、在調查證據方面同時發揮法院和當事人的作用。一方面重視當事人的舉證權利,由當事人積極、主動地舉證和請求證據調查,試行交叉詢問;另一方面,又不放棄法官在主動收集調查證據上的職權作用。對於"職權調查事項"法院必須依職權進行調查。

4.程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程式法的功能是輔助性的,即輔助實體法功能的實現;例外情況下,程式法的功能是填補性的,即在沒有相應實體法適用於個案時,允許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遵循程式法的規定造法。前者是由程式法的「外在價值」決定的,後者是由程式法的「內在價值」決定的。

5.訴訟的結構及法律關係?(教學指導p29)

訴訟結構是指控訴方、被告方和審判者三方在訴訟中的低位及相互間的法律關係。

訴訟法律關係是指由訴訟主體通過實施具體的訴訟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客體、行為三個主要環節,並以權利、義務關係作為其實質內容。

1.介入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專門機關為何不同?

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原告即國家承擔舉證責任,國家如何承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還有海關偵察部門代表國家對案件進行偵察,蒐集證據,承擔舉證責任。而民事、行政案件屬於自訴案件,民事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行政案件實行舉證案件倒置,即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無需其他機關介入,提供證據。

2.為何將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是訴訟活動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

訴訟當事人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受人民法院裁決約束的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根據案件的情況和訴訟的需要而參加訴訟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他們在刑事訴訟中不是獨立承擔訴訟職能的主體,但他們同樣依法享有參加訴訟活動所必須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3.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定位及改革出路?

審判委員會是我國特有的審判組織形式,它作為審判工作的乙個集體領導機構,在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總結審判經驗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審判委員會是本院決定案件處理的最高審判組織,是審判業務方面的決策機構,指導和監督全院審判工作。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以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

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依法實行迴避制度。

4.人民檢察院在訴訟中的低位及其特點?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法律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職權:民事檢察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職權:行政案件檢察監督權

5.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人的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人的,依被**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職責在於維護被**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類物件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訊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人的許可權範圍。

6、許可權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人的名義。

1.訴訟的共有原則及含義?

共有原則:(教學指導p34)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4、訴訟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的原則;

5、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6、監察機關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7、嚴格遵守法定程式的原則。

含義: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的形式解決糾紛。

2.如何完善我國的合議制度?

擴大獨任制的適用範圍;改革案件承辦人制度;保障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3.公開審判的標誌和難點?

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採取適當方式、方法向社會公布將要審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的時間和地點。

4.我國兩審終審的主要問題有哪些?(民事訴訟法p44)

由於生產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和人們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民事案件的種類和數量大幅度上公升,重大複雜疑難民事案件迅速增加;同時,小額訴訟也較多出現。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不論是否有理、也不論爭議標的的細微,在一審判決之後一律上訴,上訴率迅速攀公升。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實行完全的兩審終審制,已經不合時宜了。

5.人民陪審制度的理論依據及面臨的主要問題?

人民陪審制度的理論依據:

(1)人民主權理論。就是由人民分享國家司法權力,人民通過陪審方式參與國家司法活動,從而直接感受到了參與國家審判權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體現了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同時陪審制度也是對司法權力進行民主監督的重要途徑,廣大人民群眾通過陪審制度直接參與到司法過程中,可以對司法權行使直接的面對面的監督。

(2)司法公正理論。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專業法官囿於專業的視角或行業的利益所出現的某種偏見,使案件處理更加合情合理,可以將來自司法之外的干擾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更能有效地抵制各種權力對司法的干擾,從而保障司法的獨立性,促時司法公正。

我國陪審制度的現狀:

(1)人民陪審制的適用範圍問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制度僅適用於一部分一審案件的審判,至於究竟哪些具體案件的審判需要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完全由法官自行決定。因此,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由清一色的法官組成的合議庭絕非少數。

(2)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條件問題。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凡年滿23周歲、身體健康、未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未被開除公職、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均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很容易導致實際操作中的隨意性。

(3)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問題。按照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由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然而實踐中,人民陪審員的產生方式非常混亂。

(4)人民陪審員的任期問題。目前我國人民陪審員採用任期制而非個案制,任期為5年,而且可以連選連任。陪審員的任期過長,不利於調動和保持其參加審判的積級性,也不利於發揮陪審員在審判中應起的作用。

(5)人民陪審員的職權問題。我國沒有採取陪審員與法官分工負責的制度,陪審員的職權不夠明確,多數陪審員未能發揮實際作用。

(6)人民陪審員的補助問題。我國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在市場經濟為主導的今天,這些作法很難發揮效力。

1.司法權的特點?(教學指導p38)

中立性、獨立性、統一性、專業性、公開性、民主性、權威性

2.你對司法公正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衝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或法律評價。從公權力執行的角度講,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能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範,確認和分配實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和方式體現公平性,從社會主體的主觀評價看,司法公正是社會主體對司法主體將法律平等適用於相同的行為而得出相同的結果的一種滿意程式。即如果依照法律相同的行為產生出相同的結果,人們就會滿意而感到的司法的公正性,反之則會不滿,而感到司法的不公正,由此可見,司法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又包括程式公正。

程式公正重視的是「過程價值」,其目標是所有受程式結果影響的人受到其應得的待遇,對程式結果並不關心;實體公正重視的則是「結果價值」,其目標是使法律程式產生的好的結果,二者各有側重,對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的任何偏向,甚至忽視某一方面,是完全錯誤的。首先,程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離開的實體公正,程式公正就無法實現;其次,實體公正是檢驗程式公正的重要標尺,如果完全沒有實體公司作為檢驗標準,要達到程式公正也是非常困難的。第三,程式公正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在紛繁複雜的司法實踐中,儘管可能存在著衡量什麼是正義的客觀標準,但是很難做出直觀判斷,或者幾乎不能實現這個標準,此時,只能以程式的公正來推斷實體的公正。

也就是說,只要程式是公正的,我們就可以認為實體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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