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2022-11-20 19:15:02 字數 1582 閱讀 6611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我單位實際情況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型別有:

(一)起重裝置;

(二)排土場;

(三)腳手架工程;

第二條重大危險源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三條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四條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動態管理,定期公布監控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四)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五)重大危險源報表;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份,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管理程式軟體系統》中備案登記,同時報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安全評估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應急救援力量及資源評估;

(七)監控措施方案;

(八)評估結論與對策建議。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後果、應急措施等資訊告知單位工作人員。

第十條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訂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組織論證,制訂治理方案,限期治理,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同時上報有關部門或當地**。

第十四條制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裝置,按應急救援預案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必須成立相應機構,每週至少對本單位危險源排查一次,建立排查臺帳,每半月報安

環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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