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維修作業標準綜述

2022-11-20 01:15:02 字數 5051 閱讀 6612

1 總則

為加強城鎮道路的養護工作,保持道路設施的功能,統一技術標準、提高城鎮道路的服務水平,保證道路完好和安全執行,使城鎮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標準。

2瀝青路面維修

2.1一般規定

2.1.1鋪築瀝青混合料的氣溫低於5℃時,應視為低溫施工(冬期),冬期施工應提高瀝青混合料的拌合溫度,石油瀝青為160~170℃。

運輸車輛應有保溫層苫蓋嚴密,到達施工現場的溫度不宜低於140~160℃。施工作業時應做到卸料快、攤鋪快、接平快,及時找細、及時碾壓。碾壓成型的溫度不宜低於40℃(普通石油瀝青)。

2.2常見破損的維修

2.2.1 裂縫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縫寬在1omm以內的,應採用熱瀝青灌縫,縫內潮濕時應採用乳化瀝青灌縫;

2 縫寬在1omm以上時,應採用細粒式熱拌瀝青混合料或乳化瀝青混合料填縫。

2.2.2 坑槽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坑槽深度已達基層,應先處治基層,再修復面層;

2 在低溫寒冷季節,可採用瀝青冷補材料處治;

3 當採用熱修補方法時,應先沿加熱邊線退回1oomm,翻鬆被加熱面層,噴灑乳化瀝青,加入新的瀝青混合料,整平壓實;

4 修補的坑槽應為順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鬆動且必須塗刷粘層油,槽深大於50mm時必須分層攤鋪壓實。

2.2.3擁包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擁包峰谷高差不大於15mm時,可採用機械銑刨平整;

2 擁包峰谷高差大於15mm且面積大於2m2時,應採用銑刨機將擁包全部除去,並低於路表面至少30mm,清掃乾淨後,噴灑粘層油,並採用熱瀝青混合料重鋪面層;

3 基礎變形形成的擁包,應更換已變形的基層,再重鋪面層。

2.2.4沉陷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土基和基層已經密實穩定,可只修補面層;

2 土基或基層被破壞時,應先修補基層,再重鋪面層;

2.2.5車轍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車轍在15mm以上時,可採用銑刨機械清除;

2 當聯結層損壞,應將損壞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補;

3 因基層區域性下沉而造成的車轍,應先修補基層。

2.2.6波浪(搓板)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波浪(搓板)的波峰與波谷高差起伏大於15mm時,應採用銑刨機削平;

2 當銑刨後的路面露出粗骨料或底面層時,應重鋪面層,且厚度應大於30mm

3 當區域性強度不足時,應先修補基層,再重鋪面層。

2.2.7麻麵與鬆散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已成鬆散狀態的面層,應將鬆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鋪面層,或按0.8~的用量噴灑瀝青,撒布石屑或粗砂進行處治;

2 瀝青面層因不貧油出現的輕微麻麵,可在高溫季節撒布適當的嵌縫料處治;

3 大面積麻麵應噴灑瀝青,並撒布適當粒徑的嵌縫料處治。

2.2.8泛油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輕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5mm粒徑的石屑或粗砂處治;

2 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1omm粒徑的石屑採用壓路機碾壓。待穩定後,再撒3~5mm粒徑的石屑或粗砂處治;

3 嚴重泛油路段,應將含油量過高的軟層銑刨清除後,重鋪面層。

2.2.9脫皮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層的脫皮,應清除已脫落和鬆動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層;

2 瀝青面層層間產生脫皮,應將脫落及鬆動部分清除,在下層瀝青面上塗刷粘層油,並重鋪瀝青層。

2.2.10啃邊的維修應將破損的瀝青面層挖除,補砌路緣石,在接茬處塗刷粘結瀝青,再恢復面層。

3 行人路維修

3.1一般規定

3.1.1行人路維修應包括行人路基層、面層及行人路無障礙設施、行人路緣石等。

3.1.2行人路及其附屬設施應處於完好狀態,行人路的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表面平整,無積水,砌塊無鬆動、殘缺,相鄰塊高差符合要求;

2 緣石、踏步穩定牢固,不得缺失;

3 樹池框不得凸起、殘缺;

4 行人路上檢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檢查井蓋不得缺失;

5 盲道上的導向磚、止步磚位置應安裝正確。

3.2面層維修

3.2.1面層砌塊為振搗成型、擠壓成型和加工的石材均可用作行人路面層的鋪裝。

3.2.2行人路面層砌塊鋪裝必須設定足夠強度的基層和墊層。面層砌塊發現鬆動應及時補充填縫料,充填穩固,若墊層不平,應重新鋪砌。

3.2.3墊層材料可採用乾砂、石屑、石灰砂漿、水泥砂漿等。

3.2.4面層維修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砌塊填縫料散失的補充;

2 路面磚鬆動、破損、錯台、凸起或凹陷的維修;

3 較大面積的沉陷、隆起或錯台、破損的維修;

4 檢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維修。

3.2.5面層砌塊縫隙應填灌飽滿,砌塊排列應整齊,面層應穩固平整,排水應通暢。

3.2.6面層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更換的砌塊色彩、強度、塊型、尺寸均應與原面層砌塊一致;

2 面層砌塊發生錯台、凸出、沉陷時,應將其取出,整理墊層,重新鋪裝面層,填縫。修理的部位應與周圍的面層砌塊磚相接平順;

3 對基層強度不足產生的沉陷、破碎損壞,應先加固基層,再鋪砌面層砌塊;

4 砌塊的修補部位宜大於損壞部位一整磚;

5 檢查井周圍或與構築物接壤的砌塊宜切塊補齊,不宜切塊補齊的部分應及時填補平整;

6 盲道砌塊缺失、損壞應及時修補。提示盲道的塊型、位置應安裝正確。

3.3彩色方磚挖掘修復

1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復,必須保證路面平整,縱橫縫順直,調整後根據鋪砌材料一律採用灑細砂灌縫或水泥灌(勾)縫。

2各類磚(石)的調整要求與原磚(石)型、磚(石)色、鋪砌圖案保持一致,破損磚(石)塊或與原磚(石)型不一致的,一律清除,另補新磚。

3凡路燈杆、廣告、燈箱等各類構築物基礎部分,必須將原碎磚、水泥清除,重新調整補齊,基礎根部縫隙用水泥抹平。

4交叉路口、轉彎拐角的人行步道彩色方磚或其他材料,要求認真按無障礙路口標準進行調整施工。特別注意各類井周邊,要求平整順直,按原標準找好坡度。平整度相鄰高差正負不大於0.5cm。

5邊石維修,要求邊石缺塊、破損的用原材料一致的邊石調整補齊,交叉路口和轉彎拐角處破損的一律更換新邊石,做深埋處理。凡新調整、更換的邊石必須勾縫、填縫充實,座漿砌築。

6施工後的餘土、廢渣應當天全部清運,禁止在道路兩側臨時堆放。

3.4行人路基礎

3.4.1行人路兩側立緣石不得缺失。形成坑槽的路面磚及安裝話亭、報箱、燈桿、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應及時修補。

3.4.2當行人路變形下沉和拱脹凸起時,應對基礎進行維修。

3.4.3修復挖掘的行人路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溝槽回填的最小寬度應滿足夯實機械的最小工作寬度,且不得小於600mm;應分層回填夯實,分層的厚度應小於夯實機械最大振實厚度;

2 當不能滿足回填最小寬度時,可採用灌築混凝土等方法回填密實;

3 溝槽回填應高於原路床,夯實後再整平,恢復面層。

3.5緣石

3.5.1緣石應保持清潔,冬季應及時清除含有鹽類、除雪劑的融雪。

3.5.2混凝土緣石應經常保持穩固、直順,發生擠壓變形,拱脹變形應予以調整,調整後的緣石應及時勾縫。

3.5.3更換的緣石規格、材質應與原路緣石一致。

3.5.4花崗石、大理石類的緣石其縫寬不得小於3mm,最大縫寬不得超過1omm。

3.5.5道路翻修、行人路改造時,砌築緣石應採取c15水泥混凝土做立緣石背填。

4 下挖道路修復

4.1一般規定

4.1.1掘路前應查明地下管線狀況,挖槽時不得損壞原有的地下管線。

4.1.2掘路的寬度應滿足壓實機械寬度要求,當寬度不適宜壓實機械作業時,其結構修復必須按原標準提高乙個等級進行,或對土基進行加固處理。

4.1.3掘路的槽底最小寬度宜為所埋設施的外側寬度加兩側夯實機具的工作寬度。

4.1.4掘路埋設各種管線的管頂埋深應大於路床下300mm,否則應採取加固措施。

4.1.5當主車行道維修下挖深度較大,相鄰車道車輛繼續通行時,應根據現場情況採取邊坡支護,保證相鄰車道行車安全。

4.2回填

4.2.1掘路溝槽回填,嚴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雜物和凍土。

4.2.2回填土質量應符合現場試驗的擊實標準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層回填的層厚應小於200mm,也可根據碾壓、夯實機具的效能確定分層厚度。

4.2.3當溝槽分段填土時,交接處應做成階梯形,階梯長度應大於層厚的兩倍。

4.2.4雨季回填時溝槽內不得有積水。

4.2.5回填土時對溝槽內原有的管線設施應採取保護措施。

4.3路面修復

4.3.1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面層的修復寬度應大於基層寬度,每側宜大於200mm;

2 接茬粘層油應塗刷在切割立面,濺灑在路表面的粘層油應清除乾淨;

3 接茬宜採用直茬熱接方法,應平順、密實;

4 宜採用振動壓路機或振動夯實機具,分層碾壓。

4.3.2砌塊類面層的修復,應將掘路施工期間被擾動的砌塊全部拆除重新鋪砌。

5 檢查井、雨水口

5.1路面上的檢查井蓋、雨水口,應安裝牢固並保持與路面平順相接。檢查井及其周圍路面1.5m×1.5m範圍內不得出現沉陷或突起

5.2檢查井井座、雨水口出現鬆動,或發現井座、井蓋、井箅斷裂、丟失,應立即維修補裝完整。

5.3檢查井、雨水口的沉陷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5.3.1井筒腐蝕、損壞或井牆塌幫,應拆除到完好介面重新砌築;

5.3.2砌築材料宜採用頁岩磚、建築砌塊或預製混凝土檢查井;

5.3.3整平、調整井口高度時不得使用碎磚、卵石或土塊支墊。

5.4檢查井、雨水口的井座砌築砂漿強度不應小於20mpa。

5.5檢查井井座與路面的安裝高差,應控制在±5mm之間。

5.6維修後的檢查井、雨水口,在養生期間應設定圍擋和安全標誌加以保護。

5.7維修後的檢查井、雨水口在修補路面以前,井座周圍、面層以下道路結構部分應夯填密實,其強度和穩定性應不小於該處道路結構的強度。

5.8雨水口的安裝高度,應低於該處路面標高20mm。應在雨水口向外不小於1m範圍內順坡找齊。

5.9改建或增設的雨水口,其連線管坡度不應小於1%,長度應小於25m,深度宜為0.7m。

6 道路維修作業安全警示標誌設定

6.1一般規定

6.1.1道路上施工作業時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按規範設定明顯安全警示標誌,合理劃出清晰的施工範圍,並將施工現場圍蔽,防止外來車輛和行人誤入引發安全事故,圍擋外側應張貼文明宣傳畫報。

維修電工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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