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飛礦山工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全公司範圍內的重點作業場所潛在的危險源(點),通過危險評價作危險度分級,分出輕重緩急,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嚴格控制作業場所潛在的危險因素,加強我公司安全生產的目標化、科學化管理,確保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屬各直接和輔助生產作業場所、工作地點和材料裝置倉庫等區域範圍。生活區、員工文化娛樂活動場所、設施等生活場所的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二部分確定依據
第三條危險源(點)的定義是指在進行生產作業的區域內,潛伏著較大危險性的機台、崗位和場所。這種機台、崗位和場所引起事故的機率較高,會導致人員人身的傷害、建築物的破壞或者裝置的損壞,是公司山安全生產的重點控制管理部位。
第四條劃定危險源(點)的具體依據
1、有發生**、火災危險的場所。
2、有墜落危險的場所。
3、有腐蝕、放射、輻射、中毒、窒息危險的場所。
4、有觸電傷害危險的場所。
5、有坍塌、傾覆壓埋危險的場所。
6、有被機具絞、碾、碰、割、擠、壓、撞等危險的場所。
7、有落物、滾石、滑坡、碎裂、崩塊、飛濺傷人的場所。
8、有被物體掛、夾、撞危險的場所。
9、有被絆到危險的場所。
10、其他容易致人受到傷害的場所。
第三部分危險度分析
第五條危險度是衡量危險源(點)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後果嚴重性程度的標準。
第六條全公司範圍的危險源(點)按照危險度劃分為四個級別:
1、事故發生的機率高,或者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員的重大**,引起重大裝置事故、井下塌落事故、重大火災的危險崗位、機台和場所,劃定為一級(a級)危險源(點)。
2、事故發生的頻率較大,或容易導致重傷、殘疾、多人傷害事故的危險崗位、機台和場所劃定為二級(b級)危險源(點)。
3、雖然不會導致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裝置、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但事故較常發生或有較大可能發生事故的崗位、機台和作業場所,為**(c級)危險源(點)。
4、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崗位、機台和作業場所,為四級(d級)危險源(點)。
第四部分管理和控制
第七條危險源(點)均由公司安全生產科統一進行編號。
即:a—1、a—2……、b—1、b—2……、c—1、c—2……
第八條所謂控制就是由各級規定的組織機構或人員負責定期對危險源(點)的管理,進行詳細認真地檢查、測量、鑑定和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一級(a級)危險源(點)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科直接負責定期檢查、測定和評價。
第十條二級(b級)危險源(點)由專案部直接負責定期檢查、測定和評價,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科負責定期監察。
第十一條**(c級)危險源(點)由工段或班組的安全責任人負責經常性檢查、測定和評價,安全生產科督促專案部定期或不定期監察。
第十二條本著「誰的危險源(點)歸誰管理」的原則,各級別的危險源(點)均由所屬單位負責做好具體、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危險源(點)的責任人,由在該作業點的操作者、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擔任。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專案部領導、安全員或有關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以上危險源(點)均須設、掛危險控制點標誌牌,填寫完整名稱、檢查標準和責任人並分級別編號。
第十五條在公司各級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中,二級以上的危險源(點),均應列入重點檢查內容中,並對各點、項,層層把關,實行目標管理控制。
第十六條**以上的危險源(點)均要詳細列出各項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何種事故,進行**預報,制訂出預防對策和措施,由安全生產科負責納入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各危險源(點)所屬班組和責任人,必須對照管理標準要求,嚴肅、認真地進行日常例檢和定期檢查,落實預防對策和措施,保障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以上的危險源(點),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科,每月必須保證檢查、抽查至少兩次,專案部周檢保證四次,工段、班組班檢若干次,並做好檢查記錄和填寫該危控點的檢查登記卡。危險點檢查登記卡掛放在危控點的崗位上或班組指定的掛放點。
第十九條檢查單位(組)對於檢查出的隱患,應及時向專案部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並進行複查驗收。
第二十條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或自檢發現危控點的隱患,管理單位一般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對特別危險點隱患,在未整改完畢之前,應掛放禁止操作標牌。
1、一級危控點限期在一天內完成整改。
2、二級危控點整改期限在兩天以內。
3、**危控點整改期限在三天以內。
第二十一條特殊情況的管理:對危及人身安全和裝置安全的重大隱患,應立即整改,甚至可以責令停產整改;如遇工程施工量大,資金材料不足或受自然條件等限制,一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以由負責檢查的部門或主管領導決定延長期限,但應採取可靠的臨時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檢查單位(組)發出的危控點隱患整改通知書,接收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及措施、方法等填寫進《通知書》後的欄項內,及時送回發出通知的檢查機構。對未能按期整改,不及時反饋整改資訊的,依照公司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對發生事故承擔責任。
第五部分變化改進
第二十二條對於**以上危險源(點),由公司安委會和專案部安全領導組共同研究確定。
第二十三條對於四級危險源(點),由專案部協助工段研究確定,並報安全生產科備案存檔。
第二十四條當危控點的潛在危險程度增加時,責任管轄單位應向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科)及時申報該危控點的公升級,同時,負責制定控制措施,並更換新的危控點標誌牌。
第二十五條當危控點潛在危險程度且經技術改造和採取安全措施,在乙個相當時期或階段內,能確保有效抑制其潛在危險的爆發而減輕其危險時,責任管轄單位可以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將該危險的級別降低,並修改相應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同時更換標誌牌。
第二十六條當危險源(點)通過技術改造等措施,確實能夠完全消除潛在危險或由於生產場所的變遷,此危控點不再存在時,要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撤消該危險源(點)。
第二十七條由於工藝的改變,新增作業機械裝置及崗位,或者裝置腐蝕、磨損、環境的變化變遷等情況,出現新的危險源(點),單位和安全管理部門應及時確定新增危控點。
第七部分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修訂權歸公司安全生產科。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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