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全文

2022-11-22 09:27:03 字數 4657 閱讀 845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23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迴圈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援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資訊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應當開展環境保**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定,建立監測資料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裝置,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專案,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專案,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財政、稅收、**、**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援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汙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汙染物排放的,人民**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援。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應當予以支援。

,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裝置。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型別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汙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汙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裝置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汙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迴圈利用。

***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裝置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專案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新《環保法》今起實施

對企業要求更嚴,突出 監管問責,加強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 我省排查環境汙染隱患,清理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 土政策 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環保法共七章七十條,相比現行環保法的六章四十七條,變化較大。新法增加規定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並明確 保護優先...

起實施的環保法規

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環保法規 標準 行政法規 為了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 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太湖流域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 統籌兼顧 保護優先 興利除害 綜合治理 科學發展的原則。太湖流域管理 太湖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

環保法律規範標準試題

單選題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 a.其他領空 b.其他島嶼 c.其他海域 d.其他大陸架 2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 技術條件,制定國家 a.大氣質量 b.水環境質量標準 c.汙染物處理標準 d.汙染物排放標準 3 建設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