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北部新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款實施辦法

2022-11-21 04:03:02 字數 2440 閱讀 699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進一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是指有合作關係的銀行業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業機構)向北部新區內企業發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重慶北部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設立「兩江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下設「北部新區助保貸專項資金」,由北部新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進行管理,用於支援區內中小企業貸款試點工作。

第四條北部新區中小企業「助保貸」專案由創新中心,作為「助保貸」貸款和助保金賬戶資金的專門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區「助保貸」貸款的試點工作組織實施;

(二)負責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三)協調合作銀行組織實施企業「助保貸」貸款;

(四)負責審核,並經相關程式確定申請「助保貸」貸款企業風險補償資格。

第二章試點企業、試點銀行

第五條在北部新區內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正常繳納社保、實際經營位址在北部新區,產業型別符合北部新區產業發展導向,企業技術含量高或者發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業可申請成為試點企業。

第六條鼓勵銀行機構積極參與北部新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試點工作,試點銀行應當與管委會簽署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試點銀行應當建立助保貸快速審批通道,為試點企業提供快捷、優惠的貸款服務。試點銀行應當在企業貸款申請材料齊備的情況下,在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受理的有關資訊。

第八條試點銀行必須堅持獨立審貸的原則,根據信貸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範風險的需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自主確定助保貸的額度、期限和利率水平。試點銀行可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各自制定上浮標準,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1.2倍。

第九條試點銀行應按季度及時將對試點企業的信貸支援情況和信貸資產質量向北部新區科技創新局(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局)等北部新區有關部門和創新中心反饋。

第十條參與「助保貸」的試點企業、試點銀行,由管委會通過政務網(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政策支援

第十一條管委會積極支援北部新區內優質中小型企業、試點銀行開展為期3個月(不含3個月)以上、1年以內(含1年)的「助保貸」試點工作:

助保貸貸款出現風險,試點銀行經全力催收,仍無法收回的,先由企業繳納的助保**進行彌補。助保**不足彌補,最終造成損失的,管委會承擔試點銀行本金部分損失的50%。

第十二條創新中心中在試點銀行業機構開設專戶存放「北部新區助保貸專項資金」,除經管委會和合作銀行業機構共同確認為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該賬戶內的資金存續的期間至企業對合作銀行業機構的最後一筆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或管委會應承擔的50%風險補償金到帳試點銀行之日止。「助保貸」業務合作終止且所有借款企業貸款本金結清後,創新中心負責處置助保金賬戶內資金。

第十三條試點企業、試點銀行在企業助保貸試點業務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試點單位資格。

第四章申辦流程

第十四條試點助保貸應按照試點銀行的要求向試點銀行提交助保貸申請材料。

試點銀行在企業申請材料齊備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助保貸申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手續。並將審批結果,報創新中心進行審核。

貸款審批完成後,企業在首次提取貸款前應向試點銀行繳納約定比例的助保**。試點銀行應保證助保貸專項貸款額度,在企業完成助保**繳納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投放。貸款發放後5個工作日內,試點銀行將投貸款資訊書面告知創新中心。

第十五條試點銀行在助保貸出現風險時,經全力催收,仍無法收回的,可向管委會申請辦理助保貸風險補償。試點銀行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助保貸風險補償申請表;

(二)助保貸追償情況說明及無法追回損失的證據;

(三)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委會在30天內審核試點銀行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由創新中心將助保貸風險補償金撥付給試點銀行。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管委會成立北部新區「助保貸」試點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工作組由管委會分管委領導任組長,科技創新局牽頭,區財政局、監察室、審計局、產業促進局、現代服務業局、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創新中心、國資公司等部門組成。工作組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機制流程,定期召開專題會議,推進「助保貸」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貸款發放後,試點銀行業機構與工作組共同對借款企業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工作組主要通過行政途徑對增信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試點銀行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求,對貸款進行監督、管理。任何一方獲知借款企業出現違反借款用途、挪用貸款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可能等違約情況時,應盡快書面通知對方,並採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八條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試點銀行貸款損失和**補償資金損失的貸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單。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由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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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輕 擔保難等融資問題,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降低融資成本,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有關政策規定,開展科技型小微企業 助保貸 業務,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 市科委 與金融機構合作設立杭州市 科技型小微企業助保金 資金 以下簡稱 助保金 按 助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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