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辦法

2022-07-19 06:03:02 字數 2671 閱讀 4465

一、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輕、擔保難等融資問題,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有關政策規定,開展科技型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與金融機構合作設立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業助保金」資金(以下簡稱「助保金」),按「助保金」資金一定放大倍數額度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給予貸款。

第二條市科委委託杭州高科技擔保公司作為「助保貸」業務的管理機構,行使「助保金」的日常管理,負責與合作金融機構的對接和簽約工作。管理機構由市科委負責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科技型小微企業是指上年度營業收入不高於3000萬元,並由市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雛鷹計畫、青藍計畫)企業、市級以上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等,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定期由杭州科技資訊門戶網等公開發布,納入科技型小微企業助保貸名錄庫(以下簡稱「企業名錄庫」)。

二、「助保金」資金組成

第四條 「助保金」的資金由**出資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和獲貸企業繳納的企業助保金共同組成。

**出資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在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首期出資人民幣1000 萬元整,視後期運作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企業助保金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對納入助保金的授信企業,根據實際貸款額度按2%的比例計算繳納企業助保金,由管理機構依據貸款期限在承保時一次收取,直接繳入企業助保金專戶。

2、企業助保金賬戶產生的利息;

3、其他資金**。

三、助保貸業務合作方

第六條凡在杭州市設有支行及以上營業網點的金融機構均可申請成為助保金合作方。具體向杭州高科技擔保公司提出申請,經市科委與市財政審核後確定。

四、助保貸物件和額度

第七條本辦法要求申請「助保貸」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貸款通則》和合作銀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並屬杭州市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優先支援具有自主智財權、高技術、高附加值、節能降耗型企業;

3、納入「企業名錄庫」的;

4、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5%;

5、除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和**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增信外,貸款企業提供覆蓋不低於貸款額度40%的符合合作銀行要求的抵(質)押或保證;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可執行的連帶責任。

6、企業無工商、稅務、徵信等不良信用記錄,成長性良好。

第八條助保貸業務採用小微企業銀行信貸業務流程辦法,單戶授信總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其中初創型企業是指企業成立2年(含)以下,單筆擔保貸款不超過100萬元;採用一般授信業務流程辦理的客戶,單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擔保期限不超過一年,貸款利率根據借款人的信用評分、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化的優惠定價,最高不超過銀行基準利率上浮20%。

五、「助保金」運作流程

第九條由管理機構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風險補償鋪底資金」賬戶和「企業助保金」賬戶;開設賬戶的性質分別為「專戶」和「保證金賬戶」,用於儲存各方相關資金。

第十條 「企業名錄庫」中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後,由合作銀行啟動貸款相關手續,盡職調查審批,確定授信企業的貸款額度。合作銀行根據審批結論確認後通知企業按規定繳納2%的企業助保金並向管理機構提交備案及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合作金融機構和管理機構共同負責對貸款企業的日常貸(保)後管理,加強信貸資金流向、使用的跟蹤和監督,確保信貸資金用於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合作金融機構於每月15日前向管理機構報送由助保金池擔保的貸款月報表。合作金融機構和管理機構互通訊息,一旦授信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由雙方及時商量對策,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和企業助保金除規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間不得隨意動用,到期清算。

第十三條合作金融機構對「助保貸」業務實行「綠色通道」,安排專項額度、專業審查、專職審批、專崗放款。同時,對誠信好、成長性優良的企業,給予更大的金融支援。

六、助保貸風險控制及處置

第十四條合作金融機構設定的「助保貸」貸款投放總量為風險補償鋪底資金放大10倍;如雙方合作良好,第二年起放大15倍。

第十五條市科委每年三季度末將根據助保金運**況提出下一年度助保金資金需求,經市財政審定後在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預算。

第十六條貸款到期前,貸款企業發生危及合作銀行債權情形的,經合作銀行認定貸款企業已無法正常經營或通過努力將無法償還合作銀行貸款的,或企業貸款發生逾期即根據約定啟動代償程式,由企業助保金先行墊償,若企業助保金餘額不足,不足部分以風險補償鋪底資金與合作銀行按1:1比例代償,代償以風險補償鋪底資金賬戶中最高餘額為限。

第十七條履行代償責任後,由合作銀行向借款企業進行追索及執行擔保,管理機構委託合作銀行進行債務追償並提供必要的幫助。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後,按同比例先同時償還合作銀行債權和**風險補償金的損失,剩餘部分再補回企業助保金的損失。

第十八條實施助保金池代償以企業助保金賬戶和風險補償鋪底資金賬戶中的最高資金餘額為限承擔代償義務。

七、助保金後續管理

第十九條單個「助保金」執行期限暫定三年,三年期滿,所以助保金池內企業貸款到期後對池內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企業助保金進行清算,風險補償鋪底資金本金及盈餘部分退還管理機構;企業助保金本金及盈餘部分由管理機構管理安排,經市科委、市財政審核同意後,可滾動出資成立其他「助保金」或將本金及盈餘部分50%返還給借款企業。

第二十條當代償實際損失金額達到風險鋪底資金的20%(含)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本項合作。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未明確事項由管理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另行協商。本辦法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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