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制度

2022-11-22 10:18:02 字數 4691 閱讀 5100

南寧產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集團公司保密管理,保障秘密安全,維護國家、集團公司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企業保密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秘密,包括國家秘密、集團公司秘密。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限制知悉人員範圍的資訊。

集團公司秘密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的,涉及改革發展、生產經營、市場競爭、利益和信譽等,根據管理需要,在一定時間內限制知悉人員範圍的資訊。

本制度所稱保密管理,包括定密、保密、監督等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集團公司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體制。

第五條集團公司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管理原則,既確保秘密安全,又有利於資訊資源合理利用。

第六條所有員工都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得洩露所知悉的秘密。

第二章保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保密工作在集團公司黨委和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審定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三)審定集團公司產生的秘密資訊密級、保密期限及知悉範圍;

(四)研究解決保密工作有關問題,保障保密技術裝備資金和保密工作經費;

(五)協調處理集團公司保密工作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集團公司黨委辦公室,承擔集團公司保密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調整集團公司產生的秘密資訊密級、保密期限及知悉範圍;

(三)負責集團公司保密備案管理和保密事項審查、審批;

(四)指導、參與重要涉密會議、活動保密方案的制訂及涉密檔案資料管理;

(五)指導、協調和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企業保密工作,組織學習保密法規和保密知識技能,開展各種形式的保密宣傳教育活動;

(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企業失、洩密事件,提出處置方案;

(七)負責與南寧市保密局聯絡工作,承辦上級及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條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注重開展保密宣傳教育,落實員工保密責任,完善各項保密措施,防止失、洩密。

第十條集團公司實行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各級主要領導為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第一責任;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範圍內的保密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所屬各企業應建立或指定保密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密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建立員工保密合同制度。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應與涉密崗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涉密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實行脫密期管理。

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臨時或短期聘用人員,其工作內容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集團公司秘密,特殊情形確需涉密的,應簽訂保密協議,並控制其知悉範圍。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實行保密要害部門、崗位制度。保密要害部門、崗位由保密管理機構擬定,所屬各企業擬定的保密要害部門、崗位需報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保密要害部門、崗位應全員逐級簽訂《保密責任書》,涉密人員聘用應進行資格審查,錄用後報本級保密管理機構備案。

保密要害部門、崗位應配備使用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裝置。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實行統一定密制度。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企業應嚴格按集團公司的統一規定,確定秘密範圍及密級,不得漏定、錯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秘密範圍、提高或降低密級。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建立保密工作介入制度。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所屬各企業保密管理機構應提前介入重要涉密專案、會議和活動,主動與主辦部門研究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並監督落實。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應經常性開展保密專業培訓,並納入年度培訓計畫。涉密人員應經保密知識技能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實行保密事項報告制度。員工發現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企業應立即處理並向同級或集團公司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所屬各企業對重大涉密會議、涉密活動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項,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對失、洩密事件實行年度彙總報告,沒有發生失、洩密的,進行「零」報告。

第十八條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應保障保密裝置配備及工作開展等保密工作所需經費,並列入年度財務預算。

第四章定密

第一節範圍與密級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範圍與密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的密級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一)絕密:上級劃定的絕密事項及對集團公司整體利益、運營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核心秘密,包括但不限於集團公司發展戰略、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重大專案等事項的相關資訊。

(二)機密:上級劃定的機密事項及對集團公司整體利益、運營安全產生一定影響的秘密,包括但不限於集團公司重要技術、重要經營管理、重要專案規劃方案、招投標事項、財務檔案及統計材料等事項的相關資訊。

(三)秘密:上級劃定的秘密事項及對集團公司區域性利益、運營安全產生影響的秘密,包括但不限於一般的技術和經營,人事檔案,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公開的人事任免、職工違紀違法處理材料等事項的相關資訊。

第二十一條產生秘密的部門和所屬各企業,由承辦人員依據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編制本部門、企業《分級保護目錄》,及時確定秘密資訊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等事項,並報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秘密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被確定為國家秘密、集團公司秘密的,相關部門或企業應報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節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二條密級和保密期限確定後,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條秘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變更:

(一)洩露後對****或集團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知悉範圍有較大變化的;

(三)國家保密主管部門、集團公司對密級或保密期限已作調整的。

第二十四條對保密期限內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解除:

(一)公開後無損於****或集團公司利益的;

(二)公開後對****或集團公司利益更為有利的;

(三)已經國家保密主管部門、集團公司批准公開的。

第二十五條保密期限屆滿的,應自行解密;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和集團公司要求繼續保密的,不得解除,但應及時變更保密期限。

第二十六條密級、保密期限變更及解除,由原定密部門或企業決定,變更及解除前應報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原定密部門、企業撤銷、分立或合併,密級、保密期限變更及解除工作由承擔其原職能的部門或企業負責。無法確定相應承擔其原職能的部門、企業的,由集團公司指定。

第二十八條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標誌,原標誌以明顯方式廢除。保密期限內解密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一節秘密載體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涉密載體,應在外包裝上標明與其內容一致的密級。密級標識與涉密載體不得分離。

本制度所稱涉密載體是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和音訊等形式記載秘密資訊的計算機、移動儲存介質以及紙介質等物品。

第三十條涉密載體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儲存、維修、維護、更換和銷毀應登記造冊,並經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涉密載體未經批准不得轉借、摘抄、影印、拷貝。傳遞涉密資訊,要妥善保管好經手的各類涉密載體。

第三十二條涉密載體維修、報廢、銷毀應登記造冊,並經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涉密人員管理

第三十三條涉密人員必須嚴守國家秘密和集團公司秘密,維護國家及集團公司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四條涉密人員上崗,須經各級保密管理機構按照涉密人員基本條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門、崗位工作。

第三十五條涉密人員應遵守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自覺接受保密教育、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出國(境)、脫密期等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期定。

第三節涉密會議、活動或涉外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條涉密會議應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場所召開,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範圍,並對會場服務人員進行保密審查和教育;機密級以上的涉密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條會議和活動的主辦部門、企業應控制涉密檔案資料印製數量和發放範圍,會議或活動結束後應全部收回,參加涉密會議或活動人員不得擅自帶出或複製。

第三十九條涉密人員因公出國(境)前,應對其進行保密教育,明確保密紀律和要求,並對其所攜帶的資料進行保密審查。涉密人員應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四十條攜帶集團公司秘密出國(境)的,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審批,並報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一條帶出國(境)的國家秘密、集團公司秘密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帶到其他場所的,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第四節秘密資訊傳遞與公開

第四十二條不得通過普通傳真機、公共電子郵件、非加密**、移動**和平信、**信、特快專遞等普通郵政傳遞秘密資訊。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企業之間傳遞秘密資訊,應按秘密等級使用密碼傳真系統及專網電子公文、電子郵件系統,或通過國家郵政機要通訊系統進行傳遞。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隨身攜帶時,須經集團公司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實行兩人護送制度。市內遞送,須通過機要交通專車專程傳遞。

第四十三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公開或通過網際網路及其他公眾網發布、傳遞秘密資訊。

第四十四條新聞宣傳報道、內刊等刊登內容不得涉及秘密資訊,發布前應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由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宣傳部門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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