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防滲牆工程監理細則

2022-11-21 05:42:03 字數 5072 閱讀 7090

一、總則

1.1本細則依據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檔案,以sl 174—96《水利水電工程混凝土防滲牆施工技術規範》、sdj16—78《水利水電工程鑽孔壓水試驗規程》、sdj18—78《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地質規程》、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劑技術標準》、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規範》、sl52—9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程》等有關工程驗收規程規範,標準規定和設計圖紙要求編制。

1.2本細則適用於柔性混凝土和塑性混凝土防滲牆工程及其相關施工專案。

1.3除非承建單位願意承擔風險,否則用於施工實施的施工圖紙、技術要求、設計變更等設計檔案必須經監理部簽發。

二、開工許可證申請程式

2.1承建單位應根據承建合同技術條款規定,對防滲牆造孔、成牆、澆築以及裝置與施工工作措施等,進行驗證性試驗。

2.2試驗結束後,承建單位應及時將試驗成果進行整理,提出用於實施的生產工藝、裝置和相關引數報監理部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於工程作業。

2.3承建單位應在防滲牆工程開工以前,根據施工圖紙、設計要求、技術規範、施工部位自然條件、施工水平及裝置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報送監理部批准。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述(包括施工專案、合同工程量及合同工期)。

(2)施工平面布置。

(3)施工工序、工藝和裝置配置(包括規格、型號、台時生產率、使用說明書)。

(4)使用材料及配比。

(5)施工進度計畫。

(6)材料與勞動力投入計畫。

(7)組織管理機構。

(8)可能遇到的不良地層或不利施工條件下的造孔、成槽與澆築措施。

(9)質量控制措施。

(10)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措施。

(11)其他按合同檔案規定應報告或說明的情況。

2.4上述報送檔案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式四份,經承建單位專案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加蓋公章後遞交,監理部審閱後限時批覆,原件不退回。

2.5除非承建單位接到的審簽意見為「修改後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及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於接受申請後24h內開出相應工程專案的開工許可證。

2.6承建單位未按時向監理部報送檔案,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承建單位在限期內未收到監理部應退回的審簽或批覆意見,可視為已報經審閱。

三、施工過程監理

3.1承建單位應在施工前完成防滲牆工程施工準備工作,並報監理部查驗。施工準備工作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鑽機、抓斗、其他造孔與開槽裝置及其數量能滿足施工要求。

(2)泥漿拌製系統,包括儲料場和配料拌和系統,泥漿中轉站等,其能力滿足高峰期用料要求。

(3)泥漿淨化**系統,滿足槽孔廢漿連續淨化、**利用的要求。

(4)塑性混凝土和柔性材料拌和系統,能滿足拌製質量和高峰供料強度。

(5)混凝土拌和輸送滿足高峰期防滲牆澆築的強度要求。

(6)履帶吊、汽車吊、直公升導管和套接管效能及數量滿足泥漿槽孔中牆體澆築高峰要求。

(7)供電、供水系統滿足施工高峰時供電、供水容量要求。

(8)用於製備防滲牆體和泥漿的原材料(石子、砂、水泥、粘土、膨潤土、外加劑)的儲存量滿足施工用料量的要求。

3.2防滲牆施工7天前,承建單位應對防滲牆軸線、槽孔孔位進行實地放樣,並將放樣成果報監理部審批。

3.3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建立健全**質檢體系,實行質量跟蹤監督制度,按照報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章作業,文明施工。

3.4防滲牆體材料配合比、原材料選用及其配製方法和拌制工藝流程應經現場施工試驗驗證,並於開始澆築28天前,報監理部批准。

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建單位提供的牆體材料配合比不能滿足質量要求時,有權指令承建單位按照監理部指定的配合比和配製方法進行配製。

3.5泥漿的技術效能、製備泥漿原材料、配合比及配製方法、工藝流程、泥漿**使用、淨化**工藝等,均應經現場施工試驗驗證,並報監理部批准後實施。

3.6承建單位應按設計圖紙規定的防滲牆施工平台高程施工,其施工方案應報監理部批准。

3.7防滲牆施工前,承建單位應選擇地質條件類似的地點或在防滲牆軸線上進行生產性施工試驗。取得造孔、泥漿固壁、牆體澆築等有關引數資料,並報經監理部批准後,方可正式開展防滲牆施工作業。

3.8施工過程中,若發現作業效果不符合設計或技術規範要求時,應及時調整或修訂施工組織設計並報監理部批准後實施。

3.9承建單位應依據防滲牆主孔巖樣,提出防滲牆槽孔、終孔深度,報監理部組織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地質工程師現場鑑定確定。

3.10防滲牆造孔成槽過程中遇孤石、塊球體或弱風化岩層,在確保孔壁安全的前提下,可採用綜合措施處理。必須採用孔內鑽爆作業時,應提出孔內鑽爆設計和措施報監理部批准,並在監理工程師現場監控下實施。

3.11造孔過程**現漏漿或塌孔現象時,承建單位除及時測試、記錄漿液漏失量和塌孔等詳細情況外,應迅速查明原因,採取處理措施,同時通知監理工程師現場查驗並將經過、原因和處理結果書面呈報監理部審核。

3.12防滲牆槽段各孔位、孔深、孔斜、槽孔深度及清孔換漿等工序的檢驗,應在承建單位質檢部門**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監理工程師檢驗認證,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作業。

3.13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對承建單位現場作業記錄和原始資料進行檢查。

監理工程師還將對重要作業工序進行巡視、跟蹤和檢查,發現違反技術、規程規範作業,監理工程師有權採取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經濟損失與施工延誤,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3.14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加強技術管理,做好原始資料的記錄、整理和工程總結。並按監理部要求,於次月7日前向監理部報送當月作業月報。

四、施工質量控制

4.1防滲牆施工工作平台應堅實、平坦,導向槽口板高度控制應符合設計要求,並保證垂直、穩固、位置準確。

4.2固壁泥漿原材料應進行物理、化學分析和礦物鑑定,並滿足如下要求:

(1)粘土:粘粒含量應大於50%,塑性指數大於20,含砂量小於5%。其中二氧化矽與三氧化二鋁含量比值應達到3~4。

(2)成品膨潤土:質量標準可採用石油工業部部頒標準sy5060―85《鑽進液用膨潤土》。

(3)水:對泥漿不得產生不利影響,應通過水質分析認證。

4.3固壁泥漿拌製方法和時間應通過試驗確定,並按報經監理部批准的配合比配製,加量誤差值不得大於5%。拌製好的泥漿效能指標應滿足合同技術規範和設計檔案要求。

4.4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泥漿效能質量的檢驗和控制。

新制膨潤土泥漿需存放24h,經充分水溶膨脹後方能使用。

儲漿池內的泥漿應經常攪動,防止離析沉澱,控制效能指標均一。

淨化**泥漿應檢驗,其效能指標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槽孔內泥漿漿液面應控制在槽口板頂面以下30~50cm範圍。

4.5防滲牆槽段長度、成牆厚度、套接厚度控制要求:

(1)槽段按兩個期序劃分,長度應結合地質條件、施工部位、造孔方法、導管布置、澆築能力等因素確定,控制在2.8~7.0m範圍。

(2)成牆厚度應符合設計檔案及圖紙的要求。

(3)相鄰槽孔要求採用套接,牆厚為60cm時,套接厚度不小於56cm。必須採用雙向反弧樁柱法和平接法時,應報監理部批准後方準實施。

4.6槽孔中心線和垂直度控制要求:

(1)各單孔開孔中心線位置在設計防滲牆中心線上、下游方向的誤差不大於3cm。

(2)槽孔應平整垂直,2m一段檢查孔斜,兩端主孔孔斜率不得大於3‰,其他槽孔孔斜率不得大於4‰,含漂石塊球體及基岩面傾斜度較大等特殊部位,孔斜率不得大於5‰。

(3)整個槽孔孔壁控制平整無梅花孔、探頭石和波浪形小牆等。

(4)一、二期槽套接孔的兩次孔位,在任一深度均應保證搭接牆厚要求。

4.7槽孔深度控制要求:

(1)槽孔深度結合槽孔主副孔巖樣綜合判斷,防滲牆底部伸入基岩1.0m,特殊地層由監理工程師組織設計和地質工程師共同研究確定。

(2)相鄰兩主孔終孔深度差小於1.0m時,中間副孔深度與較深主孔之差不得大於相鄰兩主孔之差的1/3;相鄰兩孔終孔深度之差大於1.0m時,其中間副孔深度應取巖樣進行基岩鑑定,其終孔深度與較深主孔深之差不得大於1.

0m,且副孔孔底高程不得高於兩主孔高程的中間位置。

(3)槽孔澆築時,導管應設定在較深的主孔或副孔內,以確保防滲牆與基岩嵌接的質量。

4.8清孔換漿控制要求。

(1)清孔換漿結束1h後:

一般粘土泥漿:孔底淤積厚度≤10cm;孔內泥漿比重<1.25g/cm3,粘度<30s,含砂量<10%,且不含粒徑大於5.0mm的鑽渣;

膨潤土泥漿:泥漿比重<1.10 g/cm3,粘度<30s,含砂量<3%,在30min內失水量<40ml,不含粒徑大於5.0mm的鑽渣。

(2)二期槽孔清孔應採用刷子鑽頭清除套接孔壁上的泥皮,以刷子鑽頭上基本不帶泥屑、孔底淤積不再增加為合格標準。

(3)清孔合格後,應在4h內澆築牆體材料。如因故延長時間,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並採取其他防止淤積的措施,但待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8h。否則應重新清孔。

4.9牆體材料配製的原料應分批進行效能檢測(水泥按300t,砂石料按400m3),並於計畫使用的5天前報監理工程師認證。經認證合格被批准使用的原料,在使用前應集中儲存,確保原料的物理力學效能、化學效能保持不變。

其效能控制指標:

(1)水泥:標號32.5r,應滿足國標gb200―89的各項指標要求。

(2)碎石子:粒徑5~20mm,含泥量<1%,表觀密度不少於2730kg/m3,堅固性<15%。

(3)風化砂:含泥量<3%,含水量<5%,表觀密度不少於2640 kg/m3,最大粒徑小於20mm,不均勻係數為8~12。

(4)粘土、膨潤土:應滿足制泥漿用土料要求。

(5)水:符合拌製混凝土用水要求。

4.10牆體材料物理力學控制指標

(1)抗壓強度:r28=2mpa。(保證率80%)

(2)抗滲係數:k20<2×10-7cm/s。

(3)允許滲透比降:70-90。

(4)初始切線模量:e0<1000mpa。

4.11牆體材料物理特性控制指標。

牆體材料入孔時的塌落度為18~20cm,保持15cm以上的時間應不小於1.0h ;擴散度為40~42cm,初凝時間應不小於6h,終凝時間不宜大於24h。

4.12牆體澆築質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1)牆體澆築導管內徑以20~25cm為宜,並應定期進行密封承壓試驗;一、二期槽澆築導管距孔端分別控制小於1.5和1.0m,導管間距不得大於3.

5m。當孔底高差大於25cm時,導管中心應置放在該導管控制範圍內的最低處,導管底口與孔底距離不得大於25cm,並不應大於1.5倍木球直徑。

每個導管均應下入木球(或排水膽),堵塞導管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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